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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议题(二)——音乐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09-11-20 00:00:00

第二个议题:音乐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

    2009年11月18日下午2点至3点45分,开始了会议的第二个议题,即关于“音乐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李明德教授

    本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主持,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何平处长,Johan Schlüt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eter Schoenning Andersen先生(前丹麦文化部主管著作权、体育和法律事务的局长),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法律顾问Benjamin Ng先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先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先生等人作为嘉宾发言代表就本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何平先生


(一)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何平处长的主要观点:

    何平处长站在立法工作者的角度就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从六个方面讨论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当前可以明确三点:第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著作权是国务院的法定义务;第二,其无限的潜在价值决定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应引起重视;第三,对与其相关的问题应作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二、关于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学界有一些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修改的争议:有人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式创作
的作品是否应该享受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有人提出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的界定不能完全涵盖应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工程设计作品;有人提出来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官方文件界定过窄,与我国当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不相适应,应该扩大;还有人提出,第五条所展现出来的实施性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应该予以重新考虑。
    三、关于增加相关权利人权利内容的建议。最近有人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增加录音制品制作人的表演权和广播权,这一建
议对我国著作权法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
    四,关于著作权构造和相关权利归属的调整。有人认为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渠道、技术方式越来越丰富,而我们国家相关权利的界定主要是网络
权和信息传播权,通过对定义的分析,这两者的叠加并不能完全满足作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方面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对此有人提出需要重新考虑权利的构造;还有的学者提出,关于电影的著作权归属过于偏重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作者、编剧的重视,建议赋予他们在电影使用方面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关于著作权权利限制方面的建议。有人提出应该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人提出著作权法以列举具体行为的方式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作
品使用的量和质,建议在合理使用方面参考《TRIPS协议》里面的“三步检验法”,设置一个兜底的条款,把实际生活中对作品的日常性使用也纳入到正常范围。在转播电视、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报酬方法方面,有人提出我国著作权法里规定的法定许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太一致,对权利人、使用者都造成不便,建议把法定许可改成一般的授权许可。
    六、关于权利保护。在法定赔偿额、行政执法等方面应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做相应的调整,尤其是针对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网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何处长同时也指出,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修改的热潮下是应该着力探讨的,它们不仅备受关注,也是我国相关文化产业谋求发展壮
大所提出的诉求。

Peter Schoenning Andersen先生

(二)Johan Schlüt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eter Schoenning Andersen先生(前丹麦文化部主管著作权、体育和法律事务的局长)的主要观点:

    Peter Schoenning Andersen先生从欧洲的角度讨论了其对本议题的看法,他指出:针对欧盟多成员国的特点,为了协调各成员与欧盟组织之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它们颁布了很多指令和法规,包括租用与出借,卫星与电缆,保护期限,信息社会等。但是,这当中没有一个能够整合欧盟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欧盟的著作权保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推动,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增长,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受益。为此,他们提出了新的议案,即对艺术家和音乐家们给予更多的保护。从作品问世时起50年的保护期限延长到问世起70年、甚至90年。在国内市场,通过设计各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执法方式使音乐的传播合法化,以集体化的保护方式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
    针对欧洲人惯用网络的传统,期待未来网上获得音乐以及电子图书馆的合法化。要实现这一期待,在作品内容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使用
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即一定要获得许可证。以连接为例,总体而言,在欧洲有许多公司生产非法的复制唱片,所以我们必须要找到这些公司,把他们绳之以法。深层链接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的问题,看待这样的链接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也许在下面有作者的标注,有时候会去看一下,然后再去听歌;第二种可能性:也许我们要在网上做相应的工作才能下载这首歌曲。在英特网上有很多的手段使下载歌曲成为可能。关于链接有不同的方式,链接之后会把我们带来一个合法的音乐池,还是会把我们带向一个非法的音乐网站呢?这个问题还没有清晰的答案。Peter Schoenning Andersen先生认为,要区分链接是正确的方式还是不公平的方式。如果是链接,我们有没有原创者的授权呢?在英特网上除非有授权才能够说你不是非法的链接,有没有授权就是主要的特征。有人说,在有些情况下非法的网站链接到合法的网站上,在英特网上这种行为就是不公平的,我们在这方面也是谈了很多,我觉得应该通过国际的框架和标准来解决。

 

Benjamin Ng先生


(三)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法律顾问Benjamin Ng先生的主要观点:


    Benjamin Ng先生认为对于著作权保护中国所面临的挑战如下:1、唱片制作者没有表演权和广播权,因此需要对音乐的商业利用提供加大保护
力度;2、基于互联网,海量的信息通过博客、论坛和局域网传播;3、数以百万计的P2P用户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共享音乐文件;4、有组织的盗版并发布未出版的录音制品;5、需要通过执法、法律教育来彻底阻断侵权信息的传播,以便我们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都能更好地战胜侵权。
    Benjamin Ng先生指出:在数码环境中,有关“讯息”权利的保护范围应扩大,其传播形式应包括类似广播及以互动形式“向公众提供”的所
有形式;商业性广播和有线电视方面的迅猛发展,表演和广播成为音乐商业利用的主要形式。唱片制作行业应该获得商业利润的一部分,中国本土的音乐要想发展必须帮助那些唱片制造者获利;在广播权和表演权方面,应强调国际义务的遵守。
    针对中国网络盗版的现象,Benjamin Ng先生提出中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1、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处理“假移除”;2、采取分阶段
的响应措施。

刘平先生


(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先生的主要观点:

    刘平先生结合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发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限制,其指出:中国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保护至今还停留在表面上,在当今网络时代,音乐原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了忽视。中国至今不能建立起正版音乐收费网站,其原因值得深思。在中国网络音乐环境下,靠着深度链接传播他人音乐作品而获利的行为比比皆是,一方面造就了网民免费获得音乐的不良习惯;另一方面靠着传播他人的音乐作品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并剥夺了音乐著作权人网上经营的权益,而当权益人向他们主张权益时他们以“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个体维权诉讼在主体职能、诉讼动机代表性、维权效果及产生的社会效应方面均不相同。司法机关对两类诉讼应该区别对待,特别是应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诉讼的判赔力度。
    刘平先生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著作权进行反思:1.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无敌的,这种技术的发展只能使作品的传播越来越容易,
使用传统方法维权的难度越来越大;2.在网络环境下,先授权再合法使用的传统著作权授权模式并不适合网络环境和使用者已经造就的习惯;3.个体难于行使的权利,网络时代个体依然难以行使,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被验证为一项个体难于行使的权利;4.原创作者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有被边缘化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著作权制度加以完善: 1.应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类违法行为追诉的权利;2.探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3.建立强制或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在诉讼中减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和加大此类诉讼的赔偿力度;4.明确和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权限和力度。

吕文举先生


(五)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副总干事吕文举先生的主要观点:

    吕文举先生结合本次议题就正版化项目发表了两点结论:1.MTV著作权正版化的基础是法律,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正版化的所有问题;2.MTV著作权正版化关键着眼点不在于侵权者,而在相关的利益方。吕先生指出:MTV的特点是大众性、娱乐性、涉及面广。从政府部门来讲,国家版权局从市场末端到文化部管理系统,涉及到几千个私企作者和几十家唱片公司、涉及到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所以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MTV的著作权涉及到词、曲、画面,音著协所采取的打包方式为KTV业者提供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通过各种灵活的商业模式把著作权高度连接与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稳定的商业架构,同时创立了一支强大的执行团队。这个项目还涉及到一个完整的产业链:MTV权利人,系统供应商,KTV业者。人们在KTV唱歌时使用的系统,并不是KTV自行安装制造的,而是由上游VOD系统供应商提供的。MTV项目在这里涉及到播放权的问题,VOD涉及到复制权和经营权的问题,KTV就涉及到表演权的问题。在中国大陆推动MTV著作权的正版化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单一的措施和手段很难奏效。目前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三个正版化: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财政的拨款来实现国家机关的正版化、企业的正版化、卡拉OK的正版化。对这一项目的突进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媒体宣传;2.维权;3.配合政府的政策导向;4.推动法律保障措施落实和相关的司法完善。
    


    嘉宾主题发言之后,各与会代表就本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责任编辑:陈婷 司世剑 刘智鹏  徐小奔 

    摄    影:韦思达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