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知闻论坛”第四讲邀请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作为主讲人,以“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中的前沿问题”为题进行分享。本次讲座由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鑫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讲座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现场座无虚席,线上听众亦积极参与。
李明德教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并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和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李明德教授多次参与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订,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参加一系列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出版专著、译著16部,发表论文120余篇,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出版的刊物、论文集上发表英文、日文论文10余篇。
在正式开讲之前,李明德教授明确了本次讲座的指导思想:近年来针对著作权法前沿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但常脱离问题本源,在讨论前沿问题之前,应当回归到著作权法之本源——“著作权”与“作品”。
李明德教授首先对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制度起源及变革进行分析,剖析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脉络,指出著作权法本质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他表示,技术发展与制度变革存在相互关系,并将计算机网络时代之前进行的著作权法制度变革归纳为三个方面,增加权利、增加作品种类和作者权制度变革。通过对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效应进行分析,他指出在数字时代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作品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三大挑战,并针对上述具有代表性的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中的前沿问题展开详尽讲解。
在“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上,李明德教授从作者身份要件及作品构成要件角度展开分析,指出数字化仅涉及作品载体的变动,并未产生新的权利。一方面,只有自然人才能具备作者身份,惟有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才能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其生成物亦无法构成作品;另一方面,认定作品的关键则在于对“表达”与“独创性”的认定,作品的载体与传播形式的变化并不会导致作品本质的改变。
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问题上,李明德教授表示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为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之必要,二者作为一种电子信息极易被篡改或删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指出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为成员国的义务,而非作者的权利。对此,他认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要点不在于增设新的权利类型,而在于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上,李明德教授从“避风港”原则出发,对比分析国内外法律法规,结合典型实务案例,梳理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理论与规则的演进,分析了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担责要件,介绍了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合同约定避免承担责任等情况。
最后,李明德教授总结道,不断面临挑战、应对挑战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魅力所在,当我们面临新问题时,应当致力于研究基本规则并运用基本规则分析新问题,避免被新问题支配,甚至为其所困。
与谈环节,胡开忠教授对李明德老师长期以来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关心与支持、对中心各位老师和学子的指导与帮助表示感谢。他表示,李明德教授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如数家珍,其深入浅出的阐述使大家受益匪浅,并对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中的前沿问题作了很好的回应。
刘鑫副教授对李明德教授所强调的“回归本源”“以基本规则解决新问题”等观点表示赞同。他指出,技术的发展与时代的变化并未改变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在对新兴事物进行讨论时不能突破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仍要坚持从基础理论出发,回归作品这一本源。最后,他对李明德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相信本次讲座的内容会对各位研究人员及学子未来进行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提问环节,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23级博士研究生张笑尘、2023级硕士研究生牛淮田就“著作权立法安排的经济政策考量与作者自然人属性之间的平衡”“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与美国版权法‘雇佣作品’之异同”展开提问,李明德教授进行了详尽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