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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四会议综述(上)】“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司法”分论坛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19-04-14 22:52:23

413日,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第四分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司法”成功举办。该分坛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现实背景,深入探讨专利领域、商标领域、著作权领域的侵权及司法保护现状,共同探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创新的策略。

第一节

 

第一节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文利红主持,并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禾,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评议论坛主题发言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首先就“专利领域中的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为主题进行发言。陈副院长以案为引,从两个方面介绍专利领域的侵权问题:一、专利权及专利侵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及其侵权有何区别;二、专利领域内的数人分别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其认为专利权的范围为法律所确定和限定,并同时将一些损害了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或者通过法律规定免除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陈锦川副院长以《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依据,主张专利领域内若两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在考虑上述问题时,应当将专利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知识产权庭杨丽庭长以“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认定”为主题进行发言,从“商标规范使用的有关规定”、“超出核准范围使用商标的情形”、“超范围使用商标侵权的认定及特点”以及“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思路”四方面展开论述。其首先讲述了有关商标应当规范使用的法律规定,并列举了超出核准范围使用商标的情形,根据超范围使用商标侵权的特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最后,杨丽庭长提出了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审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凌宗亮法官以“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的司法规制以专利抢注为视角”为主题进行发言。其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抢注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二、专利抢注人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三、专利法的相关完善建议。凌宗亮法官认为借鉴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权属纠纷中亦可以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对于明显属于现有技术的专利,不受专利法保护。而抢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抢注人从中获得了竞争优势,竞争秩序受到了破坏,应当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凌宗亮法官从“完善发明人权的规定”、“增加专利权人不诚信抗辩”、“明确抢注、放弃专利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三个角度提出了专利法的相关完善建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胡建文法官以“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的司法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胡建文法官将议题分为四部分:一、商业维权诉讼的定义及特点;二、商业维权的流程;三、商业维权诉讼的影响;四、司法规制的思考。胡法官认为由于商业维权诉讼具有可复制性,因此维权代理人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后可以进行批量诉讼。同时其提出商业维权流程为“获得授权-公证取证-试探性诉讼-大规模关联诉讼-坐等收钱”。但是提起商业维权诉讼之后对权利人、终端销售者、维权代理人、法院、社会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从“统一裁判制度”、“严格证明标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善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司法规制。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金顺庭长以“商标侵权纠纷审判态势及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杨金顺庭长指出目前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态势主要表现为:一、案件类型发生转变;二、侵权行为隐蔽化、多样化;三、商业性维权诉讼比例依然较高。其认为目前服务商标侵权案件数量、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均有所增长,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人亦通常采用诸如“将注册商标标识作为字号在香港地区登记为企业名称,而后授权大陆地区主体在侵权产品上标识”的行为,侵权行为日益隐蔽、多样。此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商业性维权诉讼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蒋华胜法官以“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该主题围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是否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G法院300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证数据分析,得出结论,法院的审理效率高,举证难与赔偿低却成为司法保护难题。蒋华胜法官认为应当创新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争取通过法定赔偿以外的计算方法为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赔偿。围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停止侵权之裁判、法定赔偿之考量、举证责任之证成、惩罚赔偿之适用等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中证据制度,精心雕琢“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提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路,构建科学合理的赔偿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雷桂森庭长以“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的共同侵权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雷桂森庭长以案说法,结合一起共同侵权案件对投稿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其认为投稿行为属于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征稿机构在作出用稿承诺后,即与投稿人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征稿机构享有一般性的修改、删节等权利,亦享有刊载投稿作品的权利,但其并不享有授权他人转载投稿作品的权利。征稿机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他人转载投稿作品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与转载侵权行为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节

 

第二节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院长何震,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杨铁军主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尹为,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芳评议论坛主题发言的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静庭长以“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王静庭长首先对竞价排名进行简要概述,介绍了竞价排名的概念及特点。接着王静庭长分析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的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为竞价用户,侵权行为内容包括关键词使用、链接标题/描述使用以及目标网页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的间接侵权行为人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行为内容表现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间接侵权行为存有争议,主要包括竞价排名的性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义务内容以及责任如何负担。王静庭长认为竞价排名符合广告的定义和特点,将其认定为广告具有可行性。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具有一定程度的事先审查义务,以及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若搜索引擎服务商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孔立明法官以“专利等同侵权中功能与效果的评价体系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孔立明法官主张在专利等同侵权判定中,对“功能”的评价,应在全面细致审视专利技术方案实施领域与操作过程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产品或部件的工业设计用途,一方面剔除非专利性功能的干扰,将评价对象始终聚焦于专利性功能,但另一方面要注意甄别出隐性专利功能,并将其与显性专利功能一视同仁地纳入功能评价体系;对“效果”的分析判断可采用“质量、效率、经济性三维评测法”。此外,从上述不同维度产生的技术效果有升有降的特殊情形并不影响技术效果是否基本相同的总体判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负责人邹享球以“技术调查官身份定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为主题进行发言。邹享球负责人主要围绕“目前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问题”为中心展开论述。其提出目前该制度存在九方面的问题:一、认识接受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重视与投入不足。二、目前我国尚未明确立法对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规定。三、技术调查官在选任途径、管理、考核和惩处方面的问题。四、技术调查官与法官的配备比例问题。五、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程序问题。六、技术调查官的意见由个人还是部门提出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合议的问题。七、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的效力,以及是否应当公开和接受当事人质询。八、技术调查官的责任监督问题。九、技术调查官当前的职业发展瓶颈及未来发展方向。邹享球负责人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论述,并指出技术调查官与法官并非同一概念,未来应对技术调查官制度加以重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书青副庭长以“专利分离式侵权探论”为主题进行发言。张书青副庭长表示“分离式侵权”即“多主体实施专利”,多主体实施专利包括三种具体情形:一、所有参与方都知道整体技术方案,进行分工合作。二、一方将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步骤通过合同关系、管控关系,交由其他主体实施。三、参与实施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与其他主体间完全无任何关联关系。接着,张书青副庭长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主张上述第一种情形应当适用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第二种情形属于直接侵权,第三种情形我国立法不规制,法无禁止皆可为。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雷艳珍副庭长以“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中的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雷艳珍副庭长主要对“抵触申请是否可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这一问题进行论述。首先雷副庭长对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关现有技术的法律规定进行知识回顾。接着雷副庭长介绍了抵触申请的概念,指出抵触申请在专利法中的应用在于确立优先权,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申请以及使用人双重付费,并解决权利归属问题。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抗辩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进行新颖性审查。最后雷副庭长主张可以准许当事人以实施抵触申请进行抗辩,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定。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捷法官以“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在知产司法保护中的困境与破局”为主题进行发言。其从“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使用现状”、“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是知识产权纠纷存证方式未来的发展趋势”、“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的破局”四方面展开。杨捷法官认为目前第三方存证公司的大量出现,使得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进行集中使用。并且由于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对当事人来说及时、高效、廉价,是法院审判信息化的终极需要,其已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存证方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接着,杨捷法官指出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这一困境,应当使“第三方”中立化,去利益化,对于存证的真实性应当理解为尽可能的保证真实,而非绝对的真实性。

 

在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的现实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更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愈加精细。分论坛四的核心研讨内容及时回应了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与会专家着重对“专利侵权认定问题”、“商标侵权行为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等内容进行了细致探讨,全面交流了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新锐思想,汇聚、凝结了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众多司法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通讯:张先雨

摄影:叶明鑫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