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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议题(一)——出版行业和设计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09-11-20 00:00:00

  2009年11月18日上午10点至12点,在“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之后,与会嘉宾就本次研讨会第一个议题“出版行业和设计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探讨。


第一个议题:出版行业和设计行业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

曹新明教授主持会议

  本议题的探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曹新明教授主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张钧处长、罗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Raymond Moroney先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张洪波先生、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雨峰教授、美国全国商会顾问、中国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联席主席柯恒先生等人就本议题从多个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张钧处长发言

(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张钧处长的主要观点:
  张钧处长主要以公安机关强化著作权执法的思路向大家做了相关讲述。其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治安管理局依法打击侵权盗版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中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从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出发,督促和指导各级公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从清查出版物市场、清查盗版物流通环节等犯罪嫌疑人容易聚集的场所入手,不断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其归纳出工作中一些强化执法的经验与措施,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第一,强化执法培训;第二,加强绩效考评;第三,强化案件督办; 第四、强化对光盘生产线的查获力度;第五,强化行政和刑事执法的衔接。此外,张钧处长还指出当前侵权盗版犯罪活动的规模化、网络化发展以及国际上盗版集团的渗透正在加剧,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工作任务会越来越艰巨,诸如执法环境、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鉴定程序、主体以及标准、数字化时代侵权盗版出版、公安机关自身能力不足、部门间与国际间的协作等问题仍须进一步解决。另外,为了加强打击侵权盗版的犯罪活动,公安部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决定在治安管理局设立反盗版与打击制假售假治安活动工作室,目前这个工作室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将在这个月底开展工作。


Raymond Moroney先生发言

(二)罗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Raymond Moroney先生的主要观点:
  Raymond Moroney先生以《共同面对数字时代的侵权挑战》为题对此议题进行了阐述。其主要从出版商的角度谈了两个问题:第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讨论出版业的未来发展动向;第二,互借文献及文件传递等与行业密切相关的立法大纲。对于出版业未来的发展动向,Raymond Moroney先生认为数字时代出版业对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将帮助6—7家大型出版社发展固有品牌以及品牌价值,实现每年收入过10亿。并且为数字出版商大大提高产品产量及分销量,并且改善其资讯平台。另外,他认为互借文献及文件传递与网络密切相关、与杂志也密切相关,同时介绍了一些解决互借文献法律问题的经验和办法。

张洪波先生发言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张洪波先生的主要观点:
  张洪波先生以《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保护》为题,从数字网络版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版权问题、有效抑制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侵权盗版的现实途径、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从“网络版权侵权第一案”——1999年王蒙等中国六位著名作家起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到现在,出现了很多类似的案件。这说明了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涉及面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从无到有的进程,说明我国社会公众和广大著作权人对网络版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也显示了我国关于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依然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势。其次,其指出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第一,文字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方式以及盈利模式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第二,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第三,现有法律滞后,需要及时修改,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要调整;第四,标准不统一,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概念不规范,术语不统一,格式不统一,内容来源不统一,没有行业标准;第五,版权问题,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有效维护,缺乏行业规范,缺乏统一国家级版权数字资源内容平台;第六,维权问题,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第七,政府监管方面,如何规范秩序、为产业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仍存在问题。发言中,其提出了有效抑制文字作品数字网络侵权盗版的现实途径。第一,基本原则: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照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平衡机制;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建立正常的文字作品授权通道,加快文著协的发展,对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打击。第二,具体的解决方式: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解决版权授权问题;鼓励权利人发布版权声明,并提倡原创文字作品网络发布载体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人掌握网络维权的基本知识。最后,其指出我们国家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性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中国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向全球范围传播,支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李雨峰教授发言

(四)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雨峰教授的主要观点:
  李雨峰教授主要讲述了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在我国的保护问题。其指出,我国实行的是出版审批制度,未经我国执法部门审批的作品不能随意发行和传播,互联网兴起之后,一些作品如何在我国进行审批?如何进行传播?大致涉及到的问题是:外国的电视剧与电影被中国的网吧擅自播放之后,如果原告在中国起诉,而原告的电影或电视剧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原告能否获得胜诉?或者能获得多大程度的胜诉?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成都、西安以及重庆都有大量的判决,将其简单地梳理了一下,总结出法院基本的三种思路:第一,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抗辩,或者法院根本没有讨论;第二,如果被告提出了抗辩,法院也进行了说明,著作权保护与行政审批则没有必然的联系,著作权的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是分开的,未经行政审批的电影或电视剧不能在中国使用,但是可以被保护,在这个基础上原告可以获得胜诉,法院也可以判决被告赔偿损失;第三,法院将权利的行使与行政审批联系在一起,并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联系起来。未经行政审批的影视作品和经过行政审批的影视作品在中国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如外国电影和电视剧没有经过审批程序的和已经履行了程序的,保护待遇是不一样的。在民事保护上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分开,如果一个作品经过了行政审批,原告既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也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的作品没有经过行政审批,那法院只能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而原告不能获得损失赔偿。李教授进而对这三种思路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柯恒先生发言

(五)美国全国商会顾问、中国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联席主席柯恒先生的主要观点:
  柯恒先生在阐述外观设计采用版权保护优点的时候认为,较版权保护而言,专利权比较难取得,特别是在美国要审查,费时间,也不一定有很大的用处;而通过商标法保护外观设计是不现实的,商标与美感没有必然关系,其只是证明一个产品来源的标志。此外,柯恒先生提出版权要在创意的阶段就进行保护,而不是在申请的时候保护。最后,其认为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该好好考虑音像创意的保护。
 

 与会嘉宾就本议题进行交流


  嘉宾主题发言后,与会嘉宾就本议题所涉事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与交流。

 

    责任编辑:刘智鹏  司世剑  徐小奔  周金钢

    摄    影:韦思达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