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葛树司长一行到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调研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综合业务处处长刘磊,规划计划处副处长高佳,规划计划处三级调研员董喜庆,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助理研究员张艳,湖北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治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李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处长陈轶等一同参加调研。 中心在文泓楼四楼会议室举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研讨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文澜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周铭山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中心副主任兼副院长詹映教授,中心胡开忠教授及全体专职研究员参加会议。黄玉烨院长主持会议。
周铭山副校长代表学校向葛树司长一行表示欢迎,他介绍了学校及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发展情况。他指出,在国知局战略规划司的指导和关怀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南研究基地自2010年成立以来,完成了近30项基地专项课题研究,承担了20余项国家应急性研究任务和多项知识产权政策和立法咨询,这些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关心和帮助。他表示,中南大将继续充分发挥学科优势,为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葛树司长表示,此行调研重点是与专家学者交流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葛树司长介绍了战略规划司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工作,重点介绍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主要内容。
刘治田局长在致辞中表示,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连续三年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省深化改革重点项目。他指出,希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与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让湖北知识产权事业更上一层楼。
会上,吴汉东教授作数据知识产权主题报告。他对“数据知识产权条例”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探讨。吴汉东教授指出,构建数据保护规则,首先要明确其属于立法性文件还是政策性文件,他倾向于前者,并从立法性文本角度给予了几点起草建议。结合欧盟数据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吴教授指出,我国数据财产虽然在实质上“有法可依”,但单独立法也存在一定必要性。在赋权客体条件上,他建议采取“相对产权,有限保护;权利分置,利益共享;充分开发,有限利用”的模式,有限保护数据资源、保证数据的流通。在赋权形式上,吴教授提出了“二元权利主体构造”的构想,他强调,数据权利分置问题必须明确对数据制作者、数据使用者的权利赋予。此外,数据保护规则还须规定“权利例外”与“权利保护”条款,例如企业的技术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这方面吴教授强烈建议参考《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在精彩发言的最后,吴汉东教授就保护客体、登记程序等细节再度延伸,指出对数据的保护同样可坚持“知识是公开的,权利是垄断的”,即公开数据也依据规则受到保护,并无必要将客体限缩在非公开数据范围。在授权程序上,吴教授建议数据保护应更多向著作权软件保护靠拢,明确其是否需要异议程序、撤销程序等。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框架和细节发表看法,就其保护客体、权利归属、权利限制等问题展开探讨和交流。
黄玉烨教授就规则发表看法,她指出数据赋权是大势所趋,数据保护规则应注意将“利益平衡原则”和“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列为基本原则。在数据保护对象问题上,黄玉烨教授认为应一并保护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要鼓励数据公开,保证其在流动中释放社会经济效益。在登记程序上,还须继续商讨保护期限、登记内容、登记机构等问题,并要在规则中加以明确。此外,黄玉烨教授强调,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进行限制,可从“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必要数据共享”三个方面入手。
胡开忠教授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背景展开,引出数据保护对象这一问题。他指出,保护范围是否局限于非公开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性数据,还值得探讨,保护范围过小会规避诸多侵权问题。并且,由于保护客体可能发生竞合,还要注意数据保护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的协调。徐小奔副教授对上述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数据的登记应当以公开为前提,如此才能将权利样态和内容展现给第三人,以便异议的发生。同时在登记对象上,要明确是登记数据集合还是数据行为,如果登记对象为数据集合,还须考虑数据的高度流动性特点。詹映教授则建议数据保护应当和ChatGPT、人工智能等技术前沿问题接轨。从此角度出发,仅对非公开数据进行保护可能保护面过窄,会难以规制未来人工智能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詹映教授还指出,在保护主体上,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者较为复杂,需要对数据处理者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刘鑫老师指出,对公开数据的保护十分必要,而对非公开数据的保护可以借鉴药品的实验性数据保护规则。在保护期限上尚有一定探讨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参考商标注册机制允许“续涨”保护期。
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代表团队进行了总结发言。彭学龙教授指出,新的数据规则应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演进,对此知识产权学者应持积极态度。在定位上,“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名称可能更为合适,而不只是“保护规则”。从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角度出发,数据保护需要规则,但是否需要产权保护需要进一步探讨,数据赋权依旧面临很大挑战,对此中心会加大研究力度。
高佳副处长、葛树司长相继对中心的意见给予了回应,表示现阶段还需加强对重点问题的分专题研究,相信通过不断摸索,答案会愈发清晰。
文:马梓淇 徐剑飞
图:陈倩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