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传统文化表达保护问题”的专题讨论
发布时间:2010-12-08 02:05:26

 

 

  2010年12月5日下午15点40至17点10分,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进入“传统文化表达保护问题”议题的交流与探讨。本议题的讨论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教授主持,暨南大学法学院严永和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方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博士李阁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黄汇副教授等作了主题发言。

 

 

严永和副教授正在发言

 

  (一) 暨南大学法学院严永和副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严永和副教授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为题,发言内容主要包括:1.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2.《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3.《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4.《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则。严教授强调,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还未得到解决的老问题,一定要注意民间文学艺术类型的最近版本与非最近版本的区分。目前有争议的是,模仿性的民间文学艺术和创造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中的继承性的部分是否应给予保护。确定民间文艺保护的基本原则时,我们需要区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本身的基本原则;区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还要明确《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定性与定位的问题,究竟是应与《著作权法》平行,还是作为《著作权法》下的一个子规则。

 

 

周方副教授正在发言

 

  (二)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方副教授的主要观点:

  周方副教授的演讲题目是《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概念辨析》,他以语境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向我们介绍了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基础问题。周教授的演讲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该演讲选题的大背景。目前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多相关概念例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但是这些叫法彼此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它们的相同点、差别是什么却没有理清。虽然有很多学者在界定这些概念,但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都选择使用通行的国际公约或示范法中既有的一些概念,这就导致出现了一个更加混乱的状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语境分析法。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混乱现状主要是由于研究人员没有考虑这些概念在提出的时候是出于什么目的、它们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制定出来的,进而导致对概念的理解有一定偏差而造成的。基于此,语境分析法对区分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概念有很大的作用。第三部分是民间文艺相似概念比较辨析。在该部分周博士从国际上各主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典型国家相关立法的具体语境出发,比较分析了各相似概念的内涵。第四部分介绍了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界定。我国用不同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只有结合不同语境,才能使立法产生预期的效果。

 

 

李阁霞博士正在发言

 

  (三)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李阁霞发言的主要内容:

  李阁霞博士的发言主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她首先根据联合国公约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意义。在强势文化的侵蚀下,许多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被来自经济发达国家的文化同化,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减少其影响范围甚至最终消亡,文化多样性的保持变得前所未有的困难。其次,李博士分别从国际、国内层面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有保护模式及其优缺点,并分析了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她指出:第一,颁布专门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既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公约》的要求,应注意的是宜作系统性、原则性规定,并要有一定可操作性;第二,是否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争议。她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整个非遗形态,而是非遗领域内可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可以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驱动传承人、利用非文化物质遗产的保护者、使用者的积极性,鼓励包括传承人在内的社会民众去整理、保护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李阁霞博士探讨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准权利”或“准物权”将存在几个问题,包括:权利主体的确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是否可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多的是保存和发展,而不是过强保护。最后,李阁霞博士总结,经济利益的获取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而是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文化传承和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更不是为了依靠其谋取经济利益 。

 

 

黄汇副教授正在发言

 

  (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黄汇副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黄汇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版权、公共领域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首先,他谈到版权和公共领域作为版权法体系下的重要两极,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公共领域哺育了版权作品的诞生并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实践证明,18世纪初期以来,正是人类在发展版权制度的同时,又努力保持了一个强大的公共领域,我们才得以见到一部部优秀的作品从人类文化的源头——公共领域中脱胎而来。其次,黄汇副教授重点阐述了版权的生产性功能对公共领域和文化多样性的反哺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版权促进作者的表达竞争对公共领域的反哺价值。版权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使作者创作独立,摆脱封建专制体制下对恩主的依附地位,凭借自己手中的纸和笔向读者市场提供类型丰富的作品。作品市场该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不仅直接丰富了未来向公共领域迁移的内容,而且还促进了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发展。第二,作者“独创”作品,才对公共领域有贡献。版权对公共领域的贡献最终是奠基在作者对传统的创造性破坏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作者对过往情事颠覆性创造的理想情怀,版权法促进未来文化繁荣和实现一个包罗万象、芜芜生机公有领域的愿望就将是一个理想的乌托邦。第三,版权促进作者之间的竞争对公共领域和文化多样性的贡献。第四,版权刺激作者之间的分工对文化多样性的贡献。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对一类作品垄断性权利,使其可以独占该市场,当其他作者发现在该领域无利可图时,就会自然而然地会将自己的生产性努力转移到其他领域。最后黄汇副教授总结,作者在作品上的身份依赖版权机制来塑造和维持,而版权则以作者资格、原创性和唯一性以及激励作者所生产的东西来确证人的杰出。正是凭借着“作者”、“作品”、“独创性”等概念,版权和公共领域通过时间维度达成了共生性和解。人类文化本身也将随着“公共领域——作品—— 次新公共领域——最新作品”循环往复,实现自己的动态丰富和持续繁荣。

 

  主题发言结束后,讨论进入评议阶段,在此阶段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杨建斌教授分别对四个主题发言做出了评议。

  他认为: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有两个热点问题,一个是民间文艺,另一个是网络著作权。谈到民间文艺,很多人觉得没法说得清,因为确实很多东西都没确定,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关立法应该早日完成。因为争议不会结束,但法律需要积累,它在实行中会逐渐解决各种问题。民间文艺也一样,所以应该将民间文艺的立法早日提上议程,再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第二,大家对民间文艺的关注点不应只局限于知识产权上。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实际上与财产法、物权等都有关系。

  以上为杨建斌教授对发言主题的感想,随后他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指出:    严永和教授提出的将民间文学艺术区分为继承性部分和创造性部分是非常好的思路;周方老师提出的语境分析法是一个很好很新的视角;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我国采用的是国际通用做法:公法是公法,私法是私法,而李阁霞老师跳出私法角度,更多从公法的角度来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杨教授说道,黄汇老师探讨的问题和讨论的话题稍微远了一点,但他提到的问题是很有价值的。黄汇老师反过来从公共领域回过头来讨论版权这个私权,是一个非常有创造性的观点。因为没有公共领域就没有私有领域,既然有私有领域就一定有公共领域,这是事物的两个方面。

  嘉宾主题发言之后,各与会代表就本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通讯员:汤  婷  吴小曼
  摄  影:唐  冬  梁  婧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