11月10日上午,“知闻论坛”第八讲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陈锦川作为主讲人,以“著作权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为题进行主题分享。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中心刘鑫副教授、付丽霞老师担任与谈嘉宾,讲座线上线下同步开展。
陈锦川法官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在《知识产权》、《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主编或参与编写知识产权专业著述数十部。曾获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突出成就奖”、中国版权协会“2010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名)最具影响力人物”,被北京市委、市政府评为“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之一。
陈锦川法官的讲座对当前著作权审判实务中的三个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涉及电子游戏表达能否成为新作品类型?用户是否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也同样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首先,陈锦川法官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类型的划分标准出发,对《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案和《万国觉醒》案中依据第3条第9项“关于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将电子游戏作为新型作品类型的做法予以评析,并结合电子游戏本身计算机软件的本质属性,提出了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电子游戏予以法律保护的解释论路径;
其次,陈锦川法官以2023年北京互联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案为切入,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的“创作”概念出发,依据著作权领域“思想表达二分法”、委托作品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已有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对用户作为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作者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法教义学阐释;
最后,陈锦川法官立足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行为的差异性,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的立法渊源与规范目的,回答了为什么我国《著作权法》仅就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进行规定的问题,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分析与评述。
与谈环节,胡开忠教授认为,陈锦川法官的讲座兼具学术性和实务性,对著作权审判实务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胡开忠教授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应当作为著作权的主体,用户作为委托方使用人工智能应当享有著作权是否恰当有待考虑,不要脱离著作权法的框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进行保护,切勿脱离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原理是融通的,应当准确的认识和把握法律原理来解决当下的热点问题。
刘鑫副教授指出,陈锦川法官为我们解释了目前著作权领域存在两大难题,第一个是网络游戏是否能成为新型作品?对其应该以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解释为计算机软件,而不应当直接创设新型类型。第二个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能否成为作品?对其应当以作品的创作、财产属性等角度进行切入,并以更加体系化、场景化的方式进行释义。未来,我们需要更多地采取法教义学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阐释。
付丽霞老师指出,一方面,游戏规则是否是表达还是思想是目前理论界的争议焦点。从游戏规则、游戏角色捏脸到游戏缩略地图、游戏连续画面等的司法保护实践来看,游戏规则本身是否值得单列作品类型予以保护仍然是值得探讨的。另一方面,结合陈锦川法官对人工智能案件体系解释的证否思路,就现有法律框架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仍然存疑。然而,是否应当一刀切回归法条立法本意去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值得关注的是,一旦完全予以否定,市场将倾向性的选择人工智能生成物而非“人类作品”,而此时人类作品的价值与功能将逐渐减弱,故仍然需要找到更为适宜的平衡方案。
提问互动环节与会同学就“电子游戏保护”是否应当设定单独的规则、如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表达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提问,陈锦川法官结合理论和实务案例进行了详细解答。
本期图文:杜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