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至11日,陈锦川法官应邀至中心作知识产权实务系列讲座,主题为“知识产权实务案例分析研究”。陈锦川法官为学者型法官,系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讲座由中心吉宇老师主持,2020级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陈锦川法官选取自己审理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案例,与同学们全面探讨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引导同学们从法律适用和法院审判的角度思考案件。
在著作权方面,陈锦川法官以其审理的“北京乐动卓越公司诉昆仑网络公司案”、“央视国际诉暴风影音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进行讲解。他介绍案件情况,详细分析原告、被告主张,引领同学们据此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陈法官逐个解析争议焦点,抽丝剥茧地讲述法院是如何对争议焦点进行认定而作出合理判决的。他还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国内外著作权保护模式及不同专家观点理论,分析了案件中涉及的作品独创性、作品的固定、版权国际条约的作用及视听作品等基本概念、原理。
专利权方面,陈锦川法官基于“皇家KPN公司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展开讨论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确定、范围解释方式、侵权判断原则和标准必要专利四个方面的问题。在专利权范围的确定上,每一项权利要求其实就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该权利要求得保护范围就越大。如果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法院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具体案件中专利的保护范围。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解释方法上,目前有中心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以及折衷原则三种学说。陈法官指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就是折衷原则。专利权侵权判定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除此之外,陈法官还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的区别。最后,陈法官又回到了案件本身,和大家分享了本案的审理思路和具体的审判方法及步骤。
陈法官还就“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进行解读。陈法官首先就专利授权程序和确权程序进行介绍,指出在实践中,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最为常见。陈法官提出,该案中,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在附件公开内容是否为公知常识这一问题的认识上产生差异,其根本在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识有所不同。他结合该案的技术比对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限定、创造性的判断三步法、单独对比和结合对比两种对比方法等进行了具体介绍。
商标权方面,陈法官就“中创公司与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了分享,指出理解此案对于认识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及其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涉及商标先使用抗辩制度,陈法官认为,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已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同时指出,我国仍以商标注册制度为主,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准不宜过高。陈法官还就先使用抗辩的时间要件、行为要件、影响要件、使用范围等构成条件作出了准确界定,进行了详尽阐释,并结合个案对法院判决书进行讲解和分析。
讲座最后,陈法官指出,对实务案件的研究不仅可以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何种问题的角度展开,还需要学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分析和适用。通过陈法官深入浅出的精彩讲授,同学们既开阔了视野,又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