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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2011’南湖论坛闭幕式
发布时间:2011-05-09 09:40:00

 

  主持人:各位来宾下午好!今天下午有请各个论坛的代表做发言,请每一位分论坛的发言代表把时间控制在20分钟之内,希望四位代表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报告,在此之后有一个简短的关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的结果公布。请李明德教授和欧剑总监到主席台就坐,首先有请第一分论坛的张玉敏教授做报告!

 

  张玉敏:首先,感谢中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每年一次的南湖论坛,非常辛苦,给大家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让我们每一年在这里愉快的进行学术的交流,在此表示感谢。

  接下来要感谢坚持到最后的各位教授和同学们,会议进行到这个时候,大家都已经非常的疲劳辛苦了,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也已经离开了会场,大家能够坚持到最后,这一点我向大家表示敬意。我们探讨的主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我向大会汇报以下几个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司法保护的途径。这个问题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曾经有过争论,但是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颁布,作为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这已经是不成问题的。剩下来的问题就是还需要从司法这个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尽管在国际上和国内都强烈的反对知识产权法,具体来讲主要是有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声音。我们这一次的讨论没有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而主要是在肯定应当保护的前提之下讨论制度如何设计得更加具体。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制定法律是一种趋势,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司法实践需要有法律依据,法官对此也表达了这样的意向。在实践当中用司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从理论的分析上来讲,对其中的发展还是有好处的。
法律应该叫什么?关于名称问题,前前后后有过不同的叫法,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于说赋予你是一种什么样权利,在这里不做特意的明确,仿造计算机保护条例。这里面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理解,法律不仅是保护具备作品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应当保护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那些因素,这是关于题目的问题。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殊性,比如说积极性、口头性、变异性、传统性等等带来了很多比较复杂的问题,立法上也确实面临着一些不好解决的困难,比如客体利用,都有些与现有的知识产权不同的地方。因此,有人建议这个法应当是一个原则性的、宣誓性的法律,不要太具体、太强调操作性,而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我本人也很赞成这个观点,有了这样一个原则,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的工作、司法的保护提供一个依据;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实践当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从而发展完善。
因此,很多人认为,这种权利应该是一种特别权,而不应该是著作权,或者说是其他的知识产权。我们这个的条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吗、是行政法吗、还是属于什么法?会上有充分的展开讨论,会下有老师提出来,最好放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下面作为一个条例,也就是说不要把它划归知识产权法。当然,这是有些老师的意见,因为会上没有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法律的性质是值得讨论的,在确定了这个前提之下,关于制度如何具体的设计,既然是纳入到了司法的领域中用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法律关系的几大方面是需要考虑的:

  第一、主体。一般认为应该是社区、族群、国家、个人都可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当然,也有人反对国家和个人作为主体,因为只能是集体性的,也就是说只有社区或者是群体才可以。但是多数人认为国家是可以作为主体的。比如说几个不同的国家对同样一个问题、同样一个民间文学艺术都主张权利,可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要好一些。权利主体叫什么?叫权利人吗、还是叫受益人、还是叫持有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里面已经否认了持有人的教法,现在一个是叫权利人、一个是叫受益人,知识从利益分享的角度来决定哪些可以享受利益,而不是说权利属于谁,对于解决复杂的情况要好一些。

  传承人、整理者、采录者,他们的利益如何保护,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里面主要是通过国家给予资助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使他能够集中精力传承民间的文学艺术,而不是一种工资报酬。对于传承人是这样选择的,当然传承人由于实际当中的问题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传承人享受了某些利益,在他的小族群当中就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说人家都不理睬他了,这些问题也是应该思考的。但是不在我们现在讨论这个法的范围之内,那是属于公法上的事情。

  整理者,我们觉得还是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他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通过收集、整体创造出新的作品,他就应该是一个作者,应该按照作者来享受权利。如果仅仅是搜集、采录,不加以创造性的劳动,我们这里要制定的条例可能也很难给予法律上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或者课题的制作,或者是工资主张他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涉及的复杂问题稍微要少一点,说到钱可能就会出现很多的矛盾,到底由谁来享受经济利益、怎么收钱、怎么分钱,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最好的办法应该由国家设立一个基金,统一的来收取,按照付费使用也好,由他来收费,用于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事业。如果说对个人或者是说对某一个族群,有时候可能说起来很简单,实际上情况很复杂,摆不平就容易出现很多的纠纷。对于权利人来讲最直接的权利是精神权利。

  第二、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里面要保护的是原生态真正的民间文学艺术,或者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这个基础上演绎的这一部分不属于条例应该管辖的范围。演绎应该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来保护。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来演绎的派生作品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受到一些限制,这个限制主要是指转让的时候应该经过一定的审批。

  二、权利利用。当然一直的意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它的权利主要是精神权利,比如说表明来源、保护完整性,也就是说禁止他人歪曲窜改和不正当的利用,这是最主要的权利。关于经济权利,如何来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会上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应该实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以后关于费用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法定许可使用了以后就要收费。

  第二、应该是按照收益来分享,如果有收益就分享,如果没有收益就不需要必须付费。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分享的方式。实际上利用和宣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会对当地的族群带来潜在的文化和经济上的利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有人来说,只要宣传了,实际上是会得到利益的,这是间接的。至于说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理财者发财了,那么应该分享;如果没有赚到钱也不一定要求他强制性的付费,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

  三、期限。有人主张应该有期限,从条例实施之日起开始算,多数人主张不应当有期限,我个人是赞同无期限的保护,仅仅是指我们对原生态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至于说你派生的、演绎的,按照著作权法来保护当然是有期限的。其他的问题主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有一个管理机构,由谁来管、怎么管、谁来收费、怎么分配等等,这些都是比较具体的,我们觉得在主张制定一个宣誓性、原则性的法律思路之下,这些问题也应该说不属于这个法讨论的,应该在执行这个法律的过程当中根据情况不断总结经验。

  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

 

  主持人:谢谢张教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在我们的分论坛题目说得非常清楚,没有谈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而是专门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什么要把题目定得这么清晰呢?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现在著作权法实施20周年,到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还没有能够出来。如果我们长期的争论这个问题,再争论二十年也没有结果。现在谈的这个保护、那个保护,都非常有道理,但是现在急需出台这个条例,我们要为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这个条例献计献策。我们这次的主题很明确、观点很明确,刚才张教授把分论坛讨论的有关观点和意见都介绍得非常清楚了,我们希望大家下去对这个问题继续进行研究。
下面有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孙海龙先生发言!

 

  孙海龙: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我想从三个方面把第二个小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研讨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一、实证的视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推进。

  二、比较视角:美国、日本的最新动向及其启示。

  三、法官视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创新与发展。

  一、实证的视角: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推进,有江苏省、武汉市国知局的有关同志,还有我们学界的陶教授等等,他们在发言中大体上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知识产权纲要推进到现在所取得的成绩;二是2011年的推进计划和需要讨论和注意的问题。在成绩上大体上我们可以认为从微观的层面就是整个国家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从纵观的层面就是各个有关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纵深的推进。站在宏观的国家层面就是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坚强有力的组织协调,2011年又提出了七项的重点推进工作,这里需要讨论和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有关的方向问题。譬如说知识产权推进的战略和策略的区分,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过程中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尤其是谈到专利战略和商标战略,在强调没有数量和没有质量观点的同时,更应该注意质量和良性循环的问题,如何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做到知识的产权化和产权的商品化,商品的品牌化,品牌的产业化,产业的全球化。反过来又增加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创造知识,这样一种良性循环。当然,在保护的里面还有教授提到,可能要注意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及其他们的侧重和强弱的问题。

  二、在比较的视角:美国、日本动向及其启示。田教谈到了要有利于开创新专利制度的设计,张教授谈到了美国创新战略的主要内容和对我们的启发。同时还有教授谈到创新经济中的监管难题,还有彭教授谈到美国ITC报告对我们的启示。因为内容比较多,我们概括起来对我们的借鉴和启发,我们一定要站在国际视野的立场,但必须要立足于解决中国问题的宗旨,也就是说我们要跟踪这些情况,要有国际的视野。

  三、法官的视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涉及到司法的内容大致有四条,在其中的9、13、45、46条中,在第9条中谈到的是要发挥司法作用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在13条中强调了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降低维权的成本;在第45条中谈到了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审判体制机制的问题;第46条是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的问题。

  关于保护的观点,我们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谈到了要“促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有的人认为保护回头也是为了创造和运用,我和张教授也在讨论,他说保护要有狭义保护和广义保护之分,狭义的保护就是指作为权利人,他的权利被侵害之后的救济,我们理解为狭义的保护。广义的保护则是带战略的设计中包括一项知识产权在创造之初,他在一开始未雨绸缪时就把保护考虑进去,甚至是在其他的防御过程中就有这种保护的意识,通过这样来看来广义的保护,我们认为如何强调保护和看待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能力系统中的作用都不为过。谈到行政保护,我们的看法是这样的,行政保护站在国际的层面上主要是海关的保护、专门贸易组织的调查(ITC),站在国内的角度主要是地方行政执法,大家倾向的观点应该是强化前者的国际保护,也就是说海关的保护和专门贸易主义的保护,中国也应该尽快的成立类似美国这样专门的贸易调查组织,加强这方面的保护。同时,应该弱化地方的行政执法的保护。

  谈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想从六个方面向大家报告,也就是六个加强: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和制定了若干个解释,在2010年又出台了更加细致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有效的完善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纠纷解决这方面的法律体系。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的改革,也就是《纲要》第45条所要求的,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有两个大的做法:

  一是管辖方面的改革。知识产权的审判主要是基于相对集中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但是近年来他做了很大的调整,根据中国的情况,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对于案件较少的地方继续坚持由中院管辖一审集中管辖的原则,对于案件较多的地方则是采取管辖重心下达的原则,也就是加强基层法院的管辖,同时基层法院又是跨区域管辖的原则,譬如说上海,五个基层法院管辖了上海各个辖区普通的知识产权审判问题,对于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

  二是施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体化的改革,这个推进既是《纲要》明确提出的要求,在这个推荐中我们也看到有非常迅速的进展。截至去年底,已经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审合一”的工作。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相信在座的很多学者,包括国外的学者都应该关注到法院自2010年以来,确切的讲是,从2009年开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案件的报告,同时全国50个重大案件等等,这些案件都提炼了相关的裁判规则,这些裁判规则,最高法院以案件年度的形式报告出来,全国的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要遵循这些案件的裁判规则,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在此前国内外学者批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极其不平衡的情况下,在极其类似案件的处理上我们应该遵循相同的裁判规则,但绝不意味着他判决的数额是相同的。正是这样,他可能更符合某种程度上的公平。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我记得有一位北大的教授谈到中国法官群体时讲到一句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的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这些方面,一直以来,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及其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培训和职业素质的提高。在这些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尤其是在他们的裁判中表现出来了他们应当具有的一些水准。

  第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审判公开。司法的透明度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譬如说知识产权的裁判全部上网,知识产权的部分典型案件是庭审直播的,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非常讲求说理,说理不但归纳了案件的焦点,并从法理适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理。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审判公开不仅是结果的公开,更是过程的公开。在这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开始每年发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向全社会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在这一点上我们甚至可以自豪的说,世界上做到这种程度的国家并不多,有些国家自以为自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比较先进的国家也没有能够向全世界这样的来公开知识产权司法的情况。

  第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研究。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律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而作为一位司法者,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甚至没有原则规定的,案件走进了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在通过理论的研究和对先进国家地区的和对学术界优秀成果的吸纳来更好的处理自己的案件。因此,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的法官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审判研究工作。譬如说注重了载体和平台的建设,一是有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专业,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理论研究、成果交流和发布的平台,迄今已经出版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从书两届。再譬如说法院和法学院、大学合作的研究基地,在我们开会的同时,在苏州正在举办挂牌仪式,现在已经确定了5个研究基地。再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若干具有较强研究法律的法院。通过理论的研究,一方面对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储备;另一方面为解决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的案件提供帮助。所以在这些方面知识产权法官也作出了他们的努力。

  2011年,中国法学会审判委员会研究会下设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委员会的年会主题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非常欢迎在座的各位,包括外国的朋友能够参与研究这项行动,我们在今年的十月份左右召开年会进行研讨。以上是我的汇报,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孙海龙大法官,知识产权的研究不仅存在着理论误区,而且在现实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具体问题,这次论坛有理论研究的、也有各个地方从事知识产权协调管理的官员,还有法官、律师,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够在这方面有所探讨。所以说这次论坛是非常全面、非常完整的把分论坛的意见做了交流,并且还有作为自己是一位大法官在这方面的见解,讲得非常精彩。下面,有请分论坛三的发言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莲峰女士做报告!

 

  王莲峰: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发言的主题是《广播影视出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专题发言的主要代表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今教授等等。张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体系》,她认为电影行业所认为的发行权要更广泛一些,现行中的权利体系存在两个问题,复制、传播方式的发展导致了权利的细化,给法律的修改和适用带来困难,各项著作权之间的界限不明晰。她指出完善我国著作权体系的思路包括重构著作权权利体系、整合权利项目、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王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广播影视品牌保护的对策,她从商标方面谈了六个方面的内容:1、广播影视保护的课题;2、广播影视保护的现状;3、广播影视商标的可注册性;4、广播影视商标的注册申请;5、广播影视商标抢注对策;6、广播影视行业商标维权及救济途径。

  汪律师认为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司法事件中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认定十分混乱,并出台司法解释和法规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二、权利合法性的审查,这一审查包括权利主体的审核,权利内容的审核,以及对寄售权的审查;三、权利瑕疵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无效、可撤消还是可解除?对真实权利人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来承担;四、对著作权法第41条的两个理解,被许可人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但没有取得许可是否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人的权利有优先顺利吗;五、对作品多次使用的多次转授权是否合法;六、国内版权交易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内容混乱,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采取规定的权利名称,并且直接约定作品的使用方式。

  曲教授的主题是《影视作品与法律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影视作品作者是实际创作活动的自然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由法律规定而来,随后他又讨论了影视作品和基础作品的两方面的关系。一、影视作品是特殊的演绎作品;二、影视作品相对独立于基础作品。他提出在承认影视作品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作品下,应对其所包含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提出特殊规定,他最后指出影视作品与后续演绎作品的关系,取决于如何界定影视作品的性质,影视作品所包含的多重著作权,使得影视作品后续演绎问题十分复杂。

  吴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完善我国广播著作权的原则》,他认为完善广播著作权制度的意义重大,他提出了完善广播组织制度的几个基本原则,保护广播组织正当利益的原则,兼顾广播组织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适当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原则,尊重我国国情的原则。

  在大会的自由发言阶段,各位嘉宾主要是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对著作权法第41条的理解,有人认为,未取得作者许可和未取得邻接权人许可都是侵权,有人则认为,要取得双重许可是不经济的做法,把第41条理解为要按顺序征得同意是不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人认为,国内对于这一问题出现了立法上标准的单一性和司法上的多样性,立法的规定太过僵硬,同时也不应盲目推崇外国的“二元模式”,应当本土化、国情化。有学者则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认为可以对归属进行约定;有学者则认为,合同约定中作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应当予以保护。 

  本专题的特点正如两位主持人所言,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紧扣主题、挖掘深入、充满交锋、学术自由”,谢谢!

 

  主持人:谢谢王教授,关于广播影视出版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王教授介绍得非常详细把有关发言人的观点都比较详细的给大家做了介绍。关于影视出版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行业,经常出现盗版、出现侵权,尤其是现在在网络时代,我们的广播影视在网络上被广泛的进行下载和传播,很多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现在我们主办这次专题主要是想通过讨论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下面,请第四位分论坛的代表,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房德权律师发言!

 

  房德权: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代表下午好!非常荣幸代表分论坛四向大家汇报,我的汇报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回顾分论坛四和会议召开具体讨论的过程。

  二、把会议的成果做一个简单的概括。

  4月23日下午—4月24日上午分论坛四的嘉宾就“政策、司法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论坛主题发言阶段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主持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使得我们的论坛能够井然有序,取得了圆满的成果。

  在主题发言阶段,是由中兴通讯公司知识产权总监王海波、腾讯公司法律研究总监、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协会的代表、美国微软公司国际知识产权政策总监、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西安西南交通大学教授先后做了主题发言,涉及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企业的专利战略的制定以及实施绩效评估,企业的品牌策略研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问题。具体的包括,中兴通讯公司的王先生做了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科技型中小企业维权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以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策略研究等等,主题发言里涵盖了司法界的法官、学界的教授、企业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比较全面的。

  本论坛各位主题发言精彩纷呈,体系完整,提出了问题,分享了经验,建立了模型,提出了理念,给出了策略,总结起来十个字“问题、经验、模型、理念、策略”。下面,我把论坛的成果向大家汇报。

  分论坛四因为是和企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相关,所以更加注重的是实务性,主要体现在15个方面。

  第一、中国知识产权的专利数量增加很高,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能力建立信心,这是由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总监结合他们自己的实践来谈的,国外的公司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时,梳理了本公司的专利。

  第二、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中兴通讯本身在深圳当地有了政府很大的支持,这是他们切身的体验,和跨国公司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过程中也体会到了跨国公司和本国政府协同,对国外的一些公司造成的障碍进行解决。

  第三、软件企业的商业模式,网络发行模式、最终很可能会完全被在线软件模式取代,分析了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建议企业应该及早的针对商业模式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这个问题是谷歌和微软遇到比较突出的,尤其是谷歌原来是做搜索引擎的,现在把这项工作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了网上在线的服务上。

  第四、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分享,加大调解力度,三审合一的工作经验,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言具有中国特色,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和为贵,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是不错的。

  第五、中国企业制定战略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但在明确研究目标,准确及时建立中心数据库,科学的进行项目分解方面还有待提高。针对以上问题从实物操作层面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在最近知识产权信息相关的培训会上,收费的培训会企业参加得非常的火爆,已经有了这种意识。本次论坛对于这一类项目当中存在实物问题给予了解决的方案。

  第六、在国际贸易和参展合作中,企业应该从内部、外部、常规、金融性战略方面做系统的准备。一方面避免侵权,一方面又要主动打击侵权。介绍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工作方法和措施。这个演讲是由德国公司协会的代表做的,他讲得非常的详细,有详细的应对方案。

  第七、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专利持有人之一,每年向第三方支付巨额的许可费,也是世界上受侵权最多的公司之一。从这个实践来讲,被诉不一定是败诉,说明你们公司是足够强大的。

  第八、美国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占全国总研发投入的比例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演讲当中用生动的数据介绍了这一情况。中小企业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微软每年向第三方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包括他们收购技术比较好的公司,都是提供给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和快速发展的一条路。

  第九、中国的专利申请具有很强的政府参与色彩,78%以上的企业接受过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具有知识产权多发的问题,与美国相比,专利、商标、版权、诉讼分别是美国的两倍至七倍。

  第十、依托专利技术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也存在着成本高、周期长的困惑,希望政府或者是相关部门给予一些支持。

  第十一、电子文件可以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与会的嘉宾系统的介绍了电子文件的取证和证据保护的问题,和简便易行操作程序,也提出了操作途径。

  第十二、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模型,给出了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因为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层面提得也很多,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加以实施了,但是知识产权战略到底合适不合适,需要不需要调整,本次论坛提出了战略评价模型。给出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

  第十三、指出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关键。这里突出了人才战略的重要性。

  第十四、创建企业品牌的核心是重点利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空间,充分的挖掘商标的价值。

  第十五、针对企业品牌设立、品牌维护管理、品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系统全面的介绍了商标运营策略。这个专题是三峡大学的教授做的一个重大专项的研发成果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对于品牌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策略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方案。

  以上是本次分论坛的会议成果,分论坛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在此我代表分论坛与会的全体代表对大会的主办方、承办方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房律师!四个分论坛都已经把各个分论坛所取得的成果给大家做了报告,大家彼此之间的交流下面可能有一些,我们通过大会提供给大家。第二个议程,进行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知识产权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结果公布,首先请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总编欧剑先生发言!

 

  欧剑: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全国知识产权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工作于昨天晚上顺利完成了。首先,感谢积极参与本次评选活动的全国各院校的老师和同学们,感谢各位博士,是你们的积极参与使全国知识产权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工作能够如期顺利的进行。还要感谢各位评委,你们每一位均为学为人师楷模和名师。你们渊博的知识、认真的工作态度是这项工作能够完成的积极保障。知识产权出版社作为全国百家优秀出版单位一直秉承着为人民服务、为知识产权事业的服务理念,能够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和出版工作至本届已经是第三届,我们会坚持下去。再次感谢各位老师、感谢各位同学、感谢各位评委、感谢长期以来支持知识产权出版的各位良师益友,欢迎大家到知识产权出版社作客,并指导我们的工作,谢谢各位!

 

  主持人: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德先生宣布2010年知识产权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结果!

 

  李明德:下面,我宣布2010年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结果。第三名是同济大学的姚颉靖的《基于福利视角的药品专利保护优化研究》,指导导师是单晓光教授;第二名是华中科技大学的万小丽同学,她的论文题目是《专利质量指称研究》,指导教师是朱雪忠教授、田力普教授;第一名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梅术文同学,他博士论文的题目是《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指导老师是曹新明教授。这是2010年度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结果,在昨天评选的过程当中,对相关的评选规则经过和知识产权出版社商量,也包括评委们经过议论,稍做一些修改,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进行公告,按照原来的规则,获评博士论文都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但是在这两年有一些导师和同学反应因为质量评价体系比较复杂,有的学校里面还要评,评了以后只能在学校出版社出,这样就不便于参加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和知识产权出版社的评选。从中国法学会这个角度来说,鼓励各个研究会评选自己的优秀成果,所以说我们今年商议把这个规则稍做修改,所有的上一年度的博士论文我们都可以参与评选,评选之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优先出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说评了以后,比如说他们在学校里面又评了,按照学校的规则必须在学校出版,这个也可以拿出去,我们每年评选的范围、报名的范围又会增大,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和老师回去以后做一个报告进行宣传。

  另外一个规则,2011年评选的是去年博士论文答辩之后的论文,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些委员提出来,比如说09年已经答辩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还要做修改,最后评委会也做了商议,原则上是头一年度答辩的博士论文,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前一年度,甚至再前一年度也可以参与评选,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没有出版,如果出版以后再参与评选就没有意义。比如说2011年评2010年度的,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此之前的论文参与评选,前提条件就是没有出版。这两个规则是昨天晚上我们确定的,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李明德先生!下面进行最后一项议程:闭幕式!由我做一个简单的小结。

 

  曹新明: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到现在为止,本次论坛所安排的全部议程已经完成,由于全体与会代表的鼎立支持和积极参与,已经圆满完成,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本次论坛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主题,重点围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广播影视出版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政策与司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专题展开讨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实施的现实需要。在总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景川教授、德国的Joseph Straus教授、腾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郭凯天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的演讲高屋建瓴,将本次论坛推向高峰。由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孙海龙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莲峰教授、北京德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房律师分别代表四个分论坛做的大会发言,是本次论坛的点睛之笔。

  本次论坛的主题突出,气氛热烈,成果丰硕,效果显著,具体概括为四句话:以现实问题为抓手、以理论创新为导向、以学术交流为媒介、以服务社会为目标。本次论坛选择的四大主题都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所遇到的知识产权具体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与会专家学者紧紧围绕四大主题展开讨论,吸取了具有中国价值的理论构想,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会议期间,每一位与会嘉宾都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是知识产权各界人士共同的平台,大家都有平等的交流和展示自己学术的机会。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我们将通过可能的方式使之转化为服务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元素,作出我们的贡献。本次论坛的成果得益于所有与会者的支持与帮助,热情与耐心、造诣与修养,更得益于国家版权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腾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智主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北京伟文事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方面的相助,得益于光明日报、知识产权报、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版权等十多家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喝彩,以及中南花园饭店为本次论坛提供的帮助,我代表本次论坛的组织者为本次论坛提供赞助和帮助的各方面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然,由于一些原因我们对与会嘉宾的招待有所不周,在所难免,敬请大家谅解。在今后的学术交流活动中我们将更好的为大家提供服务,我们所做的不周向大家表示歉意!

  最后,祝全体与会嘉宾返程顺利,一路平安,现在我宣布2011知识产权南湖论坛顺利闭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