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坛一现场
2011年4月23日下午,按照主办方的统一安排,“2011知识产权南湖论坛”进入分论坛阶段。分论坛一的主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专题研讨会”。
李明德教授在在主持主题发言
高思处长在主持主题发言
本节主题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法规处高思处长主持。李明德教授对与会嘉宾和听众表示了热烈的欢迎,高思处长对国家版权局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简单介绍。之后,北京外国语大学丛立先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教授、暨南大学严永和副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华中师范大学刘守华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教授等人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主题发言。
丛立先教授在作主题发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丛立先教授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和其特殊性与分类进行了论述。然后,他对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规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问题上,提出了权利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有效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循序渐进原则。他还对著作权之人身权和财产权权项进行了梳理;在权利限制方面,分别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黄玉烨教授在作主题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黄玉烨教授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作了主题发言。她从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属性切入,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传统的作品构成要件;接着列举了示范法、国际条约与区域性条约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成例。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她指出,该制度区别于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该个人或者组织为持有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应重精神权利、轻经济权利。最后,她认为应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暨南大学严永和副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最近版本和最近版本中的继承性部分。关于权利主体问题,国际上对此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关于授权标准,应该具有创造性、集体性、传统性;关于权利内容,应该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并指出应该强调精神权利而轻视经济权利;关于权利的保护期,至少积极经济权利应有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审判中的几个问题”为题发言。首先,他分析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形式是著作权,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次,他介绍了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产生作品有关的案例,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和客体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最后,他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还应有改编权。
华中师范大学民间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刘守华教授认为,研究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对民间文艺事业的发展过程有所了解,我国民间文艺发展历经三个阶段历程,采用两种主要保护方式。鉴于民间文艺的集体性、口头性等特点决定了民间文艺保护的复杂性,民间文艺的主体是解决民间文艺保护的前提问题。此外,他还谈到了民间文艺的传承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王瑞龙教授在作主题发言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教授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管理问题”为题发言。他认为,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原生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演绎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保护的宗旨、保护的客体、权利内容与权利归属、权利限制、权利管理等等。对于谁来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较为适宜的做法是在法律上承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的主体地位;考虑到可操作性问题,权利管理的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组织。同时,不宜排除特定社区的社会服务组织对本社区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行使著作权。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演绎者可以就其在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基础上再创作的成果进行自我管理。 最后,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管理的问题,他指出应包括建立权利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使用收费制度等。
主题发言结束之后,研讨会进入自由讨论阶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张玉敏女士和湖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胡磊先生共同主持自由发言阶段。来自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者的诉求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刘守华教授对此予以答复,他认为,一方面,应该保障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随后,各位与会代表也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近日将陆续发布本次南湖论坛期间所有研讨会的文字实录,敬请关注!
通讯员:卢月明 郭谦
责任编辑:梅术文 周金钢
摄 影:梁婧 陈超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