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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迟: 司法改革语境下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6 12:25:42
 
演讲者:宿  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主持人: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评议人: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马一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继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开场主持:德恒大讲坛秘书长 彭学龙教授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泓楼报告厅
 
时间:2015年12月5日晚19:00—21:30   
 

    彭学龙:尊敬的宿迟院长,尊敬的吴汉东教授,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十分荣幸邀请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博士来给我们就司法改革语境下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作专题讲座,首先请允许我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主持人及嘉宾作简单的介绍。

宿迟院长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主任,同时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会长。2015年,宿迟院长被英国知识产权杂志评为年度全球知识产权界最具影响力50人之一。让我们对宿迟院长光临德恒大讲坛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今天讲座的主持人是吴汉东教授,吴汉东教授已在知识产权界久负盛名,他是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是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任校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教授的博士论文不仅是我国第一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更是我们知识产权界首篇优秀博士论文。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吴汉东教授表示敬意。

 

    此次讲座我们也十分荣幸的邀请到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丽博士作为我们的特邀嘉宾,大家欢迎!我们今天的三位点评嘉宾是曹新明教授、马一德教授和张继成教授。曹新明教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湖北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理事长,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马一德教授是中国首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学博士及博士后,是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也是我们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张继成教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中国法律逻辑学会的副会长,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判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并且研究成果丰硕,出版《法学方法论》、《审判逻辑》等学术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重要期刊发表多篇文章。此次光临我们讲座的嘉宾还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陈锦川法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文利红法官,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博士,共和天达律师事务所湖北所主任刘兆君律师等。光临此次德恒大讲坛第三讲的还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工程大学等高校的老师和同学,让我们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感谢!

    

    吴汉东:在座各位老师、嘉宾、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我非常高兴能为今天的坛主宿迟博士来主持。高兴之余,我对宿迟院长也感到非常地亲切,因为我和宿迟院长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法科大学生,这些年来我们共同为中国法治建设奋斗着。我和宿迟院长在过去30年间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大舞台上,各自做着有益的工作,并先后入选世界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宿迟院长,其演讲的主题我想在座的各位教授、各位法官和各位律师都颇有兴趣,接下来请聆听宿迟博士的演讲,大家欢迎!

    

宿迟: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高兴能够有这么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这段时间以来我的一些工作经验和工作体会。我想今天应该叫研讨或者漫谈,所以我演讲期间,如果各位同学、老师有什么问题随时可以打断我,我们随时可以讨论。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司法改革语境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经过知识产权法院一年的运行,案例指导制度越来越被大家认可,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所以在当下来看,这个主题非常的有意义。但在讲案例制度之前,我先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年以来的基本情况跟大家作一个介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在去年的11月6日建立,不仅我们知识产权领域对这件事重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立当天,1800多家国内外媒体都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挂牌成立进行了报道,可想而知它的影响相当的大。为什么?原因在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十分强调深化改革,尤其是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所以国家发展的两个重大的历史契机正好促成了我们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的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当下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为重要的、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也就是说国家的知识产权、科技及文化发展到了我们必须要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的时候了。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国家体系能力现代化,治理国家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不仅仅是司法,立法,包括行政执法都要在法治的理念下进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就是治理国家体系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院一成立就是肩负着两大使命:一是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也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司法保护要起主导作用,要创造中国经验、中国模式。要使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里有话语权。二是全面地推进司法改革。现在法院、检察院都在做司改,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同在哪?它的不同在于,其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因为它是整建制的,已经按照司法改革模式建好了,包括法官遴选、扁平化管理、精简机构、去行政化等等,整个司改模式直接就用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面。首先是法官遴选,我们法官到现在为止一共编制是130人,初级建制的时候是100人的编制,到现在也就是90人,因为这批遴选的法官是用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所有力量精挑细选的。当然不仅仅是法官,还有机构精简,例如一个综合办公室编制是15人,我们实际上调过来和遴选加起来一共就12个人,这12个行政人员管什么?包括政治部、纪检监察、基建、信息化、对外宣传、纪要、财务统统这12个人管,这12个人顶着过去70多项职能、20几个处、120人的工作。国家编委的领导到我这调研,大吃一惊,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精简到这种程度,但各项工作却全都出色地完成了,这本身就是一个改革的成果。之所以这样的管理成效一方面在于实施魔方化管理,一方面在于他们都是精挑细选经验丰富的人员。第三就是高度扁平化,包括三个院长,几个庭长,我们总共就25个法官。

 

整建制地推进司法改革,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包袱。在试点的法院,法官的能力、资历、学历、水平、年龄等等各方面都是很棘手的问题,但我们这里不存在这些包袱,我们这里的任务就是大胆地、全力以赴地探索。要探索到什么水平?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给我们提出“两个一流”的要求,即国际一流裁判水平,国际一流的审判团队。后来经过我们研究,以及其他北京市高院领导的建议,我们又增加了两个“国际一流”:国际一流的研究团队,国际一流的公正廉洁体制。以司法目前的公信力、社会认同度,及它的实际司法水平整体情况来看,提出这“四个国际一流”确实有点骇人听闻。但是,我们还是有信心的,第一我们这个团队业务素质过硬;第二我们很多骨干,包括庭长以上的,我们这几个人都在国外留学过,专业能力强;第三我们接待外国法官、学者、专家等外宾事物的过程中,我们充分感觉到我们的水平不比他们差多少,也就是说他们法官处理案件中的那些思路我们都有,只不过我们其他很多配套制度、其他外在方面的各种因素还没有完善好,包括评价机制、评价体系等,这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进一步去努力完善。

我们这一年的工作主要是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这一年来我们已经收了8400多件案件,到这个月底估计是9000件案子了。目前结了4000件,等到我们一系列的措施都跟上以后,这些案子我们全部都能解决,一年解决七八千件还是有可能的。但这样的高效率有一个前提,即要保证质量,不能说稀里糊涂对待上诉、告状、申诉、信访、改判等等,我们要精准、科学、严密、高质量高水平地解决这些案件问题。

 

接下来我们开始今天的主题,司改下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央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所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也是在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内容。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回顾我们国家法院的发展进程,那是80年代初我毕业的时候,那时候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法院提的主要还是马锡武式审判方式,包括田头、地头、炕头,十六字方针、就审、调解等等。截至到8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的时候开始转向,因为要适应商品市场经济需要,审判方式开始改革,但改革的力度不大。真正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从87年开始,87年的切入点是什么?是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法官不能满世界跑,让律师去听等等。后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修改的时候写了进去。过去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条都是法院的审判员到单位、街道去调查取证。再到后来慢慢开始注重以庭审为中心,注重当事人的举证,接着又有了证据交换制度等等,开始步入现在的审判过程。因为亲身经历,所以这个过程我非常清楚,因此也知道病根在哪?知道司法审判整个诉讼程序病在哪?在我们现在这个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对问题进行解决。捋一下其实问题有很多,包括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严重的司法不廉洁,外界对司法的行政干扰、内部的行政化等等。这两年最高法院改革力度很大,一是“三公开”,审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措施公开,这是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二是今年又有立案登记制。

 

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非常明确,就是要改造司法,在司法的领域里要实现“法治中国”,要从改造司法来做改革切入口,而第一刀动司法的原因在于司法对一个社会法治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我们院在建院的时候提出来了三个理念:第一,建院的理念要转变。法治社会下的司法与过去完全不同,法院的审判不仅仅是调解纠纷、解决个案的处分,同时要起到建制法治社会的作用。法院的判决要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对社会生活有引领作用,要决定着整个社会的走向。而它要起这么大的作用,肯定要对法官、要对整个司法的结构、机制、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调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要输出高水平的裁判。我们现在提出了三个档次的裁判:公正、令人信服和有指导意义的裁判。公正是最低档次的及格线。比如说一些简易、简单的纠纷,俗话说就是一眼活的案件,例如商标的判断。这些案件是有规律的,不需要展开长篇大论透彻梳理,但是要保证高效率下的公正,这是最低一档及格线。第二档次是要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令人信服的判决就要论理,以理服人。再一个档次就是要做出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而这些裁判都针对着现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几年前有一个人来找我,说他的事情在某一个基层法院有时效问题,我说时效问题赶紧跟法院反映,他说他反映了,我问开庭交没交材料、庭上说没说,他说都交了,庭上也说了,但是判决的时候没有提到时效问题,判决的时候直接忽略时效了,就跟没有说过一样。这种情况在刑事、行政、民事都存在,而且不是个别现象,这是很严重的问题。还有诉判分离,审判、审判,这本质上应该是一体的,但我们却审判分离了,爱怎么审就怎么审,你在庭上爱怎么辩就怎么辩,律师说完了以后,最后这个判决可以说不理睬你就不理睬你,判决自成体系,与你最后说的理由南辕北辙,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多方面原因。一是法官素质,法官文化程度不够,又不是科班出身,说不清这个理儿。二是真正在一线审判的法官权力有限,最终决定这个案件命运的不是一审法官、而是合议庭,是院庭长那儿。三是条子,这在法官这儿真的麻烦事儿,左一个条右一个条儿,你都不能得罪。在这种情况下,你想诉判能一致吗?当然还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不再展开说了。前两天综治委开了座谈会,明年的重点就是要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让它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在司法节约和公正之间把握平衡。第三,带队的理念。刚才是建院理念、审判理念,而队伍建设理念就是法官自觉、自律、自制。我们完全是法官合议庭审判。我们院长可以直接去当审判长去审案子,而且我们没少审,三个院长已经开庭开了20多个,今年年底之前已经接了100多个,而且不能干涉案子。这一年来我们院的法官逐步地适应了这种模式和理念

 

目前我们面临的新问题还有很多,包括执法统一的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在程序中怎么来制约法官的审判行为的问题,还有外围的监督机制的问题等等。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说实在的立法本身就比较宽泛,宽泛的结果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然其中有立法水平、技术的问题,也有立法无奈之处,任何一个国家立法再发达也没办法,也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这个时候怎么解决?只有通过案例指导,就是所说的判例制度,经过长期的研究这条路是必经的,是任何一个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现在没有案例指导的结果是什么?现在为什么咱们的问题这么多?因为司法经验、司法智慧它积累不起来,问题老是不停地出现,判完这个案子就是解决个案,跟其他案子没联系,再出现还是一个新案子,永远是新问题、永远是新难题,而且还永远是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认识、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判断。司法统一问题和法治进步、法律发展,统统都受了影响。必须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解决执法统一问题,解决个体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解决监督、制约机制问题。判例指导或者说案例指导最终体现在哪?记得上午有一位老师说到,法院最终的产品就是裁判,最主要就是判决书。判决书是衡量法院是否能够维持公平正义、水平高低、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标准。把标准定到这里以后,然后再检视我们审判权运行机制、法官责任制,整个权力制约机制,整个诉讼制度,整个审判方式上都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这是从实际切入来考虑判例的问题。当然这搁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更突出,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法律制度的舶来品,这个制度被我们国家引进了以后,虽然经过了很多改造,但是跟中国国情还是有一定的距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知识产权这个领域发展太快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总是跟不上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速度。但是我们不能不让它发展吧?日子还得过、科技还得发展、文化还得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纠纷,法官还得处理。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案例指导尤其显得更加地紧迫、更加地需要。

 

今年4月24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在我们这儿挂牌,最高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对基地给予倾注了大量心血,给予了大力支持,也明确地给我们提出了要求,希望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作为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一个经验探索、一个路径探索、一个制度建立探索。实际上这个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在探究知识产权审判了,而是在摸索整个中国今后的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到底怎么搞?现在是基础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直关注着各国的情况,包括法制审判史上的很多情况。大家都知道英美是搞判例的,也就是说英美是法官造法。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也很重视司法先例的意义。台湾的用词挺好的,不叫法官造法,叫法律续造。德国和法国在法制史上都是特别地注重习惯法,而且判例法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后来由于政治上的问题和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才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现在不论是法国还是德国,他们的判例、先例制度都搞得热火朝天,而且相当成体系,相当地有经验。我们在跟欧洲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在交流的过程中,感觉不出这两个大法系之间的法官在实际一线审判的时候有多大差别,都既考虑成文法,也考虑先例。实际上法官真正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时同样地考虑法律的确定与衡平问题,同样地要考虑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确定性、权威性、可预见性,同样地要考虑法律的不清晰之处,它的漏洞,它的缺陷,它的不合理,甚至它是存在的不公等等都会在法官个案中体现出来。我们研究室主任对中国刑事法官手里的判决进行了分析,发现我们的刑事立法注重财产的保护超过了对人身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一个小偷偷东西可能判刑好几年,一个人满医院跑着去打护士,最后却拘留10天。这是我们立法和法律设计上很大的问题,就是对人权的保护,对于人本身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等保护程度不够,不如财产。但是经过大数据的分析发现,这个问题在无数的中国的法官手里得到了相当程度地扭转,都潜移默化的平衡了,因为法官他内心有公平正义,凭良心,凭社会当时的价值趋向,一步一步地会扭转一些问题,当然怎么得也得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弥补。这就是司法经验、司法智慧、司法逻辑、司法标准在社会实际的生活中起的功能之一。目前大家也都清楚两大法系融合,德国、法国这些大陆法系开始重视判例,英美开始重视成文法,二者互相融合。多少个国家意图通过一部法典就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部规制清楚但最终都失败了。从哲学的角度,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结果人的思维和语言的特性所决定的。人的语言永远是有局限性的,任何法律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任何情况,更何况生活是流动的,它会出现无数的新情况新问题。普鲁士弄一个民法典,曾经野心勃勃想把生活中的所有细节弄在民法典中,那么法官就可以用法典解决生活的所有的问题。结果定了无数条,用了多少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这个法律最后没有多长时间很快被人给遗弃了。浩如烟海的法条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是人的思维局限。而且语言本身又是有局限性的,现在什么认知心理学、语义学等等这些都说明人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把所有他要说的事情说出来。立法更复杂,立法为什么要宽泛,为什么只有一些原则规定,不可能那么具体,因为它一具体了以后这个法条就没有生命力,很快就没法使用了。生活是活生生地,不停地出现新情况,每一个地区都在出现新情况,每一个领域都在出现新情况,怎么办?这种争端必须靠一线法官在不停地解决生活中新的争端中来发展法律。我曾经有一个比喻:如果说立法是人的血液循环,立法是主动脉,行政法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是支动脉,无数地一线法官则是毛细血管。只有拥有毛细血管才能有动脉供血、静脉回血,血液循环才是完整的,血液才能到达每一个枝节,人才能生生不息。如果人只有动脉血,没毛细血管,那这个人肯定活不了了。法律也是同理。

 

人的思维是好多层级的抽象,拿显微镜看是一个样,拿望远镜看是一个样。实际上立法也是这样,有无数层级的抽象。法官根据实际生活中所遇到问题,以公正的视角来考虑个案,实际上也是在一个试错和试对的过程。一个县法院判了一个事,如果他没上诉,接着又来这么一件事,一样的事实,这个法院肯定是按照已判了的事接着判。可能这个判是不对的,不对的就不对了,它就是在一个县里不对而已,只是在一个有范围内的试验。也可能上诉到了市里,市里头可能纠正过来说不对,那么它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这是法律必经的一个过程。市里头如果认为对,这个尝试对这整个市里头各个县法庭有约束,对市法庭也有约束,遵循先例原则,等于试点范围就扩大了,再往上最后可能到最高法院。当然经过这么层层试验不断地放大来验证这一个判决所提炼出来的规则能够有多大的适应性,这个过程应该是符合人类认识发展规律的。其实判例制度都是搞试点,一层一层地,在试对和试错的过程中,在生活中逐步发展法律。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从习惯法发展过来的,包括知识产权法,为什么英国国王给一个特许令给卖酒的,别人卖人家酒就要绞刑,这是保护特许经营权。在发生特许的时候,一定是发生了无数的争端、无数的积累,无数法官对这个争端的解决最后才上升到这个层面,都是在一线处理中逐步积累的东西。中国古代也是这样判例的,律例包括规则包括案例,都是一种积累,一定是到积累一定程度了上升为正式的成文法,出了唐律、宋律、大明律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在一线处理纠纷中不断地提炼出来的规则,抽象出来经过发展再抽象的过程。它一定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为什么我们现在不接受?我们干吗要走那种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人类思维的曲折道路?这是不对的。所以我们现在要搞案例指导制度也好,判例制度也好,应该说完全可以在过去欧美案例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直接地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更加完善的,更加理性的案例制度。

 

最近我看了发现心理学,挺受启发。这三猫一小狗,大家一看肯定有一个是奇怪的东西,我们凭经验一看就知道不一样,那只狗和猫不一样。你要说用科学论证的方法论证为什么这狗就跟那猫不一样,为什么这就是狗,那就是猫,这可复杂了区别论证下来估计能出一本书了。实际生活中用得着吗?用不着。有的时候其实法官的判案经常面临这种情况,人的经验、司法的经验,很重要,有些案子老法官一看一下子就明白了到底怎么回事,审理的思路很清晰,很快这件事就能明白就解决掉了,这就是经验。当然并不是不需要科学的论证,有些就需要非常严谨的科学论证,法官的工作是一种综合的智慧,光说它是经验的、法庭的、亲历性的也不完全对,它还需要高度的智慧、高度的逻辑、广博的知识、触类旁通的洞察力等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活动。所以为什么国外的法官待遇高?自然是有它的道理所在

 

我刚才说的是意义。那到底怎么搞?我们现在有一套思路正在探索,我们院已经率先开始了,就是鼓励律师在法庭上提供先例,哪怕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外省的、兄弟法院甚至是国外有同类案件处理先例都行,至少有个参考,看当时这些法官是怎么考虑的。我们叫做“上下前后左右”先例制度,上下就是上下级法院,上级法院的判决的提炼出来的法律规则,你下级法院要遵循,不然就面临着被改判、被罚红的危险,我们现在就在这么做。前段时间,我院出现的判决,提炼的规则,我院之后的其他判决要跟它保持一致,这叫前后。左右是一个参考关系,上海的、武汉的、广东的、四川的法院判决,虽然我没有审级关系,所以没有约束力,但是我是一个参考,但是一旦参考武汉中院判决了,认为法官的判决说的道理我觉得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我这个案子,那这个先例不仅仅是在武汉市,在北京市也有约束性。先例被无数的法官引用得越多,就越在证明了这个先例的价值,而且在引用过程中可能还能提炼新的规则,还有新的发展。再就是法院审和判的规则就要发生重大调整,这也是现在特别重要的问题。前两天综治委开会,我就强调审和判不能够脱节。首先大家要明白审判实际上是解决争端,经过审判以后用国家的暴力机器来支持的一个判决,一定是在解决争端,有终局性。这里头有几个核心的规则:一是没有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没有争端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写到判决书里头,例如当事人、原被告基本情况等等。二是凡是事实和法律的争端,律师主张要进行庭审的必须庭审。这一点很重要,这是保证诉讼程序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点。三是凡是经过庭审,审过的事实和法律争端,必须在判决中体现,而且要有所回应,并且要完整准确地体现。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就是法官助理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都归纳以后,交给双方当事人来确认是否完整、是否准确。就防止各说各话,这对整个审判权的制约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经过庭审的事实和法律争端不得进行判决。这就是审与判的关系,这几个关系需要把它给住了。当然,这里面会引出无效判决的案例,人家庭上争端的内容你凭什么判决不写、凭什么不体现,你是搞了什么猫腻,你出于什么目的,这要追究责任。但是前提是这种规制必须清晰,而我们现在这一套基础的东西没有,这就是审判为什么脱节,为什么混乱。本身弄的时候就没搞清楚,而且越搞越迷失,越走越远了,很多东西回归到最原始的本质时候恰恰是最高级的。解决诉判不一致,最后才谈得上司法的实质公开。建设“三大公开”平台,是历史性的一步,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公开,我们现在探索的是司法实质公开。实质公开就是一个判决出来以后,要让所有没有参加过审理案件人都能够知道当时争议的准确情况,法官是怎么回应、怎么论这个理、怎么作判断,包括程序、时间、事实、法律等,这才叫实质性公开。令人信服的判决就必须做到这个程度,一定要在程序上、在实体上,特别是程序过程中是公平正义的、是中立的,是对当事人尊敬的,而且给予双方律师高水平的待遇。只有这么去追求裁判的时候,才有可能有真正先例产生。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尝试,应该说效果还是很不错的,但是毕竟这是一个初浅的探索,里面还有太多的因素。     

 

先例还要一定机制,先例不一定都对,各国都有各国办法,我们国家怎么办?我们现在知道先例机制,即最高法院5年弄了50个先例,但这作用太小,这50个案子还管不了知识产权半年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何况全国1500万件案子就凭这些先例实在是太难了。为什么不让一线法官探索,形成一个制度、形成一个共同体,司法界律师要参与进来,让律师积极地提,让学者参加进来对这些平常法律案例来进行评判、进行筛选、进行评价?这是整个社会的工程,不是一个法院的工程,形成这么一套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我觉得它才有生命力,才能解决问题。对于一些新鲜的案例,我就想听到各位老师同学们对它的评价、对它的批评、对它的攻击,对它需要改进的意见,这才是真正健康地促进这个法律,同时也对今后的法律会产生积极的意义。

 

总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对下一步中国司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改变了我国的司法生态。谢谢大家

 

    吴汉东:刚才宿迟法官在没看一眼PPT脱稿的情况下,却一口气讲了一个半小时,我就深深感觉到法官和教授的职业是相通的,再次感佩教授当不了法官,法官却可以当教授。现在我们进行专家评点环节,我提议三位每人五分钟,先有请曹新明教授。

    

    曹新明:首先感谢尊敬的宿院长带来这么精彩的演讲!同学们也让我感觉到非常感动,大家在休息的时间,在这个晚上能够在这个地方,聚精会神精神高度集中地听宿院长的演讲,再次对宿院长表示感谢,对主持人表示感谢,对同学们表示感谢

宿院长讲得太精彩了,以至于我都不知道说什么才能表达我此刻高兴的心情。宿院长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经验相当丰富,是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同步发展的一名优秀法官。他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见证者,是中国知识产权的探索者,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者和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创造者,我认为这个是对宿院长比较恰当的评价。另外我用两个字对今天宿迟院长的演讲内容进行评价:

 

第一,实。这个实就是丰实、翔实、真实和确实。宿迟院长讲的内容,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到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再到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探索,非常的丰实、翔实、真实、确实。

 

第二,需。中国的易经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著作和经典。需在64卦是第5卦,第一卦是乾,乾卦相当于讲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大事为乾为天,第二个坤是研究中国知识产权当今所处大局,乾为大势,坤为大局。卦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成长的标志,是刚刚萌芽的意思,正好从土地上长出来,春天土地长出来的嫩芽为是处在前期和后期的状态,是刚刚是懵懵懂懂,正在摸索中的状态,而到了需。现在要评价宿院长讲的需,他讲的需有五处体现:一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现在在探索中,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到今天的需要之需。二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到今天的需要之需。三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发展到今天的需要之需。四是中国创新驱动发展到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需。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提出五大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而第一个就是创新,创新靠什么?今天开的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建设会议一直在强调的就是要创新,创新靠什么保护?知识产权。所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需要创新。因此我们案例指导制度,今天宿院长讲得非常好。五是中国知识产权之外的,也就是更高一层的就是中国司法改革制度的需要。

 

    我认为宿院长讲的正如两个字,一是实,二是需,讲得非常好,博大精深,我再次对宿院长表示感谢。

    

马一德:尊敬的宿院长,吴汉东教授,宿院长是我的大学长,所以出于尊重学长的目的,我在此不做点评,主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法院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分哪些部分:一是法律文书的首部要写法院的名称、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二是法律事实认定。要反映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归纳争议焦点,要分析证据、要认定事实,而且事实认定不能与前后有矛盾。三是裁判理由。裁判理由要回应诉求,与认定的事实要相互呼应,法律的适用要准确,论证分析要清楚。四是条文援引。条文引入是否正确,有没有多引和漏引,条文顺序是否得当、是否按照顺序。五是裁判的主文,要看有无诉讼请求,有无漏判。内容写的是否具体,处理是否得当,这是法律主文。还有法律文书的尾部,要告知裁判相关事项,写明诉讼费的承担。还有两个技术规范,有没有多字、漏字、错字,语句是否规范,标点符号是否完全正确,结构是否合理。最后还要看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一个好的法律文书要有刚才我总结的这么多东西,而案例指导主要是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对法官的人文素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的严峻考验,为改变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每个法官都在案件中朝着实现公平正义努力,案例指导制度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往前走了一大步。

 

第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我提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指导案例收集、论证、审查、公布的机制。尤其是要明确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完整公布,提升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质量和示范性效果。二是要把握好统一裁判标准与尊重法官针对个案的理解关系。即使是同类案例也有其特殊性和个性。指导性个案随着社会生活技术的进步,案件外部环境也在变化,不必过于强调指导案件对裁判审理的强制性,应该突出其对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高度指引性、指导性、启发性;三是注重开放化建设,除了法学教授、法官参与陪审还要引入一定的律师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对指导案例的评选。同时要依托网络技术,建成丰富齐全、安全可靠、智能友好、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信息数据库。

 

    谢谢大家!

    

张教授: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宿院长、吴老师晚上好,由于原来是学哲学的,后来才转研究判例制度,和宿院长比起来,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知识还是比较浅薄的,所以在此我就简要说一下我的想法。

 

宿院长谈到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因为立法的滞后性、疏漏性和模糊性。这个观点我赞同。虽然中华法系几千年,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都是按照舶来品体系建立起来。因而从一开始,知识产权这个学科就是不完整的,就存在法律的漏洞,法律的制定显然赶不上时代的需要。但是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发生了纠纷案件,法院不能说没有法律就不立案,必须要审判,审判就要规则,没有规则就不理性。通过建立判例制度,最起码为以后的判决树立规则,所以建立判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定要重视其配套规则,比如推翻案例的规则选取案例的规则等等。因为一个制度的灵魂不是在于案例的堆积而在于规则,一个规则使用频率越高、使用时间越长,这个制度的生命也就越长,这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宿院长在讲座中也讲到目前我们的配套设施还未能很好的建立起来,所以非常的期待,也希望我们的判例制度能够早日完善的建立起来。谢谢宿院长,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主持人:接下来我作为主持人要压缩时间了,在座的听众和观众最多提三个问题。

    

     提问:宿院长您好,我是来自武汉市知识产权法庭的一名实务人员,我想请教一下关于不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信用问题。在审判中知识产权和民事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民事案件叫同类案件,但是知识产权很多是同一案件。比如说康佳电视预装了未来电视APP出现侵权,出现侵权以后,在北上广都有销售,可能北上广都审了,但是它们审是同一案件。在更典型专利案件里,上海厂商生产的产品在北京销售了,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是很宽泛,在北上广审了以后,可能上海的判决已经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那么北京和广州还能不能判赔偿和停止侵权?在现实审判中会出现三个问题,有可能我不知道在先北京有一个判决,我自己判了,或者我不同意他的判决,或者甚至我同意了,但是我觉得它的赔偿过高或者过低,知识产权统一案件在不同区域出现的时候,法院是如何协调区域间的不统一?

    

    宿迟:有时候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这起诉也行,那起诉也行,全国可能受理好多个案件,当信息沟通不那么充分,也许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也许就会出现后判的法院对法院判决不赞同的现象,这确实是实践中的困扰。但这恰恰说明了知识产权案件更需要先例,但下一步怎样对信息沟通平台进行建设应当是由最高院来回答,而不是我来回答,我只管基地,而信息协调应当是最高法院来解决的。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有效地沟通的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在下一步规工作中我觉得肯定是要解决的。我们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指导案例基地的案例是开放性的,学者专家都可以评价,这个案例的效率是待定的,就想要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社会大众的意见。每一个案例最后不再是孤立的案例,是案例包、知识包。很多专家评价、国外相同的案例、其他地域的案例,媒体意见、企业界的意见,都可以往这个包里装。实际上能不能起指引作用还要看社会上对它的认可度,这一定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现在在设计的是,效率等级随着认同度的提高而提高。当法官案例实践中提一点小规则出来,随着社会各方面逐渐认可,法官会越来越有把握,判例适用等级就会升高,在这个基础上会有更多东西出来。当然有存在地区差别,但地区差别只是量上的差别。

    

    提问:宿院长,您好,我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人员,我听到很欣赏一句话,法官判案要凭良心,要独立思考地审判。比如有一个先例,法官觉得先例是不对的,他还要坚持这个错误吗?他能怎么办,他能做什么维护自己的良心?

    

    宿迟:其实各个国家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们肯定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是上级法院确立的先例,下级法院如果凭着良心认为它确实是错误的话,下级法院可以对这个先例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如果上级法院接受异议,它会启动一个推翻先例的程序。如果上级法院不推翻的话,那对不起,肯定还得履行。到底是对是错这件事很复杂,你认为是个错误先例,也许其他法官并不认为是错误的,那可能就是你个人的认识问题。判例实际上在法院司法系统是通过权威确定的,权威性实际上就是公信力的问题,是通过社会的理念、认识、价值观尽可能达到最高水平的共识,当然这是最好的,这是理想状态,但是现实不一样,肯定个别人意见不一样,并不能因个人认识问题就否认了集体的成果

    

    提问:宿院长,你好,想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宿迟:实际上案例指导制度是普及的,是整个全法域都要适用的,但是目前只是先用知识产权这个审判领域作一个“破冰之旅”,通过它来探索这套经验、这套做法。包括数据库建设我们也在试运行,包括检索系统也在参考美国、德国等等国际上的一些东西,包括它的法官怎么援用、律师怎么援用、规则怎么提炼、写作技术、判决摘要等等一套技术的东西都在研究,而这套东西绝不仅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只是现在先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最终的目标肯定适用到所有司法审判领域。每年各个中级法院都要开会解决一个地区的统一问题,省法院也得开,最高法院各个系统,都在解决各种业务上的司法统一问题、业务一致的问题,而这些都是在基层的各种案例中提炼出来,收集的问题再解决,而这种会议式的办法在过去也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确实它特别地不方便。再就是一直在司法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它很有局限性,而且没有常态化地形成机制,让学者、律师各界的专业人士都能够参与进来,因此它的公正性、被人可接受性也好等等都会产生很大的问题,这就是我们现在阳光司法体制要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宿迟的院长的演讲是冬天的一把火,这个火烧的时间也长很暖。我们德恒大讲坛试运行接近一年,今天我们论坛发起人和大讲台的秘书长强烈要求发表总结致辞,我建议两位的发言各3分钟。首先有请秘书长彭学龙教授。

    

    彭学龙:谢谢各位,谢谢宿迟院长,谢谢吴教授。听了今天讲座,我特别高兴也特别感激,一是感激宿迟院长能够在寒冷的冬天,在我们没有暖气的教室讲这个课,烧了暖心一把火。也感谢吴教授的主持,及各位的点评,当然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博士每次在大讲台开讲的时候都不远千里来捧场一方面我希望要请最好的讲者,我还有一方面担心的就是怕听者不够,实际上是我多虑了,虽然今天天气很差今天还是和往常一样座无虚席。我们的常务理事、律师协会也来了不少人,我在这里要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德恒大讲坛实际上一直在试运行,像电视节目一样有一个摸索过程,有一个探索阶段,要特别感谢德恒大讲坛的会务工作人员,和可爱的同学,他们高效率的工作是德恒大讲坛运转得特别良好。德恒大讲坛运行快一年了,请王丽博士给我们谈点寄语、谈一点希望。

    

王丽:这个讲坛已经讲了三次,第一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大法官讲的介绍了整个法院,第二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陶大法官讲知识产权问题,第三次是宿迟大法官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这三者紧扣知识产权,我并不想再强调三位讲者讲得多么好、多么精深,看看观众的表情你就知道他们意犹未尽,而且继续希望有这样精彩的大讲坛。

刚才吴汉东老师说他跟宿迟院长都是77级的博士,我特别不好意思,可能在这个房间里头我也是77级的,也不幸读了博士。今天这个教室里,我们有这么几类人士,一是教授、二是法官,三是代理人或者是律师,还有一批就是未来的教授、法官、代理人或者律师,也就是我们下面的学生们,在这样一个高度集中的专业人士所在的讲坛里面我们今天获得了什么,从法官主讲到教授点评,从学生提问到坛主作答,我们今天学到了很多在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与实践经验。如果我们的学生有一天想成为像吴汉东这样的大教授,像宿迟这样大法官,你就要向他们这样学习、质疑和探索。

 

今天我也想分享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关于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这么说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四个全面、全面深化改革,包括“十三五”,“十三五”五个方面的发展,第一个发展就是要创新发展,所有这一切,包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围绕着创新而来。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是创新性劳动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对创新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它会积淀为专利、积淀为商标、积淀为很多创新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创新的成果。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挂牌,这个挂牌它有象征意义,但是它更有实质意义,说明中国在创新的路上。然而创新就会出现问题,就会出现矛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我们的司法改革先行一步,先挂了知识产权的牌,何其大胆、何其有远见,我作为律师要为我们司改鼓一次掌。

 

第二,什么使我们的审判更加公正?说起来就是确定性,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就在于它的创新是每天都发生的,而我们的法是稳定的、是滞后的,是确定的,当面对着一个我们每天创新的地球、我们每天新的世界、我们怎么以一个成文的法去涵盖所有的创新行为,所有的创新理念、所有创新的成果,以及每天活跃着创新的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开始探索两大法系的借鉴和融合,我在考博士的时候题目是两大法系的关系,从那个时候到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始终觉得这个题目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它给我们提出一个永远要探索的课题,而这个课题的探索特别有实际意义。如果你不探索,你不可能去裁判这些现象,如果你不探索,你就不可能使我们的法院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跟得上人民群众的需求,跟得上创新发展的需要,这是强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是创造案件的,法官则是创造判决的,因此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既要有律师的努力,也要有法官的努力。今天我们的宿迟法官为我们律师提出一条非常好的路,律师要帮助法官去探索法律下的真实,去发现真实的数据,去证明你的所求,去达到你的诉讼目的,每一个律师如果在这些方面能够深刻地知道案例指导制度是多么的伟大,你就知道当律师你有多少创造性,我为我们的律师也鼓一次掌。

 

    第三,在座的各位都梦想着未来成为吴汉东、宿迟、陈锦川,或者成为王丽。我今天上午还在“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建设研讨会”上发言,希望心里怀着知识产权梦的莘莘学子,聪明的学子们,有创造性的学子们,首先要努力地学习,教授并不是教育你的先生,他应该是帮助你学习的一个助学者,要努力地学习。当然我建议已经学了4年的学生,不建议你们马上就读研究生,我建议你们到社会上去找一份职业,去马云那打工,去一个互联网公司,开一个小网店,去一个工业4.0的工业、农业等各个战线上选一个岗位去实习一下,也包括到一个律师行、会计师行、知识产权公司都可以。因为只有这样,你们才知道社会存在什么问题。所有人说我们法院是要解决问题的,而你们并不知道现在存在什么问题,你们只是获得各种各样的第二手、第三手信息,那是别人的问题。如果你真正地发现社会的问题,你可能成为一个问题的探索者,你带着问题回来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我相信你就像我们这一些人一样,针对实实在在的问题去做实践去解决。做一个伟大的实践者,这就是我对未来检察官、法官、教授、律师的期望,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我说了法官和法学教授的职业是相通的,看来还要补充一句,那就是法官、律师、教授的职业都是相同的。教授也许当不了法官,但是法官和律师绝对能够当教授,比如说宿迟院长和王丽律师。最后我宣布本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速录稿整理:乔宜梦、马宝蓉、彭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