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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202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三: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17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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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一以“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主题,下设“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质生产力与商业标志保护”“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三大板块,国内外知名学者紧扣论坛主题,发表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火花。

第一节: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一节发言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该环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知产办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园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金莉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研究生院院长苏平担任评议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的发言主题为《构建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王欣美副院长以河套合作区的高质量发展为视角,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详细介绍,通过主动作为,能动保护;激励创新,严格保护;面向世界,开放保护;多元共治,协同保护;数字赋能,智慧保护五方面建设高标准河套法庭。她表示,实施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创新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河套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严开元的发言主题为《商业标识使用“合法性”的司法判断》。严开元法官从近几年有关商业标识使用的案例引入,指出商业标识类侵权的实质在于理清商标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并将商业标识类侵权行为细分为四大类型。他表示,在对商业标识使用进行司法审查时,一是要判断“权利人是否使用商标,二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三是注意辨识权利滥用以及其他诉讼目的的。他强调,商标性使用通常系直接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行审查,在抢注、批量商业维权甚至恶意诉讼背景下,有必要对“权利人”商标使用情况依职权进行审查,其后才是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审查,从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混淆可能性考量,实践中还要注意规制实质上仅仅转让诉权的情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庭长韦晓云的发言主题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保护》。韦晓云法官开篇点题,介绍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原则与标准,她表示,驰名商标往往具有使用时间长、市场信誉高、为公众熟知、商业价值大等特征,因此,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必然不能像普通商标一样保护。通过列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审理的驰名商标典型案件,她指出,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同类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针对该问题,观点分歧主要有三: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文并未规定同类认驰,故不予认可;第二种观点从商标强保护出发,不相同或不相类似都可以认定,那么相同或类似也可以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需要遵循“因需认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是注册商标又是规范使用,则有认定的必要。韦晓云法官支持第三种观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冯雅婧的发言主题为《历史名人作为企业简称的权益考量》。冯雅婧法官以李时珍医药案件为切入点,引出有关历史名人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律问题。她表示,“李时珍医药集团”和“李时珍集团”的企业简称包括历史名人、行业和组织形式三要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时珍”在2020年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通用词库”,但是如果企业简称与特定企业已经建立相应的稳定关系,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则可以继续使用。此外,根据反法的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就本案而言,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把知名度完全归功于原告,而排除了其他公司的贡献,李时珍本人的贡献,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是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驳回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也是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具体体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赵千喜的发言主题为《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的委托鉴定问题》。赵千喜法官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费用的负担和追索进行展开。针对第一个问题,他指出,受害单位在报案前应梳理出商业秘密的秘点名称和内容,并准备好对应的载体资料;在受案之后可委托鉴定机构就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进行鉴定,符合初步要件后予以立案;在正式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可就商业秘密与被诉侵权信息的同一性或关联性、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鉴定。针对第二个问题,他建议采用三方协议以解决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有对外委托鉴定需求但鉴定费用支出无着落的问题,畅通通过刑事追责手段打击商业秘密犯罪的渠道。针对第三个问题,他表示,应当明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受害单位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建立防止权利人不当介入鉴定程序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秀玲的发言主题为《商标权穷竭原则适用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张秀玲副教授从系列案件提出翻新、刮码、分装等对原商标进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权穷竭的问题。她指出,我国并没有商标权穷竭原则适用例外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对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商誉承载功能的损害作为商标权复活的条件。我国现有商标权穷竭理论的规定使用范围狭窄,穷竭起点的不科学和终点的不明确导致商标权范围不当扩大,并且商标权穷竭的例外情形与商标法理论不符,对此,她建议应当扩大商标权穷竭的商品适用对象,自商标合法使用在商品上时即发生商标权穷竭,禁止穷竭使用权保留到该商品进入首位终端购买者之前,随后在购入后禁止权、使用权均穷竭。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郭壬癸发言主题为《商业秘密积极保密义务何以可能?》。郭壬癸老师通过新丽公司诉派华公司案,引出商业秘密积极保密义务的存在缘由。他指出,处于人造载体的商业秘密,由于其可外部感知、可主动获取与可人为复制的人造技术特征,使得义务人在知悉并支配商业秘密人造载体时,“三缄其口”式对外消极不透露,已不足以保证商业秘密的不外泄,此时义务人还应履行一定程度的积极作为义务。关于商业秘密积极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他认为主要包括信息消除义务、信息通知义务、信息隔离义务的三维内容。

在评议环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金莉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研究生院院长苏平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金莉萍法官表示七位专家的演讲精彩纷呈,令人受益匪浅。她就与会嘉宾的发言,提出两点自己的思考:第一,新质生产力是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起到什么作用?她表示,通过学习王欣美副院长、赵千喜厅长的观点,强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能够给新科技者带来稳定的预期受益,激发其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发的积极性,从而推进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生产。第二,知识产权对新质生产力保护中的侧重点在哪里?她指出,通过严开元庭长、韦晓云庭长、冯雅婧法官的发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商业标识的合法性保护有强烈的需求,首先是对市场竞争的区别,确保企业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其次是对于品牌和价值的积累,维护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后是驰名商标的的认定与保护,为技术创新提供有利保护,保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苏平教授就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总结,他表示本节的七位主讲嘉宾以法官在实务方面的研讨为主,后有高校老师就新质生产力、商标和商业秘密开展探讨。他通过列举新质生产力的三个特点,指出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特点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切入领域主要是战略新兴产业,高效能特点主要指向创新成果的运用,高质量特点是通过高价值专利、商标、版权去介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他十分赞同赵法官对委托鉴定的时间与内容的安排,不过他表示,对于委托鉴定费用的负担和追索,由先提出的权利人先行垫付,如果查证侵犯商业秘密属实,费用最终应当由被告承担。关于商标穷竭原则的使用,他指出,该问题目前均由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政治考量进行阐述、解释,国际公约对该问题予以回避,对于我国而言,张老师的制度建构有可取之处。他对郭老师在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研究表示认可,当商业秘密承载于人造载体上时,纯粹躺平式的不作为不足以保证商业秘密的履行,所以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轻易被他人获取,否则难以说是圆满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节:新质生产力与商业标志保护

第二节发言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商业标志保护”,该环节由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邱润根、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主任陈巧梅主持,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雅芬担任评议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德芬的发言主题为《商标许可人品质监督条款的误读与澄清》。张德芬教授开门见山,首先针对商标法中“应当监督质量”条款的不同理解进行评析,她指出,目前针对该条款的“权利说”“义务说”“折中说”均未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进行解读,将“应当监督质量“条款作为行为规范,作为倡导性规范,才能更为合理地就该条款的法律效果。通过对“应当监督质量”条款作为倡导性规范进行多维解读以及比较法研究,她建议,应当删除处罚条款,并将商标法第43条修改为:“商标许可人有权监督被许可适用商标商品的质量,商标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不得损害许可人注册商标。”

武汉工程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代江龙的发言主题为《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代江龙副教授首先对湖北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他指出,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获批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165个,位居全国第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17件,位居全国第四,湖北省地理标志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在地理标志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地理标志区域分布不够均衡、地理标志品牌竞争力有待提升、地理标志用标监管有待加强、产业发展定位与市场消费潜力有待挖掘等。对此,他建议,要完善地理标志发展体系化支持政策、实现地理标志与多行业联动发展、培育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健全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地理标志品牌推广力度、大力实施地理标志培育项目、创新地理标志跨界联营模式、积极打造地理标志“楚鄂样板”、进一步强化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集约化打造地理标志保护公共服务体系、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战略。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发言主题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标准研究》。于波教授指出,地理标志是风土的法律代言人,在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时,应当分二步走,第一步是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域范围,第二步是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合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品质管控要求。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由被告举证证明较为粗糙的来源混淆,原告举证证明更为精细的品质混淆。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所所长姚鹤徽发言主题为《商标淡化的心理学分析与启示》。姚鹤徽教授指出,在心理学层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在消费者大脑中已有的驰名商标认知网络中添加新的认知网络。当消费者大脑中形成以驰名商标为节点的两套认知网络后,消费者识别驰名商标的速度和精确度将会降低。因此,在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应当依据消费者心理认知的规律来界定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证明标准。首先,建议将混淆与淡化区分;其次,反淡化上不再区分注册与否和商品类别;再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中国境内为一般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最后,将被诉商标的消费者与驰名商标的消费者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认定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菏泽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永发言主题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杨永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不科学,经过多次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仍未能准确表达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产品的含义,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与统一。对此,他建议,首先应当科学定义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它的地理来源所决定,地理来源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同时,区分专门保护的专用标志和商标保护的专用标志,推动形成我国地理标志合理分级保护,以更好地讲好地理标志的中国故事。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晴川发言主题为《元宇宙相关商标的防御性注册问题研究》。谢晴川副教授首先对元宇宙的含义进行解释,并指出目前已经有诸多元宇宙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元宇宙商标“争夺战”正式打响。元宇宙环境中商标使用并非是现实世界中商标使用的简单再现,此外,指示性使用以及商标戏仿仍占据重要的部分。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进行保护。他表示,于元宇宙相关行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区分不清是很大一部分原因,应当完善目前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区分虚拟服务的服务对象所处的环境,体现虚拟商品的本质特点。同时,应当完善元宇宙环境下商品或服务的近似判定,进一步细化含“元宇宙”商标的来源识别性判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浩然发言主题为《商标法修改背景下的地理标志制度完善》。张浩然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地理标志在国际和我国的保护现状,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逻辑和路径有“客观关联性”和“主观关联性”:之争议,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体现为“两套体系,三套制度”,三套体系分散、效率低下、彼此冲突,存在较大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他建议,应当将原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整体作为一类特殊商标加以保护,将现已注册的产品质量特征声誉独特性较弱的的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商标作为普通集体、证明商标保护,并建立地理标志商标制度,具体分为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受保护地理标志(PGI)进行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发言主题为《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研究》。刘泳博士指出,20231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设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据此,针对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除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外,还可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作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新举措,上述强制移转制度备受关注。他表示,构建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融入商标恶意注册的国际治理体系。在适用范围层面,他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有一定的正当性,同时还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安排层面,他表示,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以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在商标申请阶段增设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将恶意注册者“抢先”获得的“商标申请权”移转给在先权利人,对于及时打击恶意注册、有效维护在先权利均具重要价值。

在评议环节,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雅芬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陶鑫良教授就与会嘉宾地理标志以外的四篇主题进行评议。他表示,八位演讲者的精彩发言令人收获多多、感受深深。他对张德芬教授就商标许可人品质监督条款应属于倡导性条文,而不应是强制性条文的研究结论表示认同。商标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对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在商标法中都应该属于倡导性规范,不应该是强制性规范。关于姚鹤徽教授的发言主题,他指出,姚教授从心理学的视角,给我们打开了新的一扇窗和一扇门,同时对区分混淆与淡化的观点表示认同。关于谢晴川教授元宇宙有关商标的主题,他表示通过防御、联合商标进行防御性组成的观点也很有启示。最后,他对刘泳博士的发言主题提出一些建议,他认为,在程序设置方面,可以将商标法第45条相对无效宣告制度单独列出予以分析。最后,他指出,我国的跨境电商发展迅速,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外贸新动能,加大对中小企业涉外商标品牌维权的支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涉外和跨境平台的担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任务。

王雅芬教授就与会嘉宾地理标志主题的演讲进行评议。她指出,地理标志和新质生产力有着巨大的关系,四个作者从三个主题探讨了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问题。第一个主题是有关实务的考察,第二个主题是关于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侵权标准研究,第三个主题是两位发言嘉宾关于地理标志的立法问题。关于代江龙副教授的发言主题,她表示本次演讲为我们展示了湖北省丰富的地理标志,深受启发,未来可以在更多省份进行地理标志研究,相信会取得更加丰盛的成果。关于于波教授的发言主题,她表示十分赞同其观点,她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跟一般的商标有所不同,其侵权标准与一般的商标就有所不同,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关于杨永教授和张浩然教授的发言主题,她表示,杨教授呼吁要有明确的立法,目前国际上有欧盟较强保护的专门立法与美国商标法体系下立法两种模式,具体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选择。张教授在商标法角度下立法,既考虑到欧盟的绝对保护,同时也考虑到美国在商标法体系下的保护,为移植到我国的商标法体系下进行地理标志立法提供多种方案,值得借鉴学习。

第三节: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节发言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该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何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继远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喻玲、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陶丽琴担任评议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巍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争端的新发展:以Einarsson v. Canada案为例》。石巍教授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争端的含义和背景,他指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国家之间实现,使得法律救济的机制是水平式,这种固有的缺陷使得各国又去寻求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平台转换,也就是呈现一种垂直式机制的ISDS。回归到Einarsson v. Canada案中,他表示,有三个问题需要考量,一是数据本身是否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二是版权是否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三是数据权益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暨南大学教授胡波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法能够激励全面创新吗?——对激励论的反思》。胡波教授首先指出,激励理论是知识产权正当性最具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它可以激励研发创作并鼓励公开,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进而增进社会福利。然而,激励理论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功利主义以善的总量来论证“正当”,但是善的总量总是趋向被简化为技术和作品增加带来的经济价值,信息自由传播和获取的权利、表达自由、消费者利益等关涉公众利益的善目无法涵盖;第二,知识产权法存在激励失灵,在基因技术领域存在知识产权阻碍创新和进步的可能;第三,激励论无法说明商业标志法律的立法理由,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工业的实际情况。因此,他表示需要警惕激励论对法律论证方式的负面影响,可以参考“分配论”为替代,旨在强调知识产权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智力创造物或者商业标识等无形财产的分配正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静的发言主题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商标品牌保护与国际化推进政策研究》。杨静教授指出,在西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的影响等国际环境下,我国要充分发挥畅通国内大循环需要的商标品牌市场功能,并实现更高层级的对外开放,就要构建更高水平的商标品牌战略规划。通过列举相关的数据信息,并对我国商标品牌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她建议,在宏观政策层面,应当促进商标品牌保护的多维协同,缩小商标品牌发展的区域差异;在机制构建方面,要全方位协同发展,建立健全横向关联机制,全链条联动配合,建立健全纵向协作机制;在优化创新层面,注重商标品牌政策工具组合运用;在双循环层面,要以内循环为主,充分发挥多元内需潜力,外循环赋能,强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美国托莱多大学教授卢埃林·吉本斯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使假设的法律拟制发明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成为现实》。卢吉本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工具可以帮助审查员搜索和分析大量现有技术,跨语言和技术领域进行搜索,提高现有技术搜索的效率性和彻底性。PHOSITA指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虚构的法律标准,目的是确保专利只授予真正具有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的创造。他表示,AI的庞大知识库和计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PHOSITA成为现实,然而,存在的一些挑战不容忽视:AI在判断专利申请文件时缺乏人类的判断和上下文的理解,并且AI的判断依赖于算法的制定,存在潜在的算法偏见。此外,他强调,PHOSITA来测试显而易见性或创造性并非是直接的,会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未来,AI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还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与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彬发言主题为《中国加入CPTPP的知识产权规则障碍研究》。刘彬副教授指出,中国申请加入CPTPP,是知识产权领域属谈判焦点之一。将CPTPP知识产权章与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比较,不难发现CPTPP关于商标许可备案制度的弱化、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版本的要求、对源于植物的发明的强制性专利保护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宽限期等规定上,对于中国存在部分障碍。经过分析,他表示,CPTPP过境货物执行规则对于中国固然有障碍,但也并非绝对不可接受,过境货物采取执行措施终究涉及一国对知识产权地域性这一重大问题的态度,以及与具体经贸伙伴之间双边法律关系上的主张,还有中国自身海关执法资源的承受能力。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王润华发言主题为《逆全球化趋势下新涉外民事诉讼规则的适用困境与路径探析——基于外国创新群体调研的实证研究》。王润华副教授指出,在《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涉外编首次大幅调整,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引发国际争议的背景下,民诉法新涉外编是否能有效实现其立法目标,解决由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引发的国际纠纷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他认为应当平衡与配适各项司法义务,注意提升外国当事人的接受度,预防激发择地行诉。

在评议环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喻玲、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陶丽琴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喻玲副教授就与会嘉宾的发言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关于石巍教授的发言,她表示,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然而目前数据确权规则不清晰,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资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关于胡波教授的发言,胡波教授带领各位回到了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本问题,她赞同胡波教授指出正当性的理由是历史性概念的观念,并表示正当性的理由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引人重新思考、丰富与修正。关于杨静教授的发言,她强调,商标的品牌国际化不仅涉及法律保护端的问题,还需要考虑需求端的问题,未来也需要加强商标的国际保护。关于卢埃林·吉本斯教授的发言,她表示深受启发,卢吉本教授从审查端考虑人工智能能够成为一种工具,以帮助更好完成审查工作,未来该问题有进一步讨论与研究的空间。

陶丽琴教授就本节嘉宾的发言表达感想。关于石巍教授的发言,她表示,虽然我们现在正在推进数据产品或者是数据的结合品作为知识产权,在融资的探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石巍教授为大家展现了一个新的视野。关于杨静教授的发言,她指出杨静教授介绍了双循环下的商标品牌保护,通过非常详实的实证研究,为理解品牌战略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价值和参考意义。关于卢埃林·吉本斯教授的发言,她强调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拟制发明人的地位,仍然要回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心,知识产权法定化的权利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起点是以自然人科技创造过程,用人工智能进行科技创造的时候,是否要承认它的主体地位、知识产权的利益设置是否要遵循原来的利益分配机制,是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关于刘彬副教授的发言,她表示,在重新推动全球化、推动双循环战略下的国际拓展空间,CPTPP的命题恰逢其时,带来很多思考与启发。关于王润华副教授的发言,她指出,必要专利国际化的对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王老师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做出的比较非常理性,同时她也十分赞同王老师的研究和结论。关于胡波教授的发言,她强调,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进行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在秉持激励目标时,一定要强化或者思考其他的价值。换言之,要考量是否真的发挥了激励的作用,思考各方利益是否都达到平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