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二以“支持全面创新的专利保护”为主题,下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专利制度的运行与完善”三大板块,国内外知名学者紧扣论坛主题,发表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火花。
第一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
分论坛二第一节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该环节由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长聘特聘教授朱雪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詹映主持,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张冬、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主任李芬莲担任评议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强的发言主题为《技术标准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他首先指出,专利开放许可与技术标准专利许可在理念上是契合的。专利开放许可的公共性、便捷性和条件一致性与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便利性和普遍适用性高度契合,有助于减少专利独占性带来的负面影响。接着,他介绍了专利开放许可对技术标准专利许可的规则保障。专利开放许可通过其公开性、法定性为技术标准专利许可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保障,包括披露技术标准信息、规定许可实施条件和单次定价机制。最后,他介绍了技术标准专利许可与专利开放许可的衔接机制,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接纳以及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与专利开放许可的在法律属性、形成机制、纠纷解决争议方面的互补。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李尊然的发言主题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禁令与赔偿救济的配置适用》。他首先通过两个案例,即华为诉三星中美平行诉讼案和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引出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禁令和赔偿救济适用的问题。接着,他比较了不同国家颁发禁令的司法路径,包括美国法院在eBay案后的四要素标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橙皮书”案、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更加平衡的“善意”谈判规则,以及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和“Optis诉苹果”案中更为灵活的标准。接着,他进一步比较了欧盟、美国、英国和中国的行政路径,讨论了这些国家在标准必要专利政策上的异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玉蓉的发言主题为《以诉促合:标准生态系统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机制和特征分析》 。她指出,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受Frand许可限制,其诉讼具有特殊性。她提出了两个主要研究问题:在开放创新生态系统背景下,企业对专利的战略运用有哪些新的变化?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频发,基于标准必要专利重要的战略价值,该领域的诉讼机制和特征如何?接着,她介绍了研究对象、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并将标准生态系统主体划分为上游主体、下游主体和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三种类型,并描述了企业从技术生态位到市场生态位再到范式生态位的两次跃迁。最后,通过对诉讼动因、手段、结果的分析,她认为,通信行业是多主体通过开放协作满足各自价值获取目标和生态系统整体目标,以此实现价值共创,其诉讼战略和传统封闭式创新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并建议我国通信企业采取不同的诉讼应对策略。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冀瑜的发言主题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义务》。他指出,Frand承诺主要是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而善意谈判是约束权利人和实施者双方的。我国《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7条明确提出了善意谈判的4个步骤,对于专利权人以及实施方的行为作出了明确。接着,冀瑜介绍了国际相关实践。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动,有些摇摆不定;日本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善意谈判指南》,旨在通过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来实现良性的交易环境;欧盟意图创设标准必要专利的强规管机制,并于今年2月份审议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最后,冀瑜强调,善意谈判对于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僵局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判断侵权救济和禁令正当性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也是来评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关键考量因素。
广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陈朝晖的发言主题为《环境不确定性视角下企业专利标准化策略形成机理》。他指出,关于环境不确定性,最经典的研究是Milliken的概念,他用的“两分法”,其他两个学者是采取两个划分的方式,结合我们国家企业,尤其是走出去企业的特点从两分法扩展为四分法,把环境不确定性的状态从最初的模糊不清的状态,到了第四个状态即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状态。他提出,企业可以通过标准化策略,包括专利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标准化策略,来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他以Wi-Fi技术发展为例,分析了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的技术、市场和制度的不确定性,Wi-Fi联盟成立及其认证,是从专利标准化策略到知识产权标准化策略的形成,体现出对环境不确定性的适应性。
科隆大学博士生张倩的发言主题为《德国比例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的规范定位和适用因应》。首先,她指出了反垄断法抗辩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比例原则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抗辩规范的适用疑虑。接着,她分析了比例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中的规范定位。最后,她阐述了比例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中的适用因应,并比较了比例原则与反垄断抗辩的共性与差异。她指出,比例原则作为专利法的中层原则,具有作为权衡的方法工具和相称性的规范内涵双重属性。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场景下,比例原则作为专利法的内在禁令救济抗辩依据,和反垄断法抗辩应平行适用,但在FRAND抗辩框架内,两者的适用结果是一致的。
在评议环节,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张冬、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主任李芬莲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李芬莲认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是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有争议的议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她强调了SEP形成和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到了SEP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如许可费、许可条件、善意谈判的认定,以及国家在开放许可中的角色。此外,李芬莲也提到了如何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国外的理论相结合,以及在SEP诉讼中如何体现中华文化的元素,如张玉蓉教授所讲的“以诉促合”,彰显了中华文化中无讼的价值理念。
张冬认为,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之密切,正如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之密切。研究标准必要专利的最终目的,即实现技术的通用性、降低成本并保证质量,这与新质生产力的目标相呼应。她鼓励跨专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既要深刻,也需要接地气。他期望未来的讨论能够更多地涉及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标准,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第二节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
分论坛二第二节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该环节由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晓东、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胡光主持。本节共有九位嘉宾发言,分为两个环节,即先由前四位嘉宾发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谢惠加评议,再由五位嘉宾发言、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林德明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的发言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冯晓青指出,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激励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机制,这四个机制的发挥对于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予创新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多地还是在强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下一步变革,应当大大强化转化应用这一部分内容,从制度层面为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最后,他强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不可忽视对大量跨境电商平台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海外维权援助的力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的发言主题为《新技术、新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化完善》。杨明首先谈到了新技术、新经济带来的挑战。新技术、新经济的内核即为创新驱动,创新呈现出变化快、层次多、内容新的特点,亟待知识产权规则给予回应。接着,他讲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近变革,包括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的具体变革表现。最后,他提出要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完善,要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立法,还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保障,如审慎的政府介入、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发展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处长陈明媛的发言主题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首先,她介绍了专利转化应用工作的新要求。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创新、质优和先进生产力是未来形成高质量专利转化的导向。接着,她介绍了专利转化应用工作的新部署。去年发布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旨在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各个领域开展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包括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推进重点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等。最后,她讲述了专利转化应用工作的新成效。通过政府的导向和市场的驱动双轮协同发力,畅通流转、转化见效和金融赋能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毛昊的发言主题为《穿越竞争迷雾:构筑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他首先探讨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以及保护规则的共性特征,并强调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实施差异化的政策供给。接着,他分析了不同国家在标准必要专利政策上的调整,特别是欧盟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最后,他指出,中国仍然缺乏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的整体性思考和制度性设计,正在面临着如何参与未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规则重构的重大机遇。
第一个发言环节结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谢惠加教授进行评议。他认为,四位嘉宾关于新技术、新经济、新质生产力做了非常精辟的分享。冯晓青教授提到的是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来说,专利转化运用如何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这就涉及到陈明媛处长所提的“质优”的问题,需要精准施策以实现质优。杨明教授和毛昊教授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更好地面对新技术、新经济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中楷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中心转移规律与我国的战略应对》。他指出,近代历史上存在着世界专利中心转移的现象,英国成为近代第一个世界专利中心,之后是法国、美国和德国。通过历史数据,他展示了英法德美四国专利授权量的变迁,揭示了专利中心与科学中心转移的非同步性。他进一步指出,专利中心转移与“思想-政治-科学-工业”波动转化存在着有机的联系。最后,他指出,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脉络与上述国家也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如何在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进程中,借鉴专利中心的历史经验,抓住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机遇,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姜南的发言主题为《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及应对策略》。首先,她介绍了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特点与演变,重点分析了中美贸易战以来的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演变趋势。接着,她讲述了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对我国的影响,如技术脱钩风险、产业创新风险、贸易结构风险等。之后,她总结了中国应对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四个主要问题,即:1.基础层面,尚未协同推进涉外与国内法治建设;2.核心层面,关键核心技术面临“ 卡脖子 ” 风险,自主创新能力不足;3.主体层面,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反制能力不足。4.保障层面,涉外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紧缺。最后,她提出了中国应对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策略:1.基础层面,协同推进涉外与国内法治建设,增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制能力;2.核心层面,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构建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度体系;3.主体层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4.保障层面,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有效应对美国遏压。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光辉的发言主题为《国防专利权属改革:功能定位、制度框架与优化路径》。他指出,国防专利的归属一直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 ,《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5条第1款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做了明确规定。现行制度存在着无法涵盖多元投资来源形成的国防专利的归属问题,以及不同权利归属模式下配套的产权配置规则不健全的问题。他认为,国防专利权属改革的制度宗旨是既要国家安全与国防利益,又要激励创新与促进运用。因此,要明确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制度、完善相关主体的权义配置制度,并确保国家利益的监管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雪凤的发言主题为《区块链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研究》。首先,她指出,区块链可赋能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如智能性、分布式、不可篡改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实践层面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证据规则中的应用已初步形成。接着,她介绍了区块链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识别。区块链可能增加法律风险、信息风险、监管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最后,她讲述了区块链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防控,即优化法律规范体系、加强政策监管、实施技术自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戚建刚的发言主题为《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的知识产权》。首先,他阐述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之基本含义。知识产权功能决定了它能够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建设是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的基本条件与根本保证,有用社会建设是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的重要支撑。接着,他阐述了这一原创性概念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有助于摆脱关于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争论,从而在更加抽象和宏观的视角上来看待知识产权;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知识产权法的本质、调整对象、功能,推进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最后,他介绍了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新要求:需要从积极意义上来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增加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法供给;需要制定更多表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制定公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
第二个发言环节结束,由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林德明进行评议。林德明指出, 五位专家的选题围绕着强国战略、新质生产力,体现了目前研究的使命感、责任感、家国情怀,反映出当代的知识产权学者的能承担目前的时代使命,也体现了此次论坛的宗旨和研究水平。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分论坛二第三节为“专利制度的运行与完善”,该环节由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董新凯主持,由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祥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佘力焓担任评议人。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乔永忠的发言主题为《基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创造性的技术创新测度》。他指出,专利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是专利与技术创新最密切的连接点。现有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地以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唯一指标或附加专利被引指数(被引)、同族专利数量、专利转让数量等综合指标来衡量技术创新。 由于这些衡量方法没有关注专利指标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衡量结论不够准确,可能会误导决策。 因此,研究准确衡量技术创新的方法对于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力更生具有重要价值。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李晓鸣的发言主题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研究》。她首先介绍了以民法单独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的局限性,一是不能有效界定“职务科技成果”,二是没有完整体现成果权益的内容,三是难以独立决定权益的归属,四是无法健全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风险机制。接着,她介绍了行政法视野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优越性以及不足之处,主要为行政管理机关可依之法漏洞明显、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歧未被协调,以及非强制行政手段未有效利用。最后,她提出了促进转化的行政法路径完善建议,一是构建科学的成果转化行政立法体系,二是扩大财政资金成果的权属约定自由,三是采用多元化的激励手段,四是完善系统化的保障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边仁君的发言主题为《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能否威慑专利侵权?》。她首先指出,提高赔偿可以减少侵权被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被广泛地应用。在犯罪学领域,学者认为加重刑法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但犯罪学数据显示这个逻辑不符合司法实践,由此,知识产权领域是否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值得探究,即提高赔偿不一定会减少侵权。此外,她还提出了一个新的威慑侵权的理论,这一理论参考了犯罪学的成果,包含了立体维度和中介条件两个因素,并通过实践数据证明这一威慑理论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最后,她认为,既然证明了提高赔偿没有办法有效地减少侵权,那么目前一系列旨在提高赔偿减少侵权的法律规则的存废问题值得反思。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万小丽的发言主题为《外观设计的独立保护研究》。她探讨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及立法模式,并对不同国家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强调了外观设计的本质和不同保护方式的必要性。她详细分析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历史演变,从功能到装饰的平衡,以及设计的结构和外观的关系。她提出了对于平面和立体产品的不同保护方式,以及虚拟外观设计的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最后,她简要总结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和分类,强调了不同保护方式的适用性和差异。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田村善之的发言主题为《日本对创造性步骤的要求》(Inventive Step Requirement in Japan)。他介绍了日本专利法中创造性要求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两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独立要求理论和次要考量理论。他指出,虽然这两种理论存在争议,但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在“显而易见的尝试”这种特殊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此外,他还讨论了日本创造性要求与专利主体要求的关系,并针对战略性的专利申请日渐猖獗的问题,提出了采用“机器或转换”测试的建议,即如果在结合到机器或进行转换的过程中缺乏创造性,或是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要求,就不应该授予其专利。
英国利兹大学教授格拉汉姆•杜特菲尔德的发言主题为《非洲的 COVID-19疫苗生产——克服技术转让面临的监管问题和法律挑战》(COVID vaccine production in Africa: technological and legal barriers to technology transfer)。他指出,非洲目前缺乏自主生产疫苗的能力。除了贫困和能力不足,疫苗民族主义和合法垄断也是造成疫苗短缺的因素。非洲联盟和非洲疾病控制中心已制定计划,旨在到2040年实现非洲60%的疫苗自给自足。杜特菲尔德教授在保持乐观的同时,也提醒需注意法律和监管障碍,包括技术壁垒、复杂的监管体系、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商业问题。
在评议环节,由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祥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佘力焓进行评议。张祥志从宏观角度对六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了评价。他提到了发言中所采用的不同方法论,包括定量和定性方法,以及不同学科视角,如法学、管理学和设计学。佘力焓分享了对六位教授学术思想展示的学习心得,并对每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