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在文泓楼学术报告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以“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为题,为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暑期学校的学员送上一份有关网络侵权的学术大餐。
汪律师先阐述了网络服务商的角色定位问题。他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出发,并结合美国DCMA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商是“ICP”还是“ISP”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接着,汪律师论述了网络服务商作为ISP的侵权归责原则及其产生的制度困境。他认为,网络服务商侵权承担的责任不能是单独的责任,应是一种共同侵权责任。他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出发,指出了当前ISP免责规则的制度困境。尔后,汪律师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导向,即《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是对各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最后,汪律师引用了一些经典网络侵权的案例结束了整个讲座。
通讯员:郝鹏飞
摄 影:陈 超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