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讲坛
黄玉烨:规范“算法通知” 助力更好维权
发布时间:2021-12-10 15:09:54

近年来,随着算法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产业界在不断探索如何将此种新技术应用到著作权保护和相关侵权纠纷的解决之中。一部分著作权人开始寻求以算法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来替代传统的人工操作,以监测网络上的侵权内容。

具体来说,该自动化系统利用算法技术抓取网络作品,并且与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比对,自动识别出侵权内容并生成删除通知发送给侵权内容所在的平台,再由平台的运营者完成删除等处理。这种自动生成的著作权侵权删除通知被称为“算法通知”。这极大地提高了维权效率,有助于著作权人及时阻止侵权行为。

不过,算法系统24小时全天运行监测并不断发送海量的侵权通知,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算法发送错误通知的问题。这是因为,算法通知像任何新技术一样,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再先进、再聪明的算法也会存在犯错的时候”。错误通知包括的情形很多,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权内容与被侵权内容完全不符,请求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性存在问题,对合理使用的错判,等等。目前,关于错误通知引发的纠纷已经出现。

算法通知的应用提高了效率,但对其可能带来的弊端的治理同样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今年8月份和9月份,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相继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强调对于算法这一新技术的应用要坚持向上向善的基本理念,要规范算法技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使用。对于目前业界广为关注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平台方不能以技术中立作为借口,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公众推送未经授权的热播影视剧等侵权内容。

著作权人通过算法通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通知的准确度和可信度,防止错误通知的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害,给平台造成困扰。

首先,算法通知中应当明确著作权人的联系信息,以便于平台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并证明权利人身份,防止非权利人冒名顶替滥发通知。著作权人提供的联系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如姓名、名称、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果是第三方机构作为通知发送的主体,还需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其次,著作权人发送侵权通知在主观上应当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善意目的,不能进行恶意通知,故意给合法用户和平台造成损害。只有真实善意地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

再次,发出的通知包含的信息应当完整无误,满足法律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一方面充分反映权利人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要方便平台准确获得侵权作品的位置信息,进而高效地加以处理、删除。

著作权“通知—删除”规则为著作权人、平台以及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在线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途径。算法通知的应用是技术发展的结果,相比较于人工通知也更为高效,更加有助于著作权人维权。但算法通知也应当保证通知的质量,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法律赋予权利人通知的权利,也要求其依法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不遵守发送通知的规则,因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造成损失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规范运用算法通知,依法运用算法推送,才符合著作权相关规则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良好网络著作权生态的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