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上午,“AI善治: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成功召开。会议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课题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研究”课题组协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知名法学期刊编辑与会分享经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旗、湖北省知识产权副局长程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环节由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对到场的专家学者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感谢,并鼓励与会学者深入交流,共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的进步贡献力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旗致辞,以“杭州胚胎”、“机械管家”等案为例引发学者们思考,鼓励在座的专家学者尝试在人工智能领域作出先于社会现实问题的讨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寻找真正的道与术。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致辞,表达对这次AI善治研讨会的期待,以AI领域大事件关键词为引,对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考,期待学界能够在全球人工智能的治理领域发出更多中国声音。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组专家张凌寒发布《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学术综述报告》。报告总结了2017年-2023年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主要议题、研究特征与趋势,详细分析了“人工智能的整体讨论”、“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自动驾驶”等人工智能法治主要议题的研究情况,并提出对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未来展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教授概括了数字经济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问题:产权配置、数字合规审查以及、数字秩序的治理,他介绍了目前人工智能的算力(硬件要素)、算法(软件要素)、数据(资源要素)三大构成要素以及对人工智能要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吴教授还着重介绍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了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性质认定上中国与美国的不同实践尝试,并从限缩解释原则、人本主义原则、意思能力原则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独到而深刻的见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从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深刻论述了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法案的立法紧迫和充分可能并对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损害救济等重要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申教授认为,应当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规范、促进、国际化,打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痛点和堵点,协调人工智能立法与现有相关法律的关系。此外,申教授还强调要将鼓励创新、协同治理、公众参与、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透明、公平、可控性、包容原则、可问责等原则贯通法律规范制定的具体制度设计当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长张平教授介绍了结合国内国际多起版权人提出的数据训练侵权案件展示当今高质量数据授权难的版权之困;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制度、CPTPP和DEPA等多边国际协定要求的介绍展现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难的版权之困。并在对补偿金制度和版税制度等制度适用进行分析后,提出建立“有条件共享训练数据池”的方案,为解决当下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困境提出政策建议。
专题研讨环节围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展望”与“人工智能与法治中国建设展望”分别展开。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展望”主题研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小奔主持。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姚志伟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法律性质”为题讨论了信息服务场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定性问题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鑫自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关联切入,从立法论、解释论两个角度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挑战的专利法律回应进行展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李安分析了国内外机器学习引发的版权纠纷,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在解决机器学习纠纷时的局限性,并提出将人工智能以技术分类后分别适用不同规则的建议。
《中国法学》任彦编辑在评议环节提出应当考虑训练者的价值引导作用,以及人工智能与用户之间的紧密互动的程度,并依此来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简单的从技术和内容两方面来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具体的情景来定位。《法学评论》张素华编辑就人工智能的前置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服务区分为信息服务和产品服务,对于产品服务可以按照产品责任来规制,对于信息服务可以参照适用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并对机器学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前置性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专题研讨第二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李昊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教授阐述了大模型时代算法解释面临的主要挑战,他认为应当调整治理手段,转向系统测评并且提出应当建立测评基准筛选机制、测评基准质量管理机制和测评过程公正保障机制。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由《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展开,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阐述了建议稿的意义与影响,并对《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的核心议题分别进行了介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湖南省数据治理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文禹衡从实务的角度阐述了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现状,总结了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特点。
《法学研究》李曼编辑首先肯定了各位学者在人工智能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并表示人工智能建立专门的制度体系需要还很长的时间,而且人工智能的问题非常庞杂,当今的各种适用于人类的社会制度需要在多学科领域共同合作的情况下才可能将其适用于人工智能。《法律科学》兼职编辑鲁甜就文禹衡老师的文章进行了点评,认为该篇文章所做的实证研究为后续研究打下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此外,她还就人工智能立法的体系化构建分享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