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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奔: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 ——对《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4 17:23:00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关键一环,也是支撑数据要素确权、流通、分配、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为加快构建数据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湖北省多部门联合颁行了《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力求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提供制度遵循。《办法》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对象、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规范,以期加强数据集合保护,促进数据要素的创新开发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政策措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数据活力。制度落地实施之际,本文对《办法》核心内容与亮点制度进行解读,以期为今后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思路。

一、湖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亮点

湖北省正加速成为全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引领区和先导区,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也处于由战略部署向落地实施转变的关键阶段。这一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方面,文件基于各地试点实践经验整合提炼了登记原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共识;另一方面,文件结合省内数据要素市场需求和学理研究成果明确回应了登记对象、登记效力、审查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实现了省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的规范统一。

第一,明确了登记对象的集合性,实用价值性和智力成果属性。经登记的数据集合必须依法合规获取并经一定算法或规则处理后形成,兼具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数据知识产权是对数据创新利用智力劳动和其他投入贡献的承认和保护,实践中相关主体可通过特定的数据处理技术赋予数据集合智力成果属性。

第二,明确了申请登记前的存证公证程序,细化了异议处理程序及登记撤销程序,强化了程序间的衔接协调。登记前存证公证程序是为确保提交数据集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方面可增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可信度,便于对数据集合进行源头追溯,为纠纷快速解决和全流程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也可减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工作量,提高登记流程效率。

第三,强调登记证书的公示对抗效力,明确其可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集合并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数据知识产权系自动取得,但因自愿登记产生权利公示效果,未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规范旨在保障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先前交易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要求潜在交易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第四,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形式审查机制,在降低登记主体申请负担的同时尽可能确保登记对象的合规性。形式审查聚焦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合规性,不涉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调查与核实。此条款要求申请人依规逐项说明数据名称、结构规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等登记事项,并允许登记机构在发现登记对象存疑时要求相关主体进一步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证明材料,保证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安全风险可防范。

二、未来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展望

未来,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部门协同,从切实深化基础制度研究、稳步提升登记审查质量、积极引导登记证书应用等方面着力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增量见效,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湖北力量。

第一,深化基础制度研究,升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范。应当充分发挥基地设立单位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优势,针对登记对象界定、登记法律效力、登记审查模式等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此外,为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信力,应积极争取将《办法》升级为规范性文件,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写入省级立法文件,寻求效力位阶升格。

第二,聚焦实务需求,探索优化登记审查标准。面向数据企业、服务机构、研究单位等主体开展专题座谈,围绕登记对象界定、登记审查标准、登记证书运用等问题深入调研论证,及时形成调研成果。此外,还应聚焦当前形式审查易导致的登记质量不高、公信力不强等问题,细化数据名称、算法规则、应用场景等事项的填写标准,通过增加数据匹配度检测程序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登记数据集合的真实性验证,并加强审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提升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三,强化部门协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引导登记证书的多场景运用。应当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优势,强化部门联动,例如与省数据局探索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省法院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线调用、证据互认、信息共享机制等。应当利用“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联盟”的信息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共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践工作,加强宣传广度和精准度,进一步扩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影响力和参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挖掘、丰富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场景,聚焦北斗技术、光通信、信息软件、芯片设计等湖北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打造一批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典型案例。

总之,《办法》不仅将对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其创新内容和实践经验也将为其他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市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发展,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期待未来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中的更多成果与创新探索。


本文原载于《湖北日报》,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徐小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