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湖论坛分论坛3-1:
4月14日下午14:00,按照大会安排,南湖论坛第三分论坛以“知识产权制度革新与法律保护”为主题拉开了序幕,此次研讨会共分三节进行讨论。
张玉敏教授主持
Sanguan Lewmanont会长主持
第一节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玉敏教授和泰国泰中法学会Sanguan Lewmanont会长共同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评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广良研究员、澳门大学Rostam J Neuwirth副教授、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安雪梅教授,以及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所王美心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主题发言。
主持人张玉敏教授和Sanguan Lewmanont会长介绍了本次专题研讨会的主题,并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
唐广良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广良研究员以“传播权及著作权法修订中的问题”为题,首先作了主题发言。唐研究员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最新进展,介绍了我国为什么要修订《著作权法》,并择要说明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专家建议稿。他认为此次修法是我国《著作权法》20年后的自我完善,在修改时应注意概念准确、体系合理,如:(1)将“计算机软件”改为“计算机程序”,“广播电台、电视台”统称为“广播组织”;(2)将作品定义为“有独创性的表达”;(3)在体系上,应采用《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分类,并整合著作权合同制度;(4)对权利的限制做出调整,强调合理使用应视为著作权保护的例外,而非公众的权利。接下来,唐研究员重点分析了传播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主张用“传播权”的概念涵盖所有现场和非现场的传播。在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问题上,他认为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无需考察服务器的位置,只是各国基于各种因素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法律也无需规定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只需根据侵权规则判定即可。
Rostam J Neuwirth副教授发言
澳门大学Rostam J Neuwirth副教授的主题发言题目是“全球创意经济中法律政策制定的新‘食’维”,他以新型食品产业为切入点,为创意经济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机会。Neuwirth副教授指出全球创意经济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的挑战,在法律政策方面表现为复杂性和变化性,这在目前是一个难题。他选取与人类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新型食品产业作为一个视角来论证其观点。他认为现行法律体制对这些新型食品产业乃至整个创意产业缺乏统一的法律定义,而且该定义也未得到各界的应有重视,这对政策的制定是不利的。在分析了国际法相关法律规制后,他认为持续加剧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学科分离,以及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与经济发展是相背离的,导致了现行国际食品安全政策方面比较失败。最后,Neuwirth副教授指出,由食品产业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反映出整个创意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思维或新方向。在产业不断交叉和整合的基础上,创意经济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套协调一致的全球法律体系。
安雪梅教授发言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安雪梅教授以“集权模式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公信力的考察”为题作了主题发言。她首先说明了选题的意义:(1)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双层的双轨制,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同时,在行政保护内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还同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这种内化的双轨制也使我国在面临国际社会压力时备受指责;(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同时承担两种职能的情况下,其执法公信力难以得到社会的印证;(3)“公信力”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关于“执法公信力”,尤其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探讨较少;(4)该议题也是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履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行政的需要。接下来,安教授从三个角度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公信力进行了探讨:一是信用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存在“多头存在、各有分工”的现象,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得到社会认同的前提。二是价值目标:集权模式的执法体制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塑造埋下了制度缺陷,多头管理造成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无法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三是载体表征:各类裁判文书是彰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公信力的书面载体,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规范。安教授建议,通过各种行政执法的信息载体昭示执法公信力之所在,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分离。
王美心教授发言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所王美心教授首先介绍台湾地区“专利法”的修改状况,并对中国大陆地区知识产权立法的成绩和效率予以肯定。台湾地区“专利法”此次修改删除了15个条文,目前有159个条文,重点介绍了平行进口、实验免责、强制授权、专利标示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几个方面。接着以“台湾地区商标与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例研究”为题,藉由“台湾智财法院”之民事案件整理分析,说明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如:(1)对于标识“出租”光盘的版本不可以转售,没有标示公播版的光盘也不可以公开播出放映;(2)公司员工保密义务的纠纷,涉及著作权的保护的标准、商业秘密,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判定等问题,并思考现行制度应用在实务上的利弊得失。(3)通过两个商标纠纷案件,说明商标的价值,同时提醒企业经营在合约授权的管理需详加注意缜密思考,防止有授权但是授权不完整的情况,以免造相当财产的损失与诉讼困扰。
胡开忠教授评议
主题发言结束之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对上述主题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析,并呼应唐研究员的发言,简要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建议。胡教授介绍了“相关权”的概念,同意关于“计算机程序”、“广播组织”的概念界定,整合交互式传播和非交互式传播为“向公众传播权”,并强调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是信号。关于Neuwirth副教授的发言,胡教授认可新型食品对创意经济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素材,建议该问题进一步与专利问题关联探讨。对于安雪梅教授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的相关问题他表示赞同,并指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会有所增强。对于王教授的发言,胡教授认为台湾地区“专利法”修订的国际穷尽原则对现行专利制度有所突破,对人民福利有利;实验免责和强制授权的制度大陆专利法与之相近;对于专利标示的规定,则认为专利标示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专利法不应把民事权利作为义务要求。
此后,张玉敏教授、Sanguan Lewmanont会长、肖志远副教授等与会者对上述议题,尤其是台湾地区的修法情况、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趋同性争议等,也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进行了精彩互动。
2012’南湖论坛分论坛3-2:
4月14日下午16:00,经过短暂的茶歇,南湖论坛第三分论坛的嘉宾承续第一节的精彩,继续探讨知识产权制度革新与法律保护相关问题。
刘恒教授主持
第三分论坛研讨会第二节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恒教授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董炳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唐昭红副教授评议,南京师范大学中德法学所德方所长Frank A. Hammel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万柯、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Pabhawan Shttirtasit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管育鹰副主任进行了主题发言。
Frank A. Hammel教授发言
刘恒教授对讨论规则作简要说明后,南京师范大学中德法学所德方所长Frank A. Hammel教授以“中德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为题,首先介绍了中德之间的共同点,指出中国企业日益关注在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德都是作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成员国、PCT、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的成员国。Hammel教授重点对比分析了中德之间的不同:第一,知识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二者都遵循登记属地性原则,但在登记机关、延伸保护方面略有不同,并且中国知识产权执行需要正式登记,而德国可能不需要正式登记也可实现。第二,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两国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方面类似,但德国在今年1月份启动了专利起诉快速通道试点的计划;在观设计专利方面,二者的保护期不同,中国是10年,德国是25年,欧共体还对未登记的外观设计进行一定的延伸保护。第三,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国仅限于可视性商标,宽限期为3年,分类注册;德国还包括声音和气味商标,宽限期为5年,可多种类一次性注册,欧共体则实行一次性登记。第四,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国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权利人死后50年,而人身权的保护无限期;德国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期皆为死后70年。第五,知识产权执行原则:德国没有行政程序,没有侵权证据的认证或合法化的要求,最后Hammel教授还提到交易会帮助台。
万柯助理教授发言
香港城市大学万柯助理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网络等领域垄断看门人的替代责任”,看门人(Gatekeeper)的概念源于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将其借鉴用于探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替代责任。万柯助理教授主要以金融服务产业Visa和百度为例探讨看门人制止网络侵权的。首先,他介绍了让看门人承担替代责任的理由:一是威慑理论,即要求立法者把从事违法行为的人放到责任人的位置上;二是看门人可以低成本侦测和组织违法行为。进而他指出替代责任的两个要素:一是第三人对直接侵权人有管理和控制的责任,二是第三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具体到ISP,即ISP对网络侵权有能力管理和控制,可吸引更多用户进而可带来更多广告收入。替代责任主要有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经营场所提供者和租户的关系、基础设施垄断提供者和用户的关系三种类型,最后一种是主要探讨对象。最后,以Visa为例,主张尽管一个垄断看门人不能直接地控制侵害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排除网络的威慑来遏制侵权。当然,并非每个基础设施的垄断提供者都应承担替代责任,直接经济利益要素应当予以限制性解释,替代责任的目标并非消除侵权,而是减少侵权。
Pabhawan Shttirtasit法官发言
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Pabhawan Shttirtasit法官发言的主题是“版权产业、商标法与品牌战略的完善”。她首先介绍了泰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指出在社交网络迅速发展、全球化不断推进、文化迅速交融的时期,泰国版权产业发生而来很大变化,并通过实例说明国家开放性问题,各国都在不断开放,实现文化交融。其后,她分析了商标法在地域上的保护,并指出泰国司法体系逐步向国际化标准靠拢。进而说明了泰国知识产权的主要司法实践,介绍了泰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庭审程序,以及法院庭审中对电子文献的支持和对国际语言的证据支持。接下来Shttirtasit法官通过红牛、LV等典型案例,说明商标保护和品牌战略的重要性,其对公司和国家都有重要意义,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最后,她总结,建立品牌战略方面是机会与挑战并存。
管育鹰副主任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管育鹰副主任以“《著作权法》中与出版相关的问题探讨”为题,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主要观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出版性质:出版是复制和发行的综合,是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作品有形复制件的一种方式,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她主张“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不是邻接权,其内容应当由合同明确约定,而不应由法律规定,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将与出版者有关的出版合同、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的规定从邻接权部分调整到关于合同或权利运用的章节中。第二,在作者和出版者关系方面:报、刊投稿中的问题比较多,现行《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缺乏执行力。管副主任主张投稿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投稿和刊登仅表示双方达成发表、出版作品的合意,报刊出版者取得专有使用权还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示许可。第三,版式设计:还应包括装帧设计,如无相反证据,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
董炳和教授评议
评议阶段,董炳和教授认为四位嘉宾都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本节可分为域内和域外两个部分,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专有出版权就是一个作者权利的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问题,现有著作权法和刑法将其变为出版者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是不妥的。唐昭红副教授进一步指出,借助这个平台我们交流了不同的意见,对于学者来讲就这就可以进行比较、鉴别,但这种比较应在整个社会文化背景和生态背景下进行比较和鉴别。
2012’南湖论坛分论坛3-3:
4月15日上午8:30,第三分论坛举行其第三节研讨会,继续就“知识产权制度革新与法律保护专题研讨会”进行交流。
邓社民教授主持
本节的主持人是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邓社民教授,评议人由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谢惠加副教授担任,参与主题发言的有来自美国托立多大学法学院的Llewellyn Joseph Gibbons教授、来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孟祥娟副教授、来自日本东京海洋技术大学的Hirohito Katsunuma教授和来自美国路易维尔大学法学院的Lars Smith教授。
Llewellyn Joseph Gibbons教授发言
美国托立多大学法学院Llewellyn Joseph Gibbons教授以“创建全球品牌:自下而上的方法”为题,从新的视角探讨了品牌创建问题。Gibbons教授首先提出并举例说明“Crowd sourcing”的概念,相较传统商标观念,该概念主要针对不特定的普通大众,而非某个特定团体来寻求商标战略。进而介绍了美国两套商标体系,即商标(TM)和注册商标(○R)。兰哈姆法、普通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都对商标及商标权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他主张,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美国提出自下而上的商标战略,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
主持人邓社民教授认为,Gibbons教授提出的自下而上的创建全球品牌战略的方法为我们研究商标战略提出了研究商标领域的新视角,对我国创建品牌战略具有借鉴意义。
孟祥娟副教授发言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孟祥娟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概念、保护客体”。孟副教授认为俄罗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我们通常的知识产权概念在含义上有所区别,在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时首先需在理论上将其概念界定清楚。对于我国所称“知识产权”,俄罗斯在传统理论上称智慧财产权。但在2008年俄罗斯民法典通过后,将全部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法典化,纳入民法典作为其第四编,并使用了新的术语“智力权利”。这是其制度体系的创新之处,其由专有权、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三个部分构成。其中,专有权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其他权如追续权、接触权、职务作品中作者获得报酬权等。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俄罗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可以有条件地被分类著作权和邻接权客体;专利权客体;个性化标识;那些被称为非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中“个性化标识”未将商标单列,而是把表现为标识的商品名称、原产地名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并列。
主持人邓社民教授指出,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尤其独特性,在民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客体范围较大,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提供借鉴。
Hirohito Katsunuma教授发言
东京海洋技术大学Hirohito Katsunuma教授以“当前不断加速和协调的专利审查近况”重点介绍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PPH的优点在于审查通过率高、时间短、成本低,包括一般PPH、TCP-PPH和PPH Mottainal三种方式。此外,Katsunuma教授还介绍了PPH的申请步骤和申请文件,其比原有专利审查更加简便,对比分析了日本和欧洲PPH申请量和通过量的相关数据,并指出,PPH是目前应对全球专利审查的重要方式。
Lars Smith教授发言
美国路易维尔大学法学院Lars Smith教授的主题发言题目是“专利责任和云计算”。Smith教授首先界定了云计算和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如专利的域外效力、对系统专利的侵犯和对方法专利的侵犯等,重点探讨了对侵权责任人和侵权形态的判定。他分析了云计算环境下“使用”的不同情形,借助案例说明专利覆盖方法和覆盖系统的区别。进而对专利的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共同侵权进行了反思,介绍了美国关于“单一实体规则”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也有人主张判断共同侵权应满足三个标准:直接控制、共同行动、共同意志。
谢惠加副教授评议
评议人谢惠加由Gibbons教授的发言联想到我国索爱的相关案例,认为中国商标将来也会面临Crowdsourcing的问题。由孟副教授介绍的俄罗斯知识产权信息受到启发,他认为可不局限于权利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关键是要对其有所保护。关于PPH,正如Katsunuma教授所言,其涉及到许多国家的协调,我国也在推动相关工作,为此如何保障快速的审查、如何保障专利的质量还需进一步探讨。对Smith教授关于云计算的专利责任的探讨也很受启发,中国用共同侵权处理间接侵权问题,既有专利间接侵权能否适用于云计算,如何适用,还应进一步研究。
Sanguan Lewmanont会长
谢副教授评议后,本节研讨会进入互动阶段,其中泰国泰中法学会Sanguan Lewmanont会长将Gibbons教授介绍的商标法和品牌创建的情况的内容与泰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他还认为PPH有好的未来,但须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作用。
最后,邓社民教授宣布南湖论坛第三分论坛的研讨结束。
通讯员:张弘
摄 影:易葳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