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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议题(三)——影视广播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09-11-20 00:00:00

 

    2009年11月18日下午4点,继音乐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的讨论结束后,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副主席云轩先生的主持下,奥地利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长,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Walter Dillenz、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兼首席代表冯伟、央视国际副总经理王秀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就本次会议的第三个议题“影视广播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集中发表意见。

 Walter Dillenz先生

(一)奥地利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长、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Walter Dillenz先生的主要观点:

    Walter Dillenz教授主要谈论了广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及对体育运动和多种表演的保护。在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这一问题上,他提出当今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但《罗马公约》对广播组织的保护仍显不足。对此Walter Dillenz教授谈到欧盟在欧洲委员会的帮助下集聚了欧洲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欧盟针对广播组织有三大指令,包括租用、出借以及广播组织会受指令的管理。《罗马公约》规定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信息社会,给予周期的保护,使他们能够从中获利。这三个指令使广播组织有了足够的权利,尽管只是指导欧洲,但已成为国际上放之四海皆可用的框架。随后,Walter Dillenz教授介绍了如何保护体育运动和多种表演。由于体育运动和多种表演有一定的特殊性,组织者也需要著作权保护,在体育竞赛和花样表演的组织过程中,邻接权保护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无作品的表演者也就无权利可言,但如果表演形式是符合规定的,那么我们也可以实施整体的而不是只针对某个独特因素的保护。保护综艺节目就采用此办法。没有作品就没有权利,在体育运动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绝对此去做判断,但我们需要探索方法来阻止体育活动的非法传播。最后Walter Dillenz教授指出了国家立法在规制侵权行为上的重要作用。   

冯伟先生

(二)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兼首席代表冯伟先生的主要观点:

    冯伟先生的主要对新媒体与视频著作权保护、网络视频盗版对影视产业的危害、影院偷拍成为网络影视侵权的主要源头和MPA的网络维权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发表了个人观点。他首先介绍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公司受到网络盗版的影响,使得其大量成本投资无法回收。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盗版行为也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提到有组织的影院偷盗行为作为盗版重要方式时,冯先生介绍了水印技术以反偷拍。在电影的胶片里植入特殊的水印效果,在发行渠道里,根据水印能够监测到影片是从哪一个电影院里流出的,所以对于打击盗版犯罪是非常有效的工具。在电影胶片里加入水印的技术成本几乎为零,但是到目前为止该技术还没有在中国采用。随后,冯伟先生介绍了美国电影协会在全球多方面维权的实践,包括:内容过滤;用户上传内容时长限制;网站对侵权内容主动删除;开放权利人/著作权人的移除权限;用户教育措施;“指纹识别”视频过虑技术等等。最后,其指出美国电影协会在亚洲和中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协助共同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王秀云女士

(三)央视国际王秀云副总经理的主要观点:


    王秀云副总经理向大家介绍了央视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首先她提出央视网新媒体权利的四层意义:1、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内最大的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投巨资于独立编辑和制作大量的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节目;2、中央电视台经过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获得了许多作品的使用权,在已经获得原始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中央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和央视网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节目。为获取上述的授权,中央电视台同样也向权利人支付巨额的许可费;3、央视网对外作为相关节目信息网络权和广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对第三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4、央视网也通过向中央电视台购买著作权,或者是直接向权利人获得授权的形式取得了很多影视剧、动画片、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接着,她谈到网络侵权的危害。其称,中央电视台和央视网都因网络上存在的在线观看,收费下载和其他盗版行为而遭受到损害。央视网从行政、技术、法律、宣传以及行业自律等几个方面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维权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但在维权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如新类型作品的认定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视频分享网站和个人网站的侵权等问题。最后她提出三点期望,即加大判赔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视频分享网站要求其添加过滤技术。

王迁教授

(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的主要观点:

    王迁教授以《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内容主要是围绕如何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过错而展开的,包括:1.“红旗标准”及其应用;2. 行政机关的审查要求与主观过错;3. 过错认定方法的最新发展。“红旗标准”是美国国会在对EMC的解释中所提出的,即如果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或者是链接的内容已经像一面色彩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前公然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地意识到侵权时,网络服务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红旗标准有两个构成的要件,一是能否看得见特定的作品,二是看见特定作品之后,能否意识到该作品是未经许可传播的,这里采用客观标准。王教授随后用生动的案例对之进行了解释,但又提出目前出现了超越“红旗标准”的趋势: “概括性的过错”替代了针对具体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成为认定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关键。通过大量的司法实例,王迁教授介绍了“红旗标准”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影视广播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的新视角。

 

    责任编辑:梁婧  锁福涛

    摄    影:韦思达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