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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论坛分论坛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04-26 14:20:03

 

  2011年4月24日上午,分论坛一的嘉宾继续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本论坛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启梁教授和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王美心教授主持,发言的嘉宾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华劼博士、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华侨大学梁伟副教授、新疆艺术学院吕睿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卢海君讲师。

 

 

华劼博士在作主题发言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华劼博士就“比较法视角下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作主题发言。华博士首先介绍了版权机制的发展历程,以及版权机制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冲突,并指出在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版权法将陷入困境;接着她谈了几个不同司法管辖区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我国相对落后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当前的情形不容乐观;最后,她提出了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建议。

 

 

杨建斌教授在作主题发言

  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就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作主题发言。杨教授认为,正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即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主体的多样性、权利主体的交叉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必须能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主体、管理主体、占有主体以及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并且积极寻求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人类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开始直到今天,通过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直是重要的保护模式之一。但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最直接的权利可以命名为一种特别权或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权,这是对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最完美保护的模式。这样就要正确处理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权主体和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华侨大学的梁伟副教授就“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归属”作主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接着简述了探寻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归属的现实意义。关于权利主体,现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立法中有国家主体说、个人主体说以及群体主体说,梁教授对此进行了重新解读,她认为,前述主流学说各有千秋,但也各有缺陷,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传播之广、范围之复杂,不能单一地说其主体是某个人或某一群体,必须有多个制度层面来

  保证民间文学艺术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应该考虑从国家、群体和个人三重主体来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制度。

 

 

吕睿女士在作主题发言

  新疆艺术学院的吕睿副教授就“传承人权利缺失与回归:论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建构”作主题发言。首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角色定位问题,吕睿认为原则应该是:承上启下,承接历史;创造发展,传播延续。其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专有权权利归置问题,吕睿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确立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人与传承人的关系;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合法性。对于其实现途径,吕睿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可以由相关族群或社区的自治组织行使。如果相关族群或社区不能或者不希望直接行使权利,可以选择由一机构代行其职,但该机构在任何时候都是在相关社区的请求下并代表其行事。最后,吕睿副教授介绍了新疆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的情况。

 

 

卢海君先生在作主题发言

  卢海君就“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作主题发言。他指出了主要的困境有:客体范围难以确定、难以满足可版权性条件(固定性、原创性)、群体创作性、真正的创作人享受不了利益、期限性难以满足有限保护的要求、精神权利的变异性等等。然后针对上述困境,卢海君老师提出了以下建议:客体保护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主体方面,则引入集体主义的规定,由代表机构抑或管理机构行使权利;利益问题的解决则由创作基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支持;对于期限问题,应采用无期限保护模式;针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应该有某些例外,如尊重创作规律。

 

 

常云波先生在主持自由发言

  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由苏州市版权协会秘书长常云波先生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何华副教授共同主持。首先,常云波先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对年轻一辈的专家、学者寄予厚望;接着,西南政法大学的张玉敏教授同吕睿副教授和严永和副教授探讨了新疆、贵州当地的文学艺术保护的实际效果问题。其他与会嘉宾也就发言内容与台下学者进行了进一步交流。最后,在主持人的简单总结之后,本次论坛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通讯员:卢月明 郭谦
  摄影:陈超 梁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