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实际纠纷和案件中运用知识产权理论和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包括广播组织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十分关注的问题。2010年5月15日全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晓白审判长以《广播影视作品版权侵权的认定与审理》为题,向学员们介绍了相关案件审判的实务经验。
于晓白法官分析案例
作为长期在最高院工作的资深法官,于晓白审判长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概况。近年来,各级法院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凸显出新类型案件增多、案情重大复杂、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加大等特点。面对这些新形势新问题,于法官介绍了最高院为此做出的努力。一方面,通过公布典型案件来引导、规范同类案件的审判,另一方面,最高院积极尝试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接下来,于法官主要讨论了随着技术发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问题日益突出的著作权案件处理的相关问题。于法官指出,大部分著作权案件并不单是著作权问题,而是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企业名称等问题结合在一起,法官对此必须做出整体性的考量。这一部分,她着重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网吧提供影视作品纠纷的处理策略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相关认定等前沿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谈到权利的限制时,于法官特别强调应该平衡权利垄断和公众获取信息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滥用诉权。对现行著作权法列举式地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没有兜底条款,于法官结合实际案件中遭遇的无法可依的困境,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即通过是否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来确定某一使用是否合理。
接着,于法官引用大量案例,介绍了表演者权、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标准等问题,并探讨了网络传播组织的法律地位。于法官以春晚和体育赛事为例,提出如下问题:二者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受保护,谁来主张权利?网络传播是否侵犯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现行规定转播范围能否扩大至网络组织?侵权网络组织能否被视为广播组织?
于法官又接着讲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问题,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意识的成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从侧重于维护权利人利益的过错推定责任转向注重发展网络服务产业以及维护公众利益的过错责任。针对现行有关规定对内容服务商和技术服务商的区分,于法官认为难以截然分开何为内容服务何为技术服务,因此她主张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讲座最后,于法官还向学员们介绍了目前很难认定的网络环境下公证证据的效力问题。于法官的讲座提供了大量审判实践的前沿信息,使学员们大开眼界,获益良多,下午5:30于法官在学员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今天的讲座。
才华司长与学员们一起听课
至此,为期十天的培训班课程结束。此次课程涵盖了与广播影视作品相关的理论、立法和实务等各个层面的问题,各领域的专家就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广电系统的学员们进行了全方位的介绍和讲解,培养了学员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为其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培训取得了圆满的效果。
通讯员:钱静 黄薇
摄影:陈超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