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一以“支持全面创新的版权保护”为主题,下设“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制度构建”“新质生产力与版权法的新发展”“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三大板块,国内外知名学者紧扣论坛主题,发表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火花。
第一节: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制度构建
第一节发言主题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制度构建”,该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担任评议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民间文艺利用的惠益分享问题探讨——GRATK国际保护谈判进展的启示》。管育鹰主任以今年WIPO在日内瓦即将召开的建立遗传资源及其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国际公约外交大会为切入点,指出遗传资源与民间传统知识可以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她指出,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谈判中将遗传资源和与其相关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分解为两个议题,使得传统知识的范围更为宽泛,下一步应当以“民间文艺及与民俗相关的传统知识”进行谈判,以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非遗传承的内涵。目前,民间文艺在我国的法律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无法各个以作品进行界定,在非遗框架下无法解决权利侵犯的问题,她认为,民间文艺应当包括精神权利(即披露来源)和经济权利(即惠益分享),并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通过地方试点以反推相关立法,以更好保护我国的传统资源。
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认证平台运营中心项目总监龙文的发言主题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创者与传创者权》。龙文总监以郑成思教授的“源与流”,以及“传统文学资源与专利和版权关系”的探讨提出问题,并将该问题可视化为同心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被群体认同是内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传创者传承和创作是中圈,由作者创作的一般性作品是外圈。他以纳西族的七星图案,以及阿昌族史诗《遮帕麻与遮米麻》传创谱系为例,指出要区分非遗法上传承人和著作权法上传创者:对于非遗的传承人而言,需要从公法的角度进行保护;对于著作权法的传创者而言,需要赋予财产权利,即传创者权进行保护。如此以来,既可以将非物质遗产法的公权性质和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私权性质分开,又可以使传创者与著作权法法上一般性的作者概念分开。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的发言主题为《扬州民间文艺版权试点的经验与启示》。梅术文教授简要介绍了扬州民间文艺版权试点的具体情况:扬州在试点过程中出台《扬州市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指南》、优化配合协同的战略管理和服务体系、挖掘民间文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的战略价值,并组织开发民间文艺作品备案系统。他发现,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诉求集中于精神权利,相反,衍生作品的权利人则更突出要求保护财产利益。梅术文教授通过扬州市民间文艺版权试点总结启示,指出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理念要转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衍生、开发和利用,管理服务层面要坚持民间文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同时完善备案的原则,要探索建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著作权权益,并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尽快出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社民的发言主题为《应当赋予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什么权利?》。邓社民教授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涉及到主体,客体,权利,权利行使,救济五个命题。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他表示,全球化需要文化多样性、需要文化传承,没有文化多样性就没有文化交流,文明互鉴就成了无源之水,人类文明发展与进步就成为空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我们要保护赋予什么权,邓社民教授倾向于非专有权模式,应当只设计精神权利和禁止使用权,而没有必要设计经济权利,这样一来,一方面为文化交流扫清经济权利的障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乌苏里船歌案”和“安顺地戏”案也只承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而没有直接承认经济权利,也从侧面印证了非专有模式的可行性。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有权设计,他强调应包括确权制度、专有权制度和发展基金制度:在确权制度层面,应当规定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权利必须向主管机构申请注册或登记:在专有权制度层面,应当设立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和习惯权、表明来源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完整权的精神权利,并对该专有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在发展基金制度层面,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发展基金,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实现惠益分享。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斌的发言主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相关问题思考》。杨楗斌教授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名词进行分析,他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其中衍生作品又包括演绎作品和原创作品。在明晰相关概念后,他进一步探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相关的权益冲突问题:一是民间文学艺术权益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人的冲突,二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三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人与他人的权益冲突。对上述冲突而言,首先是要确认民间文学艺术的构成要素,其次是完善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登记制度,最后还要建立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代表作认定制度,同时要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制约,调整好民间文学艺术与衍生作品的共生关系。
集美大学问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罗施福的发言主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他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法律责任机制相关条文的深入分析,提出“依法给予处分”中“依法”指向何种法律?给予处分的责任形态性质如何?给予处分有何种责任形态?相关责任人或者管理人不积极维权是否有“弃权”的思路进行处理?严重后果的含义如何界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务与场所”中“破坏”的含义为何?非实物与场所的情况如何处理?民事赔偿谁来主张?谁有权起诉?以及是否有其他应当苛以法律责任的情形?等引人深思的问题,带给听众诸多启发。
在评议环节,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易玲教授对前三位老师的研究议题发表看法。就管育鹰教授的议题,她表示民间文艺作品一方面要保护,一方面要传播,关键的冲突在于如何合理平衡二者的利益。就龙总监的议题,她强调传创者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值得学界进一步思考与讨论。就梅教授的议题,她指出通过扬州版权保护的试点工作情况,数据库的建构和完善可以更好的助推民间文艺的立法,未来有关该数据库的构建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实践。
卢纯昕副教授对后三位老师的研究议题表达自己的学习心得。她表示,在客体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多聚焦在原生版本的特殊保护;在主体方面,备案登记制度中要更多关注实质审查,以形成可行和有效的确权机制;在权利内容方面,民间文学艺术首要目标在于一种传承,通过惠益分享制度保护精神权利,并将习惯规则纳入,从文化振兴或者社区发展上给予社群一些惠益的回报。
第二节:新质生产力与版权法的新发展
第二节发言主题为“新质生产力与版权法的新发展”,该环节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原副局长段玉萍、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孙昊亮主持,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弘、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担任评议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焦和平的发言主题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与立法完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2020年新修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目前著作权侵权赔偿有四种计算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是因侵权受到的非法获利,三是权利使用费,四是法定赔偿。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形成了“双轮驱动”的模式:第一轮是通过3中传统计算方式确定赔偿基数,第二轮是500元到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焦和平教授指出,这种模式导致第一轮计算方式被架空,惩罚性赔偿向法定赔偿逃逸,且违背了法定赔偿制度的设定初心,更造成了赔偿不足的现象。他建议,将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以还原其补偿性本质,减少滥用,与惩罚性赔偿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陈锦川的发言主题为《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近年来,网络游戏的相关诉讼增多,裁判趋势逐渐从拆分元素认定作品类型到整体认定发展,目前最新的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新作品类型。陈锦川法官指出,针对该问题的前提是明确作品的表现形式以及作品类型的划分,要慎重考虑将网络游戏作为新的作品类型。他表示,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本质是计算机软件,就其本身而言可以适用软件的保护规则;对于游戏规则而言,它可以借助文字、计算机程序、画面等进行表达,那么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美术、音乐作品予以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陈绍玲的发言主题为《初始表达固定法与游戏规则表达的定性》。陈绍玲教授以《太极熊猫》与《花千骨》两款游戏的相同游戏规则与相似游戏画面引入,提出初始表达的固定与作品权利边界的界定这一思考。他认为,单一规则最多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甚至有可能连文字作品都不是,而画面不可能再现文字的创作,连续的游戏规则服务于游戏功能,不产生创造性的表达,即使有连续规则的相同,也不构成故事情节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刘明江的发言主题为《著作权法视角下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使用规则》。刘明江教授通过介绍中国、欧盟、美国、英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使用规则实践,指出各自的特点并进行对比,指出可供考量的合理使用制度、知识共享许可、法定许可、授权许可、默示许可+选择退出、避风港机制等取向。他构想,随着行业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大数据训练数据的授权许可市场,大模型开发商愿意付费购买高质量的数据,作者也受到激励去创作更好的作品。目前,学界与实务界仍需要静观其变,均衡考虑各方利益,让子弹再飞一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杰的发言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王杰副教授开门见山,指出学界与法院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两种观点:学界认为应当为“产品责任+现有技术抗辩+通知-删除”,法院认为应当是“事先过滤+通知-删除”的注意义务。就是否使用产品责任方面,他持反对意见,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概率较低,二是用户的提示词对最后生成的内容影响较大,三是本身对版权人的侵害也较低,不适合套用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就事先过滤而言,他持消极态度,一是事先过滤对技术要求较高,AI难以完全避免侵权内容,二是输出前进行过滤的数据量过大,实时的监控对比难以实现,三是事先过滤成本高收益低,企业也并不倾向于该方式。就“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而言,他认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AI是生成是动态生成而非静态输出,删除量大,重新训练成本又高,另一方面通过屏蔽提示词的方式设立“安全护栏”,也无法摆脱自然语言内涵过于丰富的弊端,再加上模型的自主性,使得安全护栏作用有限。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科学》编辑鲁甜的发言主题为《重复侵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研究》。鲁甜副教授从绘本在电商平台重复上传侵权链接的案例引入,提出是否应当对重复侵权行为所涉及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给予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她认为,现有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并未排除间接侵权行为,可以进行适用。关于其构成要件,她指出,在主观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观故意”可以认为是对侵权链接处于明知和放任的状态;在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的认定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从传播的手段是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和规模后果等进行判断。她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上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惩罚基数和惩罚倍数,关于赔偿基数,她建议完善三种传统计算方式,避免向法定赔偿逃逸,并适度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于赔偿倍数,关键在于权利人发送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抖音集团高级法律顾问江雨的发言主题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实践和思考》。江雨律师表示,人工智能正在颠覆艺术、创意和创作领域,同时也冲击了传统习以为常、眼见为实的观点。抖音在2023年发布一份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以对AI换脸等不当使用行为进行积极治理。通过对抖音特效案的介绍,她指出AIGC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因果关系复杂、责任主体多元、侵权行为难以预测、损害结果非特定等问题,作为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根据是否有预见侵权的能力、是否有侵权的替代解决方案、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最大注意义务等进行具体判断。
在评议环节,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弘,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张弘副教授将本节讨论主题总结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的游戏、AI和惩罚性赔偿三个关键词。关于惩罚性赔偿,他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对新质生产力最底线的保护之一,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是否包括法定赔偿,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间接侵权行为,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未来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关于游戏与游戏规则,他认为应当整体作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的改编、未经许可的改编侵权等角度进行判定。关于AI的大规模数据训练,他表示,在进行制度设计以平衡各各方利益的同时,除了要考虑法律制度本身,还应到考虑到产业发展需求。
翁才林律师对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简要总结。关于焦和平教授的法定赔偿议题,他指出,如果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不仅使得惩罚性赔偿更有计算依据,还能促进法定赔偿回归制度初心,完全有可能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他同时表示出对鲁甜副教授观点的认同,在实务中重复侵权的问题层出不穷,若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机制,可以督促平台加强治理。关于游戏的相关议题,他表示陈绍玲和陈锦川法官的发言使他受益匪浅,他认为,对于电子游戏的保护应当遵循较为谨慎的原则,具体保护方式在未来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关于人工智能,他表示刘明江教授世界范围内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和思想做出了清晰汇总,王杰教授谈到人工智能的版权注意义务,对各种责任机制的分析也让听众耳目一新,江雨律师从实践的角度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权利归属问题。翁才林律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受版权法的保护,人工智能的软件开发者声称其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用户是一个好的开头,确定权利归属才会有利益产生,制度的齿轮才会运行,不妨拭目以待。
第三节: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发言主题为“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该环节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林秀芹、《中国版权》杂志编审郑晓红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教授张南、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武善学担任评议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志文的发言主题为《大模型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网络服务》。梁志文教授从学界研究与司法裁判现状出发,指出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对AI进行定性。他认为,AI本身并不是一个传统的设备,AI服务的提供者更多类似于提供类似于搜索引擎的服务,从现有法律制度出发,将AI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的概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进行限定或许是更好的选择。他建议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定,赋予其类似广告的标识义务,以进行侵权责任的判定。
韩国高丽大学教授李大熙的发言主题为《韩国人工智能面临的版权挑战》。李大熙教授开篇点名人工智能对法律的诸多方面都产生了冲击,版权也急切需要对AI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他指出,人工智能在版权领域涉及到数据训练、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权利主体等问题,这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他通过对韩国,中国,美国,欧盟对该问题的态度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着重对人工智能标识义务进行探讨,表示未来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探索出更优的解决方案。
韩国东国大学资深教授朴荣吉和前韩国著作权法委员会主席林元善的发言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创作风格或绘画风格的保护》。人工智能让普通人的创作更为方便,也使得普通人可以使用AI输出特定风格的内容,给相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通过对比欧盟、日本、韩国的法律规定,朴荣吉教授与林元善教授指出,不可以将作品风格与作品本身相分离,可以参考英国关于节目保护的先例,根据一定的制作意图与政策进行选择安排,以确定何种风格受版权法保护。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惠春的发言主题为《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版权开放存取规则构建》。文化遗产开放数据源于OpenGLAM运动,受其影响,文化遗产数字开放共享逐渐成为共识,公众希望获取文化遗产以激发创作灵感,文化遗产机构也希望公开自己的藏品,以提升品牌质量、实现文化传播。张惠春副院长通过诸多案件进行切入,指出目前公有领域作品开放共享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效果不显著等问题。对我国而言,她指出,应当建立版权信息公示制度转变版权许可模式,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更加灵活的版权授权规则,使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的发言主题为《数字时代著作权公示失灵及其缓解路径》。当前数字时代,无形财产著作权的公示问题已经成为当下较为重要的问题。张颖副教授首先介绍了著作权公示失灵的定义,指出著作权公示的信息一方面包括事实范围的信息,另一方面包括法定范围的信息。造成著作权公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公示的外部性,数字技术催生了海量的作品和创作需求,让著作权公示的外部性被扩大化,导致累积型作品授权出现更大的障碍。她指出,从国内外立法来看,国际层面的自动保护原则导致著作权法的对价机制在源头上出现了失衡,我国没有明确的著作权公示原则;从公示效率来看,公示机制的效益不足和公示信息的共享不足,也造成了著作权公示的成本障碍。她强调,在权利溯源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公示原则,开展公私合作的公示模式,适当赋予未公示权利人一定的义务;在权利范围层面,我国应当探索权利明晰机制,优化权利交易机制,充分发挥著作权权利公示的制度效用。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胡海荣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基于演化博弈视角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信任危机化解研究》。她从管理学的视角分析,将焦点集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任危机之中,就著作权人而言,他们会更为关注管理费收取合理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就集体管理组织而言,他们陷入了著作权人不愿许可,使用人不愿支付报酬的两难境地;就使用人而言,他们也会质疑许可费的合理性。胡海容教授通过演化博弈分析的方法指出:第一,系统演化策略的稳定性与著作权人的许可成本成反比,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努力带给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收益成正比。第二,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自初始意愿的改变会影响该群体最终的策略选择。第三,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终的策略选择会受其他两方初始意愿高低的影响。对此,应当进一步增强许可费收取的透明度、管理费提取的合理性,降低著作权人的许可成本,以提升对著作权人的激励;引入适当竞争,完善奖励、惩罚、监督等机制,以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努力”的初始意愿;充分利用区块链、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交易系统,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个性许可方式,以降低使用者的获权成本。
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法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Alpha合同审查GPT专家组负责人李小武的发言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结果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准则》。他开篇点出人工智能的四个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输出结果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果可以视为作品,那么作者是谁?如果人工智能输出结果构成侵权,谁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如何分配?针对第一个问题,他表示,目前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人工智能输出结果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针对第二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的冲突,保守派认为独创性的判定只能源于人类,再拙劣简单的表达也是表达,而激进派认为独创性的判定可以扩展到AI,用户在使用时提供的指令并未达到表达的程度。针对第三个问题,他指出,实际案例中大多数来说把它归结为用户,然而侵权责任却由平台承担,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推论,现实中由于AI推广并不普及,大模型推出者或平台都有意愿承担该侵权风险,以推广自己的产品。针对第四个问题,他从现状出发,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分配更多地将责任引引向大模型制造者和应用平台,是因为责任追究的成本更低,这是经验的结果,而不是法律逻辑,建议未来司法实践给AI实业者一些生存空间,将部分责任向用户或消费者偏移,减少平台的研发与维护成本。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张南和山东工商学院的副院长武善学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张南副教授就与会嘉宾的发言谈了两点自己的学习体会。第一点是从产业革命和工业革命的角度,在认定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或专利法保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新的大形势下,从法律角度去认定新的生产工具所产生的成果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她指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会会在数字革命和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得到进一步提升,从比较法和国别法的角度,法律如何对待AI,如何对待AI生成的产品,涉及到未来国家之间的竞争。第二点是从平衡的角度,关于AI的法律研究,除了要考虑到产业以及国家竞争力的因素,还需要考虑到普罗大众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在立法时要实现不同人群、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武善学副院长就本节嘉宾的分享表达感想。他指出,人工智能时代对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中韩两国学者就人工智能输出作品的性质、权利归属、侵权责任分配等问题给出了具有启发性的观点和理由。他表示,对于人类文化如何借助技术在经济时代发挥更好的作用,内蒙古大学张惠春教授给出了一定的思考;对于新时代著作权公示失灵的问题,湖北大学张颖副教授也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他提到,在进行法律研究的时候,也可以适当通过交叉学科对特定问题进行不同视角的思考,胡海容教授从管理学视角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给在座各位带来很大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