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下午至21日上午,202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分论坛五“人工智能与数据知识产权”顺利进行,来自海内外数名专家共聚一堂,共商前沿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
第一节: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
第一节主题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本节评议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杨国鑫处长和西南政法大学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黄汇教授;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王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共同主持。第一节共有六位发言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炳斌的发言主题为“数据财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产业需求和国家政策的双重助推下,数据产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吕炳斌教授介绍了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的前提说,并指出了“前提说”的不足之处。他还介绍了新观点“个人信息存在不合法不影响数据财产权的获得”。最后他指出,人类社会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产生关联难以避免,前提说存在知名的推论不合理,可以通过借鉴违法演绎作品的思路,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可以衍生数据财产权;但这种数据财产权将受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牵制,这种牵制可以借由个人信息保护的后端权能来实现(后端影响路径)。
烟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宋红松作题为“数据登记确权的冷思考”的报告。宋红松教授从数据登记性质不明、数据登记对象混乱、数据登记内容虚化,数据登记效力空泛四个方面详细说明我国存在的数据登记乱象,最后,他从保护路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保护强度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数据财产权益保护之道。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贾丽萍的发言主题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践及思考。”她从概念、保护对象、权利主体等方面对数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贾丽萍教授从数据知识产权理论建设及制度研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用-保护与运用和数据知识产权的服务宣传四个方面总结了相关省市的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最后,她提出自己关于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四点思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的发言主题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探索。”他介绍了数据知识产权规则产生的相关政策背景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进行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顾昕研究员将目前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争议归纳为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的关系、与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的关系、对“智力成果” 表述的理解、审查方式四个方面。在实践探索层面,顾昕研究员介绍了国家关于地方试点的最新政策和司法动向等,并通过数据和案例说明了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成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凡发言主题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及实现路径。”她从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和强调数据使用权能,实现权衡平衡最优化两方面重申了数据权利配置的价值取向。李凡博士通过比较“信息产权说”与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融贯性和差异性,对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她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的规则设计在基础法律关系构造上应当以以可公开性数据集合为对象,以数据处理者为主的多元权利主体;在围绕数据处理者的利益关系调整上,应当区分数据处理者权、数据来源者权、数据使用者权,根据不同权利制定专门规则;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及要点上,应当坚持登记管理规范的升级与统一,应当反思当前的登记审查标准,同时应当坚持权利公示和对抗要件主义的登记原则。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曦青发言主题为“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的公共领域共享机制。”他介绍了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机制的必要性与问题,指出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机制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要,是回应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规划与立法新趋势之需,他从平台、资源、规则三大层面分析了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机制的问题。朱曦青博士分析了如何运用网络三层理论:实现从单层走向多层的平台共享理念转变;引入古罗马多层财产体系方法论:实现从单一走向多维的资源共享理念转变;基于人工智能数据的共享属性:实现从保守走向开放的共享规则理念转变。他指出,开源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的前提,“FAIR原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的基本原则。最后,他从平台层面实现共享自由,资源层面明确公共领域,规则层面确立共享标准三大层面对症下药,论证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公共领域共享机制构建的具体进路。
在第一节的评述环节,杨国鑫处长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在进行大量的立法研究,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做准备,并欢迎各位学者对数据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理论探讨,做出理论贡献。黄汇教授就数据人权和和数据赋权保护等话题提出了自己看法。互动环节,与会嘉宾围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市实践、人工智能与数据关系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互动和研讨。
第二节:新技术、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
第二节主题为“新技术、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本节由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陈明涛担任评议人,由郑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红军和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教授李亮共同主持。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彭中礼发言题目为“数据错误的法律治理。”他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对数据错误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归纳了数据错误获得性欠佳,表现性较差,相关性较弱,可用性低下,可靠性不足的表现特征。彭中礼教授通过对数据错误危害公民的正当权利,破坏社会的运行秩序,阻碍国家的治理效能三方面由小见大进行论证,归纳出了数据错误的主要危害。他提出了规制数据应当坚持合理规制原则,推本溯源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精准施治原则,同时提出了规制数据错误的主要方法和相关法律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教授杨利华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与应对。”她提出著作权之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新兴技术范式运用所得产物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的必要性。杨利华教授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资格的确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限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行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六大方面分析论述了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制度挑战。最后她提出,著作权法应当进行调整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具体而言,应当从著作权客体概念的澄清、著作权作者资格的认定、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变革、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扩展、著作权内容行使的改革、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扩展等方面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需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朱阁发言题目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裁判思路简述。”朱阁法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案情、审理思路,重点介绍了本案的裁判理由,她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李某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刘某某侵害李某某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阁法官在案件解说环节,详细介绍了学术界关于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观点争议及国内外相关案例。朱阁法官指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同时,她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徐小奔的发言主题为“AIGC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回应。”他表示,AIGC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分歧的理论根源主要是法律推理的思维模式之争,具体而言,概念思维是一种否定AIGC可版权性的法律推理,而类型思维是认可AIGC可版权性的一种推理方案。他着重从类型思维与类推论证了AIGC类比作品的基础,提出AIGC与作品具有同等保护的实践需求,一是有利于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二是有利于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发挥著作权“模块”效用,三是有利于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 AIGC 市场价值。最后,徐小奔副教授从“猩猩自拍案能否用以证否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入手,逐步论证出可以在既有法律类型中检验AIGC的可版权性。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琳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规则研究。”她指出在当然的环境下,既有人类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人工智能本身不构成创作主体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确定的困境。她提出应当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的适格主体,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规则,明晰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权益法律性质,并通过自己的研究对上述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路径选择。她指出,署名是一种权益,用来将来对劳动贡献进行确定。人工智能创造署名者可以享有署名的保护,分摊利益,按照相对的比例承担责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丁勤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归因。”他首先从方法和结果上阐述了作者身份的归因路径。他从引入因果分析的前提:作者身份基于创作取得的共性;作者身份因果判定的假定局限;对侵权法因果分析的借鉴:法律因果与事实因果的二分;作者身份的独特因果分析框架:创作意图作为法律因果等方面分析作者身份的因果本质与二分构造。在作者身份因果关系解构的方面,他分为了创作意图与执行控制,并从作者身份因果关系检验框架,创作意图是否必要的理论分歧,创作意图是作者身份必要要素,创作意图的子要素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并介绍了单一事实判断的“but-for”标准和多重事实判断的“NESS”标准。通过上述论述,他对人工智能生成创作内容的可能作者因果判定进行了检验,最后,介绍了Hand法官的“充分描绘原则”。
在第二节的评述环节中,与会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时代的不同思考视角,确权与署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
第三节:AI模型训练与侵权责任
第三节的主题为“AI模型训练与侵权责任。”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与法律(中英文)》编辑部执行主任许劭定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担任评议人,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张平和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柴国生担任主持人。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士林的发言主题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例外制度建构。”他提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方式、合理使用抗辩、革新性技术发展政策等成为解析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焦点。他介绍了外部观视角的侵权行为和内部观视角的大模型生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并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了著作权评价。他提出了促进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例外方案,一是可适用《著作权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行为的规范;二是从顶层设计、行政监管、学习自由三方面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规范需求。制度层面,他提出引入“非表达性使用”;建立人工智能训练的著作权豁免;建构自由使用和流通的数据制度三个层面构建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著作权例外制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萧楠的发言主题为“AIGC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应对。”她从训练数据、算法模型、in-put、out-put分析了AIGC产业全链条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就AIGC的产业链条分析了中国的AI模型第一案和美国的相关未决诉讼。在应对机制上,时萧楠律师提到,目前的AI的模型的案子当中,法院通过关键词过滤的方式去避免生成跟其他第三方构成实际相似的内容。她认为这种方式存在弊端,她希望针对这个问题和与会专家一道,就不同的主体在侵权AIGC的服务的提供过程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分担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李青文的发言主题为“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困境及破解路径。”他归纳了算法训练作品数量大、涉及作品类型多、强调时效性、未来更加注重作品的质量的特点,并就算法训练作品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回答。最后,他从人工智能时代法定许可制度扩张的原因、将算法训练作品纳入法定许可范围的理由、构建专门的针对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三方面论证建立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周澎的发言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著作权制度的困境与疏解。”他分析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价值,提出强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价值,不仅是生成具有“作品外观”的内容,而是在推动整个文化产业体系的发展,未来需寻找合适的法律与技术协调机制,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周澎老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著作权的制度困境。最后,他提出以“公私平衡”为基点调适合理使用制度、以“客观标准”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作品属性、以“必要贡献”为核心安排著作权权利归属、构造“尽到注意义务的理性人”的“法律人像”认定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强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制度适用疏解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刘云开的发言主题为“AIGC 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他从前端-数据输入、中端-机器学习、后端-内容输出和传播分析了生成式AI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并从控制前端,放宽后端;控制后端,放宽前端两条不同的路径分析了生成式AI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化解路径。他从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 VS AIGC著作权侵权、网络用户未引发“不幸损失”、AIGC服务提供者引发“不幸损失”论证AIGC服务提供者是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他提出应当从严格责任和配套机制上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的严格责任,并分析了AIGC著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机制,提出构建AIGC著作权责任保险机制或赔付基金和网络用户的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他最后说道,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制定良好的产业政策,最不应忽视作者的个体利益。产业主体充分尊重个体权利、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才是最理想的产业发展状态。
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中山一郎的发言题为“人工智能提出引发的基本问题:稀缺性丧失的知识产权制度Fundamental Question Posed by AI: IPR System Without Scarcity?”他首先对未能亲临南湖论坛现场表示遗憾。他通过相关案例的及对日本知识产权法中相关制度的介绍,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日本社会关于TDM例外规定是否过于宽松的争论。他说道,日本政府根据思想/二分法,认为风格本身不受版权保护,机器学习或人工智能生成物都不构成版权侵权。他又提到,另一方面,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包含了与学习作品实质相似的表达则可能构成版权侵权。此外,如果机器学习的目的是利用与他人作品相似的表达来生成内容,那么TDM例外就不再适用,机器学习构成版权侵权。最后,他针对人工智能发明和作品稀缺性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可能远远大于互联网,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显著减少人类的创造努力来直接影响创作过程,稀缺性的丧失将进一步加速。知识产权制度如何面对这个变革,是全世界需要共同探讨和应对的问题。
第三节的评议环节中,与会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时代制度变革、法律挑战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的回应和探讨。各位一致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产业变革中应当保驾护航,而不是踩刹车。知识产权人要努力让知识产权制度去回应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