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2-1
2013年4月13日下午的讨论分为两节。第一节的主题发言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学龙教授主持。彭学龙教授对与会嘉宾和听众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之后,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ostam J.Neuwirth、金陵科技学院江苏企业战略研究中心法学叶晓辉副教授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庭魏大海法官五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主题发言。主题发言结束之后,研讨会进入评议阶段,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分别对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评议。接下来会议进入自由讨论阶段,主题发言人就与会嘉宾的提问予以精彩的回应,其他与会嘉宾也就发言内容与台下学者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全景图
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首先进行会议发言,围绕“商业标志权利的产生和制约兼论商誉原则在商业标志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这一主题,首先介绍了商业标志与商誉的基本概念,进而引出商标标识商誉转化问题。其次,分析商业标志权利的产生机制,认为商业标志权利的取得主要包括使用取得和登记注册取得两方面,并根据商誉应当归其创造者的商誉原则提出,判定是否构成了对侵犯未注册商标权利或是否恶意抢注的基本标准应该是否非法谋取了别人的商誉。商誉是未注册商业标志权利产生的基础。有商誉就有商业标志权的主张。最后,他提到,所有权利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对商业标志权利限制来说,包括了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主要有期限限制、权利用尽和权利内容的限制,后者则是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带来的商标权利限制。上述限制主要是体现在商业上,但是商业活动中的叙述性使用和知识性使用却是合理使用的两种形式。最后杨建斌教授用了洛克的一句名言结束了此次发言。
杨建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作了题为“同业监督与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的会议发言,以““康师傅”遭遇“日资门” 斥统一“案为切入点,提出一、商业言论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吗? 二、不适当的商业言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三、正当的同业监督的界限又在哪儿?三个大问题,引人深思。他认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难点在于市场主体的混同交叉、主体责任的混同交叉和法律标准不一,对此汪涌律师建议,由于主体的混同交叉,涉及到竞争者,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复杂关系,且不同的主体会导致不同的问题,相应的也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不正当竞争标准和民事侵权标准。汪涌律师在谈到同业监督的正当性基础问题时,借鉴德国法的经验,认为其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同时也能很好的解决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规制在立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及商业言论的限制方面与言论自由保护存在诸多冲突,为了维护言论自由与竞争秩序之间的平衡关系,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秩序的优先保护问题上做出很好的利益权衡,发言的最后他还提出侵犯商誉与同业监督的救济途径为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
汪涌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ostam J. Neuwirth就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商标保护中的出现的新问题,以“创意经济中的“正仿品”:是事实还是拟制?”为题做了会议发言。他在发言中提到,上个世纪,人类在认知模式上发生了观念的重大变化,至于法律,它的体制主要建立在各组对立概念的二元思维模式的基础之上,变化将法律体制中已设置好的区分界线淡化,比如合法与违法等。基于这种二元思维,不断的变化不仅构成对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的威胁。而这也是未来法律如何让草拟和制定中存在的争议。
Rostam J. Neuwirth教授还在发言中引入“正仿品”和“创意经济”的概念,在目前各种法律学科之间及单个学科内体制高度碎片化的背景下,它们被作为重要的工具,以跨越目前全球就盗版和仿制品争论中描绘的“黑与白”的画面。“黑与白”的画面强烈忽视了盗版和仿制品贸易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是跨国企业在盗版和仿制品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二是盗版和仿制品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发言的最后,他对创意经济中的“正仿品”,到底是作为一种事实还是一拟制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正仿品”的存在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事实,并且存在很多相关的二级市场,但是在法律归置这块依旧是个空白地带,其原因归根结底是法律碎片化问题,没有一条中心线索将这些碎片创联起来,要解决法律的碎片化问题,要从宏观的角度全面考虑。
澳门Rostam J. Neuwirth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企业战略研究中心法学叶晓辉副教授以“关于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思考”为题作了会议发言,她以江苏省为例,简要介绍了江苏省众多中小企业遭遇的各类品牌侵权事例,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企业品牌与知识产权法。从企业产品的竞争发展进程来看,其依次是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品牌竞争,并最后过度到知识产权竞争。这个过程可以从很多知名品牌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应正。
第二、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她指出,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意识淡薄,虽然中国有800多万企业,59万个注册商标,且每年有大量新的商标申请和授权,可是真正成为名牌的并不多。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中国名牌在外资引进中被吞没,大量名牌在海外被他人抢注而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以假乱真深受其害。以“LV诉南京购物商场”案为例,中国企业可以借鉴其中的很多管理经验。
第三、对增强品牌竞争力的若干思考。首先,企业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要加强经营者的自我保护意思,对于商标要先注册后销售,特别在培育企业品牌的时候,应当注意将知识产权和商标法要融入其中并进行妥善管理。 其次,要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证。对于一个行业的品牌要逐步进行驰名商标认证,以扩大品牌保护范围,同时在认证中应当注重诚信原则。最后,当地政府部门应该有一个全面的整体性知识产权实施战略。以江苏省为例,构建企业品牌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品牌真正得到培育和维护。
叶晓辉
武汉市知识产权庭魏大海法官从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出发,对经常困扰法官的商标实施许可本质问题进行了会议发言。他在发言中提到,商标实施许可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区分商标实施许可为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他认为在其本身的鉴定上,应该将其定义为商标许可人免予诉讼的自由或者是合同下的权益。在独占许可的前提下,采取这种区分标准,对商标实施许可纠纷的解决将大有裨益。二是对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判断。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经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在实践中应细化判断标准。 他还谈到如何解决商标实施被许可人对第三人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到被许可人对第三人商标实施再许可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他主张,除非被许可人的行为直接参与了第三人的商标使用或经营活动,才可能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魏大海
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在会议的点评阶段,回顾并总结了各位演讲嘉宾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一些亮点给予了肯定和赞扬,对于争议性问题也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他最后总结认为,5位发言人的演讲内容看似联系不太密切,但事实上是可以把他们归纳在一个范畴里面,这些内容归根结底都在探讨商业利益的分配问题,即商业利益的恰当切分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总结了本小节会议主题的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演讲的内容十分丰富。在这过程中,不仅有理论探讨,还有实务讨论;第二个特点,各位发言人都具有代表性。汇集了国内外高校的知名学者、法官和律师。第三个特点,各位演讲嘉宾的选题,恰是最近一段时期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选题针对性强和贴近实事。
点评结束后,在座的嘉宾和现场的听众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
2013’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2-2
2013年4月13日下午4点,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略与商标制度完善”为主题的第十届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第二节报告会在武汉洪山宾馆第五会议厅举行。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魏纪林教授主持了此次报告会。西安交通大学刘丽娜老师、华中师范大学魏森教授、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郭晓鸣律师、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友华副教授、厦门大学董慧娟老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昭红副教授作为评议嘉宾参加了此次报告会。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刘丽娜老师以题为“中国‘非遗’品牌文化的国际法保护之路”的主题报告揭开了本次报告会的序幕。她简要地介绍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策略,明确指出我国尚未形成非遗国际知名品牌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措施缺乏持续性与系统性、忽视非遗的时代性与功能性、忽略非遗保护的完整性与协调性等三个方面。通过对最佳实践名录进行分析,刘老师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述了以西班牙传统文化为代表的以点带面的持续传承模式、以印度尼西亚北加浪岸蜡染布博物馆为代表的传统技能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模式和以玻利维亚、智利和秘鲁三国联合的艾马拉最佳实践项目为代表的整体打包与利益分享模式,并结合我国非遗保护的特点,针对我国申请非遗保护的最佳试验项目提出了大力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工艺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和重视非遗完整性三点建设性意见。
刘丽娜发言
随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魏森教授在研究我国各级法院十余年来有关商标淡化判决的基础上,以“十年目睹商标淡化之怪现状”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以法院判决为切入点,将我国法院滥用商标淡化理论的各种现象归纳为为强行引入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做扭曲的解释、将混淆与淡化混为一谈、为普通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未经当事人主动请求认定的淡化和反淡化规则的使用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等五类。他指出,谢希特教授提出商标淡化理论时所提到的商标法上的混淆范围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混淆,但由于当代商标法上混淆的范围早已扩张到了非同类商品上,混淆时间扩展到事前和事后混淆,混淆主体也扩大到了直接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和其他能够见到该商品的公众上,因此该理论在我国已经没有了现实基础,不是一种对商标权人予以救济的适当理论,建议立法和司法对该理论予以摒弃。
魏森发言
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郭晓鸣律师以“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为出发点,从动态系统的角度向与会人员详细地阐述了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他从知识产权的动态概念着手,在分析知识产权综合目的和整体系统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他强调,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不同于知识产权系统的概念,后者的定义项是知识产权,在定义时应该更加注重它的系统性,这样才有利于知识产权体统科学体系结构的构建,促进知识产权理论系统化最终实现。
郭晓鸣律师的发言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友华副教授就近年来商标保护中的出现的新问题做了主题发言。他以Zippo案为例,对非法走私、购买真品再加工、技术处理后再销售等商品侵权行为作了具体的分析介绍,认为此类侵权行为破坏了商标权人在商誉与商标和商品三者之间形成的唯一对应关系,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指引功能,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进行抗辩。此外,刘教授针对现行网络环境中网络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作了深入的阐述。他认为,网络环境中商标间接侵权的行为十分普遍却难以控制,这也暴露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2款中有关“避风港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在修法时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平台商的责任,强调其审查和注意义务。
刘友华发言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董慧娟老师以王老吉案为切入点,对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商标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优化策略。她指出,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商标已经被人们作为一种资产广泛运作,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制度在给被许可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企业必须加强商标的产权意识、价值意识和商业标识的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她以王老吉案为例进一步分析了商标使用许可中的被许可方在商标增值和运营管理中的成分支出,再次强调了企业应该提高在商标许可使用领域的风险防范意识。
董慧娟发言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昭红副教授对此次报告会做了总结性评议。唐昭红教授赞誉报告会是一场精彩的学术话剧,发言人从法官、律师、企业家的角度对商标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真知灼见,充分肯定了发言人的主题报告。王太平教授在点评中高度赞扬了发言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并针对每位发言人的主题报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013’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2-3
2013年4月14日上午八点三十分,第十届南湖论坛第二分论坛第三节报告会在在武汉洪山宾馆第五会议厅举行。此次报告会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教授主持。南京理工大学董新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熊瑛教授、武汉理工大学刘介明副教授和北京交通大学陈明涛老师围绕着分论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略与商标制度完善”的主题分别作了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黄汇副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穆向明老师作为评议嘉宾参与了此次报告会。
大会整体图
南京理工大学董新凯教授以题“驰名商标认定之内涵驱动”的主题报告拉开了本次报告会的序幕。他从驰名商标认定内涵驱动的基础理论出发,以动态和静态两种不同的角度分别阐述了科学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现行《商标法》规范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董教授在报告会上强调,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公众的正当利益、知识经济的要求和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更加注重商标的内在经济价值。
董新凯发言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熊英教授以商标标识文化建设为视角,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企业商标品牌的文化建设。在简要介绍商标与品牌两者关系的基础上,她明确指出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商标品牌意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市场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商标品牌文化建设缺一不可的基石。此外,熊教授还从商标品牌的设计文化、广告文化和宣传文化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企业商标品牌文化建设的具体内涵。
熊英发言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刘介明副教授着眼于我国汽车企业品牌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几大汽车企业的品牌文化建设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战略规划与策略选择的意见与建议。刘教授在简单分析我国汽车企业品牌文化的优势与机遇、劣势与挑战后,以吉利汽车为例,细致地阐述了我国汽车企业中的多品牌战略、背书品牌战略与独特销售主张等三种品牌文化战略模式。他强调,品牌文化建设战略是企业品牌建设与管理的核心,其基本着眼点是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汽车企业有必要实施品牌文化建设战略,利用符指过程传播品牌文化来提升消费者的认知度,利用CIS来构建品牌联想与感知质量,同时以消费者为中心,最大限度地提升品牌的忠诚度,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刘介明发言
北京交通法学法律院陈明涛老师以卡斯特案为切入点,对连续不使用商标制度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在发言中指出,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是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平衡器,纠正了注册制度引起的“副作用”,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的把握仍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针对这种偏差,陈教授从商标使用的意图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并对两类要件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必要的解析。他强调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之间“皮与毛”的关系,深入解析了商标使用意图的判定与考量程度,重新界定了商标使用形式要件的有效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以此将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与注册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期起到激励善意市场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陈明涛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黄汇副教授和河南工业大学穆向明老师对此次报告会做了总结性评议。黄汇教授将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归纳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两大类,高度肯定了发言人的研究水平与治学精神。与此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两份报告,他进一步地将商标解释为一个市场经济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品牌引领能力和文化植入能力和综合体,认为我国企业的商标必须品牌化,品牌必须产权化,产权必须文化化,这样才能使得商标具有永恒持续的功能。河南工业大学穆向明老师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类报告做了精辟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商标法》的基本目的以及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等因素的考虑,《商标法》的修改应该更加侧重于减轻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限制商标的使用等方面。
黄汇老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教授在报告会最后做了总结性发言。他总结了四位发言人的主题报告,肯定发言人从国内外案例的研究中寻找我国《商标法》在立法、司法方面中的不足与缺陷的研究精神,鼓励与会的年轻老师与学生更多去关注国外的典型案例,为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建言献策。本次报告会在全体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通讯员:金萍霞
摄 影:姚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