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上个世纪末创设的著作权“通知-删除”规则为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在线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途径,即权利人发现他人在网络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或者断开链接。囿于当时的技术发展,通知-删除规则以人工操作为预设,即人工通知、人工删除。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权利人开始寻求一种以算法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来替代他们监测涉嫌侵权的内容。该自动化系统利用算法技术抓取网络作品,并与权利人版权作品进行比对,自动识别出侵权内容并生成删除通知发送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种自动生成的删除通知被称为“算法通知”。开发自动化侵权监测系统的公司已出现,提供自动监测网络侵权和发送侵权通知等服务。在中国,以算法技术驱动的版权和内容服务商越来越多,提供版权监测、下线处理等服务。此类新型第三方主体正在慢慢替代权利人成为算法通知发送的主力军。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导致算法通知的数量骤增,谷歌2021年透明度报告显示,谷歌收到的要求删除的网址数,已经达到54亿个。推特的透明度报告显示,2012年收到的通知数量为6646条,2016年已经达到了12万,2020年则累计超过34万条。与之同时,通知的质量堪忧,存在着许多错误的通知。谷歌的最新报告显示,仅在2017年,谷歌公司收到约有5400万个不完整、错误或滥用的删除请求,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权内容与被侵权内容完全不符,请求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性存在明显问题,对合理使用的误判,等等。2017年,YouTube 收到了超过 250万份删除请求,要求删除超过 700万个视频网址(URL),其中有30万个是错误的通知。目前,关于错误通知引发的纠纷已经出现。2021年12月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全国首例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案,认为华纳公司的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针对虎牙公司的侵权投诉。
算法通知相比较于人工通知更高效,但其质量得不到保障,甚至有权利滥用的嫌疑,而且大量的错误通知势必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破坏网络秩序的稳定。此外,算法通知中有一部分是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误判,而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设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旨在让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成果所带来的惠益,以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在算法技术广泛运用的时代,合理使用制度仍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亟需采取相应的举措,以把控算法通知的质量。
首先,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通知的构成要件。一是通知中应进一步明确投诉人的联系信息。如前所述,目前除了著作权人,还有经著作权人授权、代为管理著作权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作为投诉人的情形,包括专门的著作权实施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仅规定了通知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联系信息,未将权利人委托第三方进行侵权监测及投诉的情况考虑在内。二是要求权利人是出于善意的通知。法律赋予权利人通知的权利,也要求其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只有在真实善意地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才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书面通知,不得恶意通知,借机打压竞争对手,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给合法用户造成损失。三是要求通知信息完整,以充分反映权利人的诉求以及涉嫌侵权作品的信息。通知的内容包括权利人信息、侵权作品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善意和真实承诺。同时,在实践中严格通知的有效要件,要求其符合通知的全部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通知无效。
其次,辅以人工审查为算法通知的准确性提供保障。在以算法为核心的自动化通知过程中,权利人首先运用算法技术进行筛查,在标记为不确定的情况下则进行人工审查,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果认为该内容确实构成侵权,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高算法通知的可信度。
著作权“通知-删除”规则为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在线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途径。算法通知的应用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相比较于人工通知也更高效,更加有助于权利人维权,但是也应当保证通知的质量,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法律赋予权利人通知的权利,也要求其依法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不遵守发送通知的规则,因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造成损失的,将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今年8月份和9月份,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相继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强调对于算法这一新技术的应用要坚持向上向善的基本理念,要规范算法技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使用。对于目前业界广为关注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平台方不能以技术中立作为借口,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公众推送未经授权的热播影视剧等侵权内容。
来源:湖北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