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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平教授讲述“著作权法未来模式”
发布时间:2010-12-05 20:09:16

 


  12月3日18点30分,湘潭大学法学院王太平教授在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为中心师生带来题为“著作权法未来模式”的精彩讲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彭学龙教授,中心专职研究员熊琦博士担任评议人,中心博士生高亦鹏主持讲座。

 

王太平教授正在讲课


 
  王太平教授的讲座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问题的提出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对作品激励制度的性质作了考察;第三部分,阐述了数字时代作品创作与传播形态;第四部分,评价了双轨制与多元化的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未来模式。

  王太平教授认为,著作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数字时代著作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1)数字复制严重地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2)著作权制度为应对数字环境著作权保护而创设的技术措施彻底打破了著作权制度原有的利益平衡。所以,在数字时代,采用什么样的作品创作激励制度才能继续维持或者恢复著作权制度原有的激励创作与促进作品传播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作品创作激励制度具有多样性、可替换性与环境适应性,各种作品创作激励制度均具有激励创作的功能,在功能上具有可替换性,但各种作品创作激励制度也各有优缺点,其功能的发挥和优缺点的发挥或暴露则依赖于具体的作品创作环境和国家具体的创作激励政策。数字技术使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和公众利用作品之间无法继续保持原有的平衡,不得不探讨采用新的制度。数字时代作品创作与传播形态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尽管数字网络时代创作者仍然需要激励才能创造出社会所需要的作品,但此时创作激励制度所应关注的重心也许应该逐渐向新技术让步,即在对创作者仍然提供必要的激励的基础上更侧重于作品的传播,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因此,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未来模式的设计不能只考虑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应将作品从创作到传播的所有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考虑进去,最终设计的著作权制度才可能是最优的。至于具体的制度构建,王教授赞成中山信弘提出的多元化与双轨制的模式,即在多媒体时代,对传统类型作品的传统形式利用,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方式处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采用创新的制度。王教授认为可以借鉴版权补偿金制度,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补偿金制度。

  评议人熊琦博士认为,“著作权的未来模式”的讨论可以还原为两个问题:一是作品为何产权化,二是何以产权化。对于第一个问题,熊琦博士认为,著作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权利属性的跨越性,使作品或信息比有体物更需要保护。在一个商业社会,大部分作品的创作是需要经济激励的。因为理性人是趋利避害的,没有经济预期就不会创作。他赞成以产权方式保护著作权。对第二个问题,熊琦博士认为,产权保护可以筛选出优秀的作品,让其广泛传播,淘汰不受欢迎的作品。开放存取、知识共享放弃权利,让知识共享。这种理念是好的,但是其背后隐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开放存取其实隐含商业利益,一开始的免费并不意味着以后不收费,这其实只是一个商业策略。二是责任问题,有产权代表着有责任,这是一个责任主体的确认和责任分担问题。开放存取的作品并不能满足供求关系,其责任问题也无法追溯。因此,著作权制度仍然是主流,而其他的制度不能成为主流。

  彭学龙教授指出,王教授谈到的几种创作激励模式在历史上就有,如今在不同领域针对不同的作者依然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开放存取、版权补偿金、网上商铺及技术措施都是存在于承认版权的基础上,没有超越现行著作权法,这些模式将长期与版权制度并存。同时,版权补偿金制度也存在着问题,它有很高的运行成本,其次不好定价,最重要的是没有很好的分配机制,因此版权补偿金仅具有象征意义,不太可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下的有效激励。彭学龙教授不赞同王教授提出的“著作权只保护大作者,不保护小作者”的观点,因为著作权只是保护作者获益的可能性,究竟能否获益,由市场判断。彭学龙教授赞同王教授把保护模式分成网络环境的保护和现实环境的保护两种模式,并认为,以后的版权保护模式应多样化,各种制度存在竞争关系,但更多的是互补关系。

  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精彩讲座中,王教授深入浅出、娓娓道来、一气呵成,对著作权法未来模式的相关问题作了精妙的介绍和评价,大大拓宽了同学们的研习视野,足见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理论功力。最后,王太平教授还就同学们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主讲人简介:王太平,男,1970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通讯员:彭丽欣  
  摄 影:司世剑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