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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丨2023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一:高质量发展与版权法实施
发布时间:2023-05-17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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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一以“高质量发展与版权法实施”为主题,下设“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技术时代版权法的新发展”“高质量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三大板块,国内外知名学者紧扣论坛主题,发表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火花。

第一节: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言主题第一节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该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教授刘华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担任评议人。

贵州省贵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王燕达的发言题目为《民族民间版权保护如何让贵州非遗文创走出深山》。她结合自身作为媒体人、非遗产业创业者双重身份的经历和观察,介绍了贵州省民间文艺产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难题。王燕达主席指出,在多媒体技术发达的今天,抄袭成本低、速度快,严重影响了非遗文创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作为个体的民间手工艺者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民间手工艺传承领域,商业规则的合理引入能够切实支撑民间工艺的版权保护,版权对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她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版权的作用,有以下三个难题需要破解:一是民族民间手工艺传承,尤其非遗传承的公共性与版权保护之间如何界定需要强化;二是民族民间手工艺传承的版权保护,因举证困难、涉及面广,遇到纠纷比较难获得法律支持;三是民族民间手工艺版权认定与维护,需要更强大的后台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的发言题目为《破解困局 推进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周林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最新动态和发展,指出我国民间文艺版权立法33年零进展原因之一是受到了现有版权规则的限制,而国际上的一些相关立法规则及意见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民间文艺版权立法,需要谨慎对待。立足于我国国情,他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作者”和“传承人”的重要新概念——“传创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实就是“传承”结合了“创作”的结果,以此区别传统的非遗传承和保护:非遗保护强调护养,而版权保护是赋权。周林研究员归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标准有三:“流传久远”“可识别、可复制”与“无争议”。基于其研究,他认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突破口也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对于民间文艺传创者的认定采取“普查登记+个案认定”的方法;二是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落脚点应是“尊重”而非“垄断”;三是规定50年保护期,期满可以续展,以适应民间文艺的不断变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的发言题目为《传统文化表达保护机制探讨》。管育鹰主任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出发,一针见血指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权利性质等方面仍存在着争议。有关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表达,在我国通常将其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上在历经一系列变迁后将其称之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而在我国表达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言“作品”与“现代作品”虽然客观表现形式相同,均为集合概念,但不同点在于主体和保护期的差异,且在细化的认定上更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目前难以在理论上达成一致。管育鹰主任结合国际国内最新的立法趋势与如“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等经典案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机制进行了相关设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应同时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采取以使用登记和付费为前提的法定许可模式,建立权属登记与使用登记分离的机制,配套相应的社会公开制度。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的发言主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备案制度初探》。梅术文教授参与江苏和扬州的民间文艺试点保护和促进工作多年,对于著作权备案制度有着丰富见解。他通过展示、比较国际条约条款与国内立法例证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统文化表演形式的著作权备案公示制度设计已经成为国内外的立法趋势,并围绕备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备案的性质与效力、备案的程序机制三大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梅术文教授认为备案制度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集体采风”,由此保护和传承具有价值的民间文艺作品与文化。而在备案机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衍生作品也成为备案作品的主要构成部分,应当利用衍生作品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保护与促进正是备案制度必要性所在,其可行性则在于备案的主体和对象逐渐形成共识和可利用现有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制。关于备案的性质和效力,梅术文教授认为备案的基本属性是自我规制,因此在效力上区别于传统的政府行为、作品登记或专利、商标注册行为,备案不可作为主张权属的理由,对于民间文艺的同一表达可以存在共存备案。在备案的具体程序设计上则可以吸收更多的民间文艺主体参与。最后,梅术文教授总结归纳了具体建议,尤其强调了探索备案制度与作品登记制度的衔接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社民的发言主题是《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若干问题》。邓社民教授首先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而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流传的一种传统典型元素或者固定程式。在如何保护的问题上,他认为应当跳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思维看问题和探讨保护模式。而有关赋权的权利类型,邓社民教授高屋建瓴,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出发,持侧重精神权利的观点,促进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多样性发展,并防止他人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篡改、诋毁、歪曲,维护民族尊严。在权利实现方面,邓社民教授认为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代表性传承制度”,将民间文学艺术某一具体领域中传承程度最高的代表性传承人作为该领域集体的代表人进行维权活动。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赵丽莉的发言主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演绎性开发的版权治理对策》。赵丽莉教授围绕演绎性使用的界定、治理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治理建议三方面展开论述。她认为演绎性使用的概念虽然可以综合各国法律规定抽象出来,但考虑到具体的判断标准,将会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使用与普通作品的演绎使用的标准相比应为更高还是更低的问题。除了这个问题以外,如何平衡演绎使用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归属(传承者、记录整理者、改编者等主体)、怎么平衡激励创造与民间文艺保护、怎么协调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范围、如何能激励创新,又不造成垄断等都是在演绎性使用版权治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基于此,演绎性使用的限制条件设置、权属问题的判断和利益分配同样都会多重困境。最后,赵丽莉教授针对上述困境分别给出了相应的版权治理对策建议,列举了限制与例外的三种情形,指出可以结合明确来源社区的含义及范围和相关权益享受主体确定权利归属,参考要素分配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演绎性使用设置利益分配规则,并区分不同情形以确定诉讼主体。

在评议环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杨作为评议人之一,就王燕达主席、周林研究员、管育鹰主任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发表了个人的学习体会。他充分肯定了王燕达主席提出的“传统可以年轻,本土可以国际”观点中所传达出的创新精神,保护创新不仅可以通过版权登记制度实现,在由市场需求引导创新的情形下,商业规则的导入也是必然的,现有的反混淆、反仿冒机制同样可以运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新保护。对于周林研究员的主题发言,李杨教授高度赞同了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版权保护不等于非遗保护的观点,认为周林研究员提出的“传创者”的概念及认定能够帮助进一步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可行性和正当性。对于管育鹰主任的主题发言,李杨教授对其提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概念的使用表示了认同,与其争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者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表达,不如将重点放在如何构建具备合适的登记制度和界定具备可行性的保护内容,例如他同样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该将精神权利保护置于优先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纯昕就梅术文教授、邓社民教授、赵丽莉教授的主题发言谈了三点学习心得。一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现行的保护模式存在著作权保护模式和特殊权保护模式两种,卢纯昕副教授认为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可以在著作权保护模式不能完全涵盖或包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前提下再去考虑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二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他指出在这方面同样有两种观点,分别是将权利人界定为参与实际创作的传承人和民间文学艺术来源地的社群。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较多的特点,他认为将权利主体限定为来源地社群并设立相应的代表机构更为合适。在确权环节存在建立备案登记制或是审核登记制的争议,虽然审核登记制在公示和信息功能方面更有优势,但有可能会违反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且不适应我国国情的复杂性,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设置了障碍,因此备案登记制更为合适。另外在登记内容方面,将社群代表人、政府代表机构纳入登记主体能够更为便利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三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程度。卢纯昕副教授十分赞同各位发言人提到的“以尊重精神权利为主,以保障经济权益为辅”的观点,认为在保护程度上不应该采取绝对保护论,而是相对保护论,以避免对公共领域造成不利影响。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性利用应当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篡改,尊重权利主体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权益方面的保障可以通过借助责任规则和法定许可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高效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市场利用,从而推动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新技术时代版权法的新发展

发言主题第二节为“新技术时代版权法的新发展”,该环节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肖冬梅、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教授关永红主持,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武善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付丽霞担任评议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的发言主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王迁教授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要求这个基本问题出发,列举了数条观点,以翔实、经典、新颖的案例为证,逐一进行批驳和说理。他通过“猕猴自拍”案例反驳了采取客观性标准判断作品内容独创性的观点,认为客观独创性说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明确指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以专有权利鼓励人的创作,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称作者。针对法人作品突破了著作权法上只保护自然人创作这一法律障碍的观点,王迁教授指出这一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因为视法人为作者的基本前提是先存在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一种成果能否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与法人作品条款规定无关。在美国AI绘画第一案中,美国版权局同样拒绝了人工智能使用者将自己作为人工智能雇佣者的抗辩理由。最后,王迁教授探讨了创作工具与创作主体的关系,通过分析法律文本的严谨用词和国内外案例判决,指出当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由机器决定而非自然人时,不能说机器是人创作的工具。他认为需要区分人工智能自主形成产出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人工智能设计者或者使用者并不当然成为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作者。在政策方面,王迁教授以Chat- GPT、Midjourney为例说明了不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作品不会影响对该领域的投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万勇的发言主题是《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万勇教授指出在人工智能的应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侵犯复制权、演绎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等专有权的问题,但现有的合理使用类型如个人使用、科学研究使用和临时复制等类型难以适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他列举并分析了针对这个情况的两种代表性解决方案,一是引入作品性的使用概念,当进行人工智能应用时,如对作品的使用并非作品性使用则当然不构成侵权,也没有讨论合理使用与否的必要性。但即使承认该概念,在某些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情况下仍然会使用到作品的表达性特性,因此引入这个概念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二是在合理使用判定时将由单项行为考察转为整体结果考察。而在国外实践中,欧盟和美国分别采取了增设具体例外条款和引入开放式例外条款两种做法,传统观点认为后者更具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但实证研究证明了开放式例外条款也具有确定性。在我国已经对《著作权法》做出最新修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引入专门的例外条款以解决合理使用现存的困境,加之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三部检验法限制,由此能够比较好地兼顾公众的利益以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的发言主题是《平台著作权问题的理论框架》。刘银良教授首先点明了网络平台的重要性,生动地将平台比作公共广场,指出平台在当今已经成为一个公共角色,人们的日常生活对平台具有依赖性,因此平台具有社会责任,作为公法下的角色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查或监管义务。而在著作权法下,平台所扮演角色非常丰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因当予以具体考虑。网络平台的法律问题包罗广泛,刘银良教授分别从所涉法律、客体、主体、权利的使用与管理、侵权救济等角度做出了详细分析,搭建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并从四方面做出了总结建议:一是建议完善安全港规则,将安全港规则向外延伸至囊括多方主体,更好地平衡利益;二是补充应知标准,不能突破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体谈判、许可、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平台权利管理;四是在进行平台问题解决时应当判断否有利于著作权法的目标,即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实现。根据作品的溢出效应,作品应当有利于公众、作者、传播者等,而没有侵权现象不是著作权法追求的目标,因为没有侵权就没有利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陶的发言主题是《德国平台治理新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李陶副教授的演讲内容主要围绕德国2021年出台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者著作权责任法进行,阐述了德国该新法的立法理由、转换路径和总体框架,以利益平衡视角对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一些对于我国的启示。他指出,德国立法者认为为以用户生成内容形式存在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既不属于能够完全享受责任豁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是典型的对其呈现内容承担全部责任的网络内容提供者,为了适应该种价值创造模式与生产运行方式,立法者出台了一部全新的法律以此来转化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第十七条内容,并在新法中对权利人、创作者、平台终端使用者、们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等多方主体分别采取了保护与规制措施,达成一定的利益平衡。从对我国的启示来看主要有三点,一是参考借鉴德国新法的转换路径,在我国一法四条例的著作权制度结构下通过完善四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性规定;二是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必须要完善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制度,促进作品的传播、文化的多样化表达;三是强化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在线内容分享领域的功能和作用,以此来化解上游权利人和下游使用者在版权授权交易当中的一些利益的分歧。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的发言主题是《网络环境中的广播组织权保护》。严波主任对当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传播状况作出了简单的背景分析和介绍,指出我国互联网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数字网络社区,超十亿网民既是现实中的消费者和用户,又是网络上的社区公民。而从2022年底开始,视听类应用超过即时通讯成为网络第一大应用,但网络上并没有生产与消费者规模相当的正版内容供以使用,侵犯著作权现象频频发生,司法案件数量庞大。他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反映了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业组织性、复杂性、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所造成的对广播组织的损失也十分惊人。著作权法新修改后,广播组织权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如广播组织权的权利性质(许可权或禁止权)、权利客体(信号说或节目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严波主任特别提出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问题,他认为鉴于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都难以估量和判定,因此仅有倍数规定而无基数是难以适应实践情况的,惩罚性赔偿有沦为虚设的风险,需要尤其注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的发言主题是《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在当下数字网络环境下和泛娱乐背景下,剧本杀行业发展迅猛,卢海君教授没有将重点放在剧本杀运营过程中的各方权利定性问题上,而是将目光聚焦于剧本杀游戏作品是否是作品,进而讨论判断剧剧本杀游戏作品的权利类型和版权保护。他认为在旧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法定主义的解读存在局限性,剧本杀游戏作品内含多种表达元素,具有跨界性、复合性、融合性等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有名作品类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剧本杀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路径和侵权判定解释存在许多误解。卢海君教授通过列举电影作品和游戏地图版权保护为例指出,不应当将存在多种作品元素的整体作品切割为不同的作品类型看待,否则会导致对作品整体的版权保护失之过窄。新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开放问题,有利于作品的去类型化,在对如剧本杀游戏作品该类元素丰富作品进行侵权判定和版权保护时应具体考量元素的使用情况。

韩国东国大学教授、韩中知识产权学会会长朴荣吉的发言主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是谁?》。朴荣吉会长以Chat-GPT作为引入,介绍了目前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流观点: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参与制作的人和表达该内容的人工智能都不能主张著作权。这种见解的基础来源于将人工智能生成过程类比为委托过程。但是该观点会带来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实践中难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类作品,二是人类可能会主动在进行创作时部分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三是可能导致不公平地将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输送给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些龙头企业。朴荣吉会长认为将人工智能生成物比喻为委托作品并不合适,因为人工智能并不能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它只是像相机一样的工具,因此可以将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操作者。由此可以摆脱将人工智能产物与人类著作区分的难题,也符合作品的创作传统和版权归属,同时在著作权激励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能够得到更好的推动。有关目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安和方案,朴荣吉会长相信未来人类可能会因此改变创作方式,但不会被技术打败,而是找到独有的发展道路。

在评议环节,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武善学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付丽霞老师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武善学教授对前四位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认为互联网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刻地影响力社会生活和行业产业发展,其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理论层面,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的认定都产生了影响,王迁教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二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万勇教授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三是有关平台的问题,李陶教授分享了德国平台治理新规的立法理由、转换路径和总体框架并进行解读,给出了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刘银良教授则从客体、主体、权利的利用、使用,保护、管理,侵权救济等各个方面搭建了一个具体的理论框架。

付丽霞老师负责评议后三位嘉宾的分享内容。就第一位严波主任分享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付丽霞老师表示受益匪浅,高度赞同严波主任主张的节目说观点,认为如果采取信号说观点会带来技术性立法的迷思;关于严波主任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问题,付丽霞老师也给出了自己的思考,提出可以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时刻进行推断,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认定,如果技术层面无法进行判断则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保护权利人。对于卢海君教授提出的提出的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问题,付丽霞老师联系了“羊了个羊”、“楚留香捏脸案”、“王者荣耀地图案”等多个案例对新型客体的认定发表了看法,认为可以通过逐层剥离方法和考量作品创作方式的层面进行探讨。对于朴荣吉教授有关人工智能的主题发言,付丽霞老师结合此前王迁教授、万勇教授的发言,认可了人工智能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软件推广收益模式,对朴荣吉教授提出的人类不合理的占有AI生成物进行收益和分享的隐忧表示了认同,提出可以设置相应责任规则。

第三节:高质量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发言主题第三节为“高质量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该环节由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宁立志、《中国版权》编审郑晓红主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焦和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杰担任评议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的发言主题是《集体管理助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兼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改》。张洪波总干事对版权强国建设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与目标做出了解读,强调了版权工作在我国文化和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性。他结合自己长年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经验,分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点优势所在:一是通过集团谈判,规模化解决授权问题,可以有效改变权利人面对强势的使用者不平等和弱势的地位;二是通过集体维权,降低众多个体权利人中、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三是通过集体管理的工作解决使用者取得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降低社会教育成本,促进产业发展。但是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外部问题在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张洪波总干事提出了较多建议:首先是应当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二十大精神,立足现实,秉持人民至上进行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改,其次建议将发行权和汇编权纳入至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限中,增加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和职权,修改会期及开会形式,扩大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增设监事制度,增设“提存转付”制度,完善法定许可付酬机制及不付酬的法律责任,严格界定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翔实细致。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弘的发言主题是《网络服务商版权过滤义务探析》。张弘副教授以短视频平台为角度,指出目前短视频用户规模急剧增长,产业发展的同时平台责任也随之产生了变化。早期的平台角色以传播为主,后期开始讨论平台责任时对其定位是相对中立的工具人责任,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但当前随着当前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都发生了较大变迁,平台责任被认为可以加重至守门员责任。平台的责任从审查义务走向注意义务再到过滤义务,体现了平台角色不再是传播者,而有关过滤义务的具体内涵,张弘副教授认为其底层逻辑仍然是避风港原则加红旗标准,但相比于从前的义务模式区别在于更加深入的注意义务分级,过滤义务意味着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尽力而为获取授权。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受限,一般平台难以实现算法过滤,张弘副教授提出可以依照平台盈利情况做相应划分,根据当前技术支持程度先做公法上的过滤,考虑技术成本与法益效果的平衡,不宜在目前直接引入过滤义务规则,但可以在现有的避风港规则或红旗标准及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下对个案做注意义务的认定,在行业发展方面探讨平台许可的相应模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的发言主题是《算法推荐语境下的平台版权责任探究》。熊文聪副教授从既有观点出发,逐步批驳了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的逻辑推导,尤其从技术和立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算法不能用以判定侵权,因为侵权与否不是字符识别或事实认定,而是价值取舍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否则极易严重损害言论表达自由和架空合理使用的空间;其次在我国立法上“必要措施”的用词规定并不能完全包含所谓的事先主动审查与过滤义务,国外的立法实践也证明了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后必要措施等义务的设置本质上都是在强化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背后的法经济学原理始终发挥着作用,遵循着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最后,熊文聪副教授总结认为,中国的确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进而损害到其他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法益;强化版权保护,不是去改变或突破避风港规则,而是强化避风港规则,同时应当在“三振出局”“信用体系”“惩罚性赔偿”和“证据妨碍制度”“回归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方面努力。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的发言主题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管冰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指出在著作权领域侵权人成本低但权利人维权难、取证难、成本高的现实困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诞生本应改善该困境,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当事人自身举证消极和法官裁量标准过于严苛均有影响。对此,管冰律师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案例,从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建议:首先是关于故意的要件,她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符合故意要件,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关于情节严重的要件,她期待各地应当参考北京高院做法,提炼和抽象具体的审判原则形成文件以供参考;最后关于基数确定要件,她认为一是可以采用基数的合理估算,如采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同类作品的权利使用费作为计算依据;二是可以考虑采用抽样取证法,以抽样样本来对总体侵权数量进行估算,并且把这个估算值作为赔偿基数的一种计算依据;三是可以配套使用举证妨碍规则,采用多元式的方式合理酌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改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适用上所面临的困境。

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教授李亮的发言主题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亮教授就法律适用现状、典型案例分析、损害赔偿方法和作品定价设想等四方面进行了分享。他指出,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现状主要还是以线下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为尺度,确定侵权赔偿额问题遵循原则以全部赔偿为主,以酌定赔偿为辅,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李亮教授通过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公司案、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和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等典型案例,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和赔偿额难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偏低和赔偿额差异较大,无法体现出合理赔偿原则的问题。因此他设想可以通过作品定价方式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如通过知识的密集度确定著作商品的价格,以作品转让次数制约作品价格的确定,以作品的时效制约作品的价格,同时作品成熟的程度也影响价格。由此,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确定损害赔偿时公平合理的尺度。

在评议环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焦和平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杰作为评议人进行评议。

焦和平教授就张洪波总干事和熊文聪副教授提到的平台角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表了看法,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困难,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版权使用人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后获取使用许可,但仍然无法避免被起诉;二是有大量的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行集体管理之事,在被起诉后司法判决的反应较为矛盾。由此可见,对公众、权利人和使用人而言,目前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效率性和公平性都存在着较大的忧患,因此他对张洪波总干事提出的意见和加以表示了高度赞同。针对管冰律师和李亮教授论述的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焦和平教授对管冰律师提到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数据做出回顾,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受支持率数据值得警惕。就李亮教授提到的赔偿定价问题,焦和平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指出在目前法定赔偿仍然占据绝对多数,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不佳,在惩罚性赔偿使用率低,尤其是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建议以法定赔偿作为基础,不断完善定赔技术,将赔偿落到实处。

王杰副教授将评议重点放在了技术过滤义务是否应当由平台承担的问题上。他对熊文聪副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肯定,认为避风港原则依然有其存在意义,符合我国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本质上不应将其作为一个例外,因此不必对其进行根本上的变动,但是随着平台商业模式的更新和技术发展可以更新相应的标准,强化平台责任。关于算法技术方面,王杰副教授同样认为算法推送并不当然导致平台注意义务的提升,因为算法解决的是传播效率的提升问题,侵权内容效率提升只是其中一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侵权效率提升,不能因此认为所有网络技术开发者都应当对侵权内容传播提升承担责任。就是否应对平台设置过滤义务,王杰副教授发表了否定观点,同时他呼吁大家对技术中立做更深入研究,他指出当下技术中立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概念和政治口号,但其法律内涵并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