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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广播影视知识产权骨干培训班(二)
发布时间:2014-05-09 09:28:23
 
  2014年5月8日,第五期广播影视知识产权骨干培训班继续在文泓楼一楼报告厅举行。
 
  5月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骨干培训班的学员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探讨“影视版权实务”的专题讲座,讲座由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部主任郑直主持。
 
(陈锦川庭长)
 
  陈锦川庭长以其多年的司法审判经验为出发点,结合典型案例对影视版权实务中的几个问题娓娓道来。
 
  陈庭长首先从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制片者”的规定出发,指出我国对于“制片者”的称谓、署名并没有规范性要求,需要考虑形成业界公认并执行的统一的习惯和做法。他认为,在视听作品上署名表明其为“制片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认定版权权利归属的形式。
 
  剧本质量的认定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裁判的难点,陈庭长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应当严格使用《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相关原则确定剧本是否达到可拍摄的程度、是否达到委托人的要求。随后,陈庭长比较分析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指出根据已有作品改编而拍摄成的视听作品应当属于演绎作品。此外,陈锦川庭长还深入剖析了演出单位是否是表演者及其在实务中的认定,录音录像制品、视听作品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视听作品中的合理使用,新技术给版权带来的冲级,以及版权领域中诉前、诉中行为保全等问题。
 
  最后的提问互动环节中,培训班的学员们就影视版权实务中的很多热点问题进行了开放式的提问,陈锦川法官和郑直主任对这些涉及面广泛的问题与学员们相互交流,就视听作品的“制片者”的认定,对娱乐活动进行拍摄剪辑形成的录像制品的性质归属,模仿他人表演中发生的侵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加深了学员们对影视版权领域很多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解。
 
  5月8日下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刚律师以“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法律问题探析”为题,给广播影视知识产权骨干培训班的学员们带来了一场细致入微、精彩的讲座,讲座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知识产权处副处长姜文军主持。
 
(马晓刚律师)
 
  马晓刚律师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的概念界定出发,指出“体育赛事是客观事实,具有不可复制性;而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作为作品或者录像作品收到版权法的保护。”他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由人员构成、前期准备工作、团体工作和标准节目的二次制作四个方面构成,并点明行使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两个阶段——经过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许可进入比赛场地进行拍摄,以及将赛事拍摄制作成赛事节目,经组织者许可后公开转播。
 
  马晓刚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版权保护,但实务中有两起典型案例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电影作品来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南非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电影作品,法国、巴西将该类节目作为视听作品来保护的立法。此外,马晓刚律师认为,网络新媒体的发展越来越让人忽视,新媒体已经成为传统电视媒体以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的渠道。
 
  提问环节中,马律师就如何面对网络新媒体带来的冲击,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归属进行了解答,认为广播电视组织应当有一个准入门槛,不是任何组织都能成为广播电视组织,体育赛事的竞技性表明它并不是一种纯粹艺术上的创作,能否将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体育赛事作为舞蹈等作品来保护还须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摄影:吉利
通讯员: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