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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副总干事马继超讲授著作权集体管理
发布时间:2011-07-18 11:42:59

                                              

  2011年7月14日下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先生为暑期学校的学员们讲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知识。

 

 

  首先,他系统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知识,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概念、发展历史、种类、架构、运作机制以及收费标准等。他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核心的理念是实现保护权利和文化传播的平衡。集体管理组织最早源自法国,随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六十年的历史。著作权管理组织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类型,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依照不同作品形式成立,具体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随后,马继超先生详细地介绍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架构,并对核心部门会员部、许可与法律部、分配部的职责与工作流程作了重点介绍。马继超先生说,音著权是个非营利组织,宗旨在于为会员争取利益最大化,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资金除了用于分配外,还用于开展基于会员的慈善事业,推动鼓励文化发展的推广活动,以及推动政府立法和公关活动。在介绍收费标准时,马继超先生强调了音著协目前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障碍,有赖于全社会著作权权利意识的提高。

  其次,他结合实例介绍了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集体管理组织有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国际机械复制权局、国际唱片协会及国际影印复制权协会联合会等组织。马先生分别以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和国际唱片协会为例介绍了它们的成立过程、组织成员情况、工作职能及收入。他认为,与世界主要音乐著作权协会相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影响力和收入尚处于较低的水平。之后,他以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国视觉艺术协会、爱尔兰唱片表演权协会、爱尔兰表演者协会、爱尔兰影印复制权协会及比利时录音录像制品复制权协会为例,对欧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性质、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制度作了说明。

  再次,在介绍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情况之后,马先生转入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说明与分析。我国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但当时的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地位、诉讼主体资格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中,才确立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2005年之后,我国相继出台相关条例、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集体管理制度。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职能包括许可、收取使用费、分配、维权,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随后,马先生详细介绍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具体情况,并针对当前全国卡拉OK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情况做了重点说明。

  最后,马继超先生与学员们分享了其对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的思考。他认为,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不明朗,建议可以将其定性为特殊类型的公司或特殊的社会团体,以利于集体管理组织的长远发展。第二,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存在问题。会员大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可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或正会员和准会员制度;缺乏争端解决机制,导致许多争议无法解决。第三,没有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我国实行的自愿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如在向广播电台、电视台、背景音乐、卡拉OK等发放一揽子许可时,不易解决所有的版权问题,而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整体利益的保护。第四,集体管理组织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一般的民事主体相比,作为作者集体代表的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任何的优势; 在处理和集体管理有关的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对集体管理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建议尽快出台和集体管理诉讼有关的司法解释。第五,集体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对集体管理的认知度不高,影响其正常的运行;我国学术界缺乏集体管理的理论研究,制约了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认为本次授课提高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增加了对著作权实践问题的了解,学习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是一次受益颇多的课程。

 

 

  通讯员:司世剑
  摄 影:付 强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