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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法制研究基地落户我中心
发布时间:2013-12-04 19:36:42

    2013年11月26日,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法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民间文学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与民间文学艺术登录问题”研讨会在文泓四楼会议室举行。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李松主任、王静处长,王学文副研究员,政策法规司王建华副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刘洋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校长助理姚莉教授、科研副部长向书坚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曹新明教授、黄玉烨教授,华中科技大学郑友德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中南民族大学王瑞龙教授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董伟威等来自文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出席了此次会议。揭牌仪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主持。

 

    一、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法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

 

    首先,吴汉东教授表达了对各位嘉宾的欢迎和感谢。吴教授结合当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表明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面临的挑战和所要达到的目标。随后,李松主任、王建华副司长、刘洋处长、董伟威庭长等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已经作出的工作,遇到的困难等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并高度评价了中心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接下来,李松主任与吴汉东教授签署了法制研究基地的合作协议,并为法制研究基地揭牌。

    二、“民间文学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与民间文学艺术登录问题”课题结项评审及研讨会

 

    在揭牌仪式结束之后,“民间文学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与民间文学艺术登录问题”课题结项评审及研讨会开始。研讨会由王静副处长主持。

 

    首先,黄玉烨教授代表课题组针对该课题的研究进行介绍和汇报。黄教授指出民间文学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要遵循一定的宗旨和方法。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登录制度进行介绍时,黄教授重点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黄教授表示可借鉴德、日、法、韩等国的做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主题进行研究。

 

    接下来,与会专家对课题做了精彩点评并对“民间文学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与民间文学艺术登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王建华副司长认为,这两个课题思路清晰,研究方向和方法可行,但在研究过程中应跳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思维可以更大胆,开拓新的方向。刘洋处长,董伟威庭长等几位专家也对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黄教授的研究填补了国内的空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曹新明教授认为在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上,要着重处理好九大关系,即公益和私益的衡量以及保存和传承的关系;无形财产和游行财产;开放和封闭;集中和分散;服务和管理;政府和社会;私人、民族和国家‘发源地、收集、整理、挖掘和传承的相关主体的权利关系;公权和私权。只有将这九大关系处理好,才能真正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友德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行的部门法中只有《著作权法》对之有些许涉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的保护存在着诸多困难,尤其是建立一个既囊括所有民间文学艺术,同时符合三性的目标,即“公益性、共享性和开放性”的数据库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教授也就课题发表了观点。刘教授认为以数据库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整理和保护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她对与会嘉宾中主张在民间文艺相关立法中应秉持“开放、创新和实践现行“的思想表示认同。刘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主体是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在设定好某些先决条款的情况下,考虑将国家设定为权利主体,便于在我国民间文艺素材被外国主体侵权时得到有效保护。刘教授最后建议借鉴印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经验来完善我国在民间文艺保护问题上的做法。

 

    其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严永和教授从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界定方面对报告进行了点评。严教授认为,民间文艺很难界定其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尽管对民间文艺进行了定义,其表述也是不清晰的。谈到民间文艺的保护方面,严教授主张,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以《著作权法》来保护,其它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以其它方法来保护。

 

    最后点评的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教授。王院长不赞成“部分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不具有太大价值的”的说法,他认为,部分少数民族的文化只是在利用的过程中被歪曲、篡改了而已,但就其本身而言,还是有很高的观赏、利用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于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王院长主张,任何民间文艺都首先是由人创作的,所以事实主体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上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多元化,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成为唯一主体。另外,王教授还对民间文艺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登录”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三、“数字环境下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专题研讨

 

    会议最后围绕“数字环境下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学术讨论。

 

    首先发言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熊琦副教授。熊教授对民间文艺的数字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将民间文艺数字化有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传播和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也有利于利用民间文艺反哺创作。熊教授认为由于缺乏经济诱因,使得文字作品广泛数字化进程发展缓慢,他主张借鉴谷歌的upout方式,应用于民间文艺数据库保护。之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代高洁研究员详细介绍了其对日本无形文化权的渊源和保护的研究成果。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李建忠博士通过自身的少数民族生活经验,对数字化时代下如何平衡民间文艺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等问题发表了一些切身感受。

 

    会议最后,国家文化部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李松主任做了总结发言。李松主任认为,文化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文化的保护也应当重视。法律界人士对民间文艺法律保护问题的深入讨论给政府拓宽了思路,带来了一些新的启发。在感谢与会专家的同时,李松主任还表示今后在民间文艺的保护方面会与法律界有更深入的探讨。

 

    责任编辑:杜慧捷 崔智伟

    摄影:吉利 胡冬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