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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1-2: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04-23 00:00:00

  2010年4月18上午,分论坛一的与会嘉宾就“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了热烈讨论。

    本论坛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和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胡充寒副院长主持。主题发言阶段的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曲三强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哈穆尔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何震庭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曲三强教授作主题发言

 

    曲教授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曲教授首先提出自己的基本观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科技革命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表现出来的对政治和法律的诉求,就是要把对知识财产的保护深化到法律和制度层面,形成社会公认的产权形态,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在政治、文化上的强势地位,不断将其法律理念和文化价值纳入到国际法律规范中并将其向全世界推广,由此形成了以西方法律思想为基本价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基本趋势。

    曲教授认为,有两条线促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一条线是整个世界经济已经发展到全球化的阶段;另外一条线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应历史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阶段。这两条线在历史的十字街头不期而遇。接下来曲教授谈了自己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一些看法。首先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对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仅反映在产业的整体转移上,而且反映在同一产业的生产环节的转移上,他强调了知识产权作为经济要素对经济本身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曲教授还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地域性,但经济全球化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配置提供了非常好的环境。经济已经发展到全球化的阶段;另外一条线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应历史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阶段。这两条线在历史的十字街头不期而遇。接下来曲教授谈了自己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一些看法。首先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对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仅反映在产业的整体转移上,而且反映在同一产业的生产环节的转移上,他强调了知识产权作为经济要素对经济本身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曲教授还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地域性,但经济全球化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配置提供了非常好的环境。

 

 

南京师范大学哈穆尔教授作主题发言

 

    哈穆尔先生的演讲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他提到,自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正在逐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不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而是法律、经济层面的问题。他演讲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和合理补偿的问题。因为,当一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会考虑两个经济因素,一个是所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后提出的损害赔偿数额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定;另一个是为制止侵权损害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能否得到最终支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是个复杂的问题,通过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获预期的减少或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这两种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是非常复杂的,举证方式和过程都十分困难,证据也不容易被法官采信。第三种方式是根据市场上侵权产品的数量计算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许可协议所需花费的许可费用,这种方式比较容易计算。最后,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谈到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支出的问题时,哈穆尔先生指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45条第2款对此有所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必要的合理费用。权利人提出的合理费用的补偿有多大比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诉求请求成功的程度也是有关系的。

    接下来,哈穆尔先生通过图表来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情况。从图表分析,体现出的特点有如下几种:一、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相对来说数量是比较低的,每年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同时,在中国不同地区,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有显著不同。二、分析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著作权侵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远远低于其他三种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这可能是由于:第一,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最少的;第二,因为电子类型的著作权产品比较多,很难计算网上有多少作品被非法下载了,举证相对困难;三、通过分析发现,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即便胜诉了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完全的支持。

    总的来说,与西方相比,权利人所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最终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合理费用的支出在目前来看是比较少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法院在司法认定时更多地采用了法定赔偿数额这一标准,这就限制了权利人所能够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因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举证程序,使举证程序有利于权利人;二、将合理费用的支出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列入起诉书中,从而得到更加有利的法院判决。

    西安交大法学院教授马治国认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对而言,技术信息属于比较“硬”的信息,比较容易被理解和保护;经营秘密属于比较“软”的信息,不太容易被理解和认知。对于从事媒体收视率调查的公司而言,就是提供软的数据,这些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给媒体,他们获得利润。所以说这种信息对这样的公司来讲就是要素、就是产品,应该是属于商业秘密联合保护。但是目前这方面的保护还有很多的争议,原因在于实际案例很少,目前为止中国就发生了一起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西安。马教授作为鉴定人亲身参与了这个案子,他将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介绍给大家,引起与会代表的积极反应。

    我国目前有一家从事样本调查的公司,是央视的一家调查公司。这个公司通过设立样本户并收集样本户的收视行为来推断收视率,将这一信息出售给各个电视台。这个数据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保密性。侵权人通过将样本户的名单出售给电视制作人的方式收取利润。马教授认为,样本户的名单是样本调查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产生的,具有极强的保密性和技术性,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很多基础性的题难,特别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更为复杂。他认为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有影响大、争议大的特点。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法院在审判时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而且在刑事案件中还要面对公安、检查各个部门以及律师,各方对商业秘密性质认识不一致,导致了审判过程非常困难。何震庭长还提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的问题。他认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国家基本情况的。损害赔偿的数额首先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在这个基础上,关于这方面的认知还在不断深化,不断进步,这是一个过程。

    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方面,何震庭长介绍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经验。他认为有两点需要重视:一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侦查和保全十分重要;二是在审判阶段法官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鉴定但不能唯鉴定论,要有自己的判断。他认为我国目前的鉴定水平参差不齐,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加以完善的。

    在四位嘉宾做了主题发言之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阶段。王律师首先发言,他认为当下商业秘密的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是比较低的,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够的。王律师还提出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鉴定不够规范,有待完善。

    接下来刘江彬教授发言,他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键在于管理,预防重于治疗。他提到国外目前对如何管理商业秘密很重视,对此我们应当学习,尽快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还要学会运用现有的制度设计来保护。刘教授还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要落到实处。对此我们应当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行绩效考核。

    胡充寒院长也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前我国版权损害赔偿标准过低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侵权人赔偿能力有限;二是现实中存在滥诉的问 题;三是出于国家政策考虑。同时他认为我们应当看到目前的赔偿标准是在不断提高的。
  
    哈穆尔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全世界所面临的问题。放眼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仅仅局限于商业秘密领域,其他知识产权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哈穆尔教授还认为国际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属性,这样的问题应当由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解决。他呼吁在国际上建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通讯员:杨敬文 陈默 张书青 郭威 司世剑
  摄影:韦思达
  责任编辑:周金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