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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要付费吗?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针对音乐制作人和音乐消费者的两场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09-11-04 00:00:00
 
(德国驻中国大使馆经济处柯殷公使致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致辞)

    2009年10月26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德国联邦司法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德国歌德学院共同主办的《音乐要付费吗?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针对音乐制作人和音乐消费者的两场论坛》在汉口江滩公园三阳广场德中大道会议亭举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经济处柯殷公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莅临论坛并致开幕词,来自中德两国法学界、音乐出版界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部分研究生参加了论坛,我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曹新明教授、黄玉烨副教授作了主题发言。
 
    上午九点整,论坛开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处柯殷公使首先致开幕词。他表示很荣幸参加此次新传媒时代的著作权的会议,很高兴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本次论坛并和中国的专家学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交流。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并将继续深入下去。公使先生风趣地说,他的儿子也经常在网上下载音乐作品,但他也不知道自己儿子下载的作品是否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说明免费下载音乐作品在德中都是普遍存在的,此现象应该引起学界关注和思考。公使先生强调,他相信此次会议会对中德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祝愿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随后,吴汉东校长致词。吴教授首先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来自德国以及国内业界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他强调,中德友谊源远流长,而此次的活动会促使中德友谊在原来坚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解、拉近彼此的距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都具有很大影响,与国际上许多知名大学和机构都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他本人也多次应邀到该所交流访问。吴教授介绍说,针对新传媒时代,新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而进行本次论坛,其目的在于对两国著作权保护、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成功的经验进行交流。
 
    接下来,论坛进入专家讨论阶段,中德两国的专家学者畅所欲言,深入地交换了各自的看法,并与现场的观众开展互动,坦诚地回答观众的问题。下午五点三十分,论坛在愉快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此次论坛是“德中同行”——大型德中交流活动在湖北武汉站的一个子项目。“德中同行”是一个历时三年的德中友好合作活动。 德国总统霍斯特·克勒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共同担任“德中同行”活动的监护人。德国外交部主办,中方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外交部以及活动各站的省、市政府。
 
    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能够主办“德中同行”湖北站的学术活动,反映了我中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百家争鸣——论坛主题发言人的观点概述
(以发言先后排序)
 
    许炜(国家版权局法规司):“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近二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强化新时期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都不可置疑地表明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付出了巨大努力。”

     克里斯多夫·伯科沃斯基(柏林水虎鱼音乐网络公司主席):“传统收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技术时代的版权产业发展要求,每一次技术、社会和美学方面的生产动力都在既有的制作关系中掀起巨大波澜,撼动它的根基。因此 每个公司须视自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采取相应措施。更重要的是,创新求变而不是因循守旧。”

     马继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传统唱片业已经不可逆转地发生了萎缩,在网络环境下音乐发行渠道和发行模式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中国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马丁·施佛(德国Boehment&Boehment律师事务所律师):“传统的音乐市场利益关系已被取代,主要体现在‘大与小’‘国内与国外’、两个方面,‘大与小’意味着市场参与者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参与者与较小的参与者之间利益不同,大型音乐出版社、大型唱片公司和知名艺术家或作者之间存在着更多的共同利益;‘国内与国际’意味着那些主要只在一国国内发行其作品和成果的人与那些在国际上发发行作品的人逐渐有了不同的利益焦点。”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数字权利管理作为一种限制性技术,致力于规范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具有维护版权私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数字管理的最终成功,需要的是技术、法律和市场的三种力量的协同。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克服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矛盾的根本出路。判断一种商业模式是否成功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形成了权利人、技术方和使用者之间的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使用者是否广泛形成了接受数字权利管理约束的观念。”

    黄玉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第一,下载音乐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属于网络上公开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在网络上公开使用和传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就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取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二,我国需要对‘深层链接’问题予以法律规制,以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促进音乐作品的原创活动和音乐产业的发展。”

    史戴梵·本(德国Benn&Wolff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附加的一次性付款系统,保障权力所有人在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音乐的情况下取得报酬。同时,只要是与商业利益相关的行为,这些服务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音乐作品仍然是非法的。另外提供在某种地区还未出版的或者在预先规定的时段之前使用作品也是非法的。但是,已经存在的合法商业模式的现状不应该受到一次性付款的威胁,一次性付款应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访问提供者来收取,并通过一个集体权利代表系统分发给权利人。”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在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收取版税有五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使用者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作品使用合同后再使用其音乐作品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收到合理的报酬。第二种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拍卖方式转移著作权,其报酬是有保障的。第三种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委托给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规定的费用,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四种是由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作品使用者支付报酬。第五种是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获知其音乐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也有委托私人律师与非法使用者联系,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收取必要的版税。” 

   周亚平(北京鸟人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新媒体技术时代,音乐出版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力量发生严重的失衡,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了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绝大部分利益,严重打击了音乐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我们必须检讨版权法中‘避风港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必须重新建立音乐创作者、出版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促进音乐产业的复兴。”

     迈莫·韩(德国无限传媒公司总裁):“从投资方的角度讲,不论是从投入的人力、物力还是资金考虑,对是否要对音乐及其消费付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三层水印系统永久融入影音内容,并通过水印记录和追踪任何影音内容的传输足迹,为合法的权利人提供权利保障。”
 
 
文字供稿:徐小奔  摄影:韦思达、张明
编辑:凡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