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讲坛
张洪波: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实务
发布时间:2014-08-21 22:17:04
时间:2014年7月11日下午16:3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中国文字著作权管理协会  张洪波总干事
 
主要内容:
 
  一、我们身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我们身边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的作品、著作权或其使用行为表现为:卡拉OK :音乐电视;宾馆饭店商场车船码头飞机播放背景音乐和电影: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音乐、文字;教材: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录音制品;报刊转载:文字作品、特别关注、知音文摘版、人大复印资料;高校和社会复印图书报刊文章:复印权、录制权;网吧播放电影、音乐;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图书、文章;电商:京东、当当、亚马逊中国、苹果;平台:手机、盛大、腾讯、阿里巴巴;李春波给版权总局投诉信:在大陆没收到一分钱,相互代表问题;WIPO:2014.7.10北京办事处;CISAC:亚太区总部迁至北京;五大涉外版权认证机构:IFPI,MPA,BSA,韩国,日本代表会员诉讼、行政投诉:IFPI,MPA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法律依据
 
  1、《著作权法》第八条。
 
  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修订。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生效。2013年1月修订。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上限原来十万以下,侵权所得的一到三倍,但是双项严打行动以来,基于三改规定,赔偿额度有所提高,例如快播案例。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
此处,张总干事建议查询法律法规正文应当到中国政府网查询,其他的网站可能会没有更新。
 
  5、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权利证明文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
 
  6、部门规章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12.1);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二)具体规定
 
  1、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具体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即个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范围:著作权、邻接权;主体身份:CMO;具体内容:主张权利、诉讼、仲裁;单行法规:授权国务院制定。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2、权利范围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3、特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点是集中管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信托性质,决定了她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一致关系,是著作权人自己的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5、 “小权利”
 
  “小权利”:相对出版权、影视改编权等“大权利”而言,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自己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一些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
 
  国际惯例:“小权利”都由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是国际公认的维护作者自身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小权利”的优势在于:1、彻底改变单一著作权人面对使用者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有效推动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的授权问题;2、帮助广大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3、帮助使用者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为产业界服务,降低交易成本;4、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速度和广度。
 
  6、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先后顺序排列: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
  (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6-2008
  (3)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0-2008
  (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
  (5)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09
 
  7、性质和特点:
 
  (1)非盈利性;
  (2)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3)经权利人授权、与权利人形成信托关系
  (4)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为会员主张权利,包括诉讼、仲裁等
 
  8、设立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9、新趋势
  (1)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教材、数字版权(新媒体)、海外影印复制权
  (2)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教材、美术作品,造型艺术
  (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广电收了几千万
  (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络
  (5)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海外:导演和编剧的获酬权
 
  10、法定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能在于法定许可的稿酬收转,即报刊转载、教科书、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版权使用费收取和转付。其法律依据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教科书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以外,张总干事还简要介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主管、行业主管、任期、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区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等内容。
 
  (四)网络法定许可及网络准法定许可
 
  1、网络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网络准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3、适用法定许可的条件
 
  (1)已发表作品
  (2)作者发表禁止性声明的除外
  (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4)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处)
  (5)标准由国家制定。
 
  4、法定许可存在的问题
 
  (1)《条例》47条:集体管理不包括广播权(《条例》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未规定制定广播权法定许可收费标准的部门和收费机构。
 
  (3)使用者不交费,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救济保障机制,没有诉权,作者法定许可获酬权成“无期”“空头支票”。
 
  (4)网络条例准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几乎没关系:没交代谁管,没有标准制定机关。
 
  (5)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报刊50元—太低;教科书付酬标准出台没人交费。
 
  (6)非法收转机构没有清理整顿。机构变迁。作者和报刊社意见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过去的26个办事处未清理整顿、未移交稿费1400万,不公开,不给作者,继续给京华时报等转付。
 
  5、国家局评价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如果权利人的报酬权不能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在实际上就会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但是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在修法征求意见过程中,鉴于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有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我们经分析后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如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
 
  (五)我国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1、发展缓慢,收费难: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社会担当不够
 
  2、社会认同度不高、被误解、被质疑、身份遭误解,修法成导火索:被指责“二政府”“吃皇粮”。
 
  实际情况:集体管理不是行政管理,是集中管理,社会管理。社会自我治理。如:音著协诉国际台。
 
  3、权利人不理解,抱怨分的少,什么都往集体管理组织上推,收不来钱的原因很多,不能归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无中生有的指责。
 
  4、专家的误读和质疑:要商业化,要竞争,不能垄断,要公开收费和分配。不了解中国法律,和集体管理的实际运作困难。
 
  (六)集体管理制度问题的产生原因
 
  1、社会大环境,仇官仇富仇红会、协会。
 
  2、执法问题多,使用者不执行,行政机关不到位,不作为。
 
  3、社会诚信危机,权利人不信任
 
  4、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建设问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透明度、宣传不到位
 
  (七)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
 
  1、社会环境正在好转,国家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障。
 
  2、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提高协会工作透明度,少抱怨。
 
  3、积极参与修法,顶层设计。例如张抗抗上书温总理、陈建功政协提案、宋鱼水议案。
 
  4、提高数字环境下版权运营和管理维护的能力。
 
  5、业务领域在逐渐拓宽。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08年10月24日成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起单位为中国作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文联、中国记协、中科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中国科协等。会员8000多人,涵盖人文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作者60000多人。会长为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陈建功。下设部门有会员部、许可与法律部(数字版权认证中心)电子书业务部、收转分配部、办公室、财务部。法定职能为向著作权人转付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唯一法定机构。业务范围如下:1、依照法律规定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管理会员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包括与使用者洽谈、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等。2、开展国际版权贸易。对俄语国家优势,引进和输出。3、开展数字版权认证。4、与国外同类组织建立相互代表或合作协议。5、开展版权宣传、市场调研、参与修法等活动。
 
  四、谷歌数字图书馆
 
  谷歌数字图书馆是怎么回事?1、显示摘要:每页只显示三段,每段两三行字。2、有限预览:显示20%及以上内容。3、全文浏览:“孤儿作品(orphan works) ”(作者不详或者找不到作者的作品)4、前提:首先全文扫描、收录,然后设置关键词。“图书馆计划”和“合作伙伴计划”。中国50家出版社、6万图书授权。
 
  (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实质
 
  此“图书馆”非彼图书馆:并非传统意义的图书馆,宣称的公益性质只是其外衣、幌子。商业模式包括手机出版、按需印刷(POD)、数据库销售、电子书、在线阅读、网络下载、网络广播、广告等。
 
  “免费”蕴含巨大商业机会:免费是互联网吸引广大网民的首要手段。(1)免费提供有关摘要、预览会赚取难以估量的网民支持,赚取流量,免费会使很多网民成为其商业模式的潜在收费用户;(2)免费是谷歌提供商业模式的“试金石”或者市场调研,为商业模式做广告。
 
  一言以蔽之,它是商业机构,不属于“合理使用”,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使用: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二)谷歌数字图书馆对版权规则的挑战
 
  挑战: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基本原则。
 
  中方立场:(1)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尊重;(2)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3)中国文著协和广大著作权人希望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向全球范围传播中国图书,支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谈判进展:谈判三次。第四轮谈判:计划2010年1月12日,央视直播。但谷歌单方面推迟第四轮谈判。2010年3月23日,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内地,搜索服务业务转至香。
成果:1、和解协议适用范围缩小为四个国家; 2、谷歌向文著协提交扫描收录的中国21万种图书清单。 3、谷歌透过文著协向中国作家公开书面道歉。
 
  (三)谷歌数字图书馆后续情况追踪
 
  1、法国出版商协会诉谷歌,胜诉。
  2、去年,美国法院否决和解协议。
  3、法国与谷歌和解。
  4、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曾在2009年以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垄断为由,否决了谷歌与美国出版商协会的和解协议。2013年7月,纽约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之前法庭允许图书作者集体上诉。中国著名作家棉棉经做出了作家和出版商胜诉的判决。
  5、我们的态度:观察、追踪了解。
 
  (四)对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影响
 
  1、激发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唤醒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
 
  2、对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问题敲响了警钟。授权、权利保障、资源重复建设问题,建立国家级统一数字出版资源平台、建立市场规范。
 
  3、为民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成全了百度。
 
  4、对传统出版界尤其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
 
  五、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现状和版权保护问题
 
  (一)数字版权保护现状及特点
  1、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传播作品的盈利模式逐渐清晰,但是尚未形成成熟的可大规模复制的商业模式。手机出版、电子书、电子杂志、网络广播、数据库销售、在线阅读、网络下载、网络点播、按需印刷以及广告分成等商业模式,理论上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回报,但鲜有从中获益者,出版社和报刊社收益有限。权利人对商业模式诟病。
  
  2、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危机重重,难有作为。出版单位平均拥有20%的数字版权,叫得欢,可是授权少,收入少,数字版权的运营能力差强人意。
  
  3、著作权人对数字版权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大多持观望态度。作者与出版社矛盾加深。使用者不满意,作者不满意,领导不满意,网民只要是免费的资源都满意。贾平凹、易中天、韩寒、慕容雪村、饶雪漫等知名作家都没有从数字版权中获得收益或者获益很少。易中天:由于不懂数字版权,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4、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渠道和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内容提供商处于弱势,产业链利益分配不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5、搜索、链接、网页快照、深度链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方式造成侵权盗版更加猖獗,版权纠纷不断。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技术服务商、内容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盗版严重,社会反应强烈,对产业震动很大。
 
  (二)产生数字版权侵权盗版的原因
 
  1、整个社会尤其是产业界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和加强,诚信体系严重缺失。对法律随意解释,滥用避风港原则,对法律责任的漠视。
 
  2、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授权程序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经济权利很难得到合理保障。导致目前数字出版侵权纠纷不断发生,这是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3、权利人主动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数字网络环境下,作者个体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很多作者望“网”兴叹。取证难、索赔难。索赔无标准、网络侵权盗版迅速蔓延,后果更扩大,几乎无法根除。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有很大发展空间,应在推动作品传播,为产业界提供“一站式”授权服务,解决使用者对海量作品的授权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维护合法权利等方面有较大作为。政府应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社会应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5、版权行政执法力度、司法判赔力度有待加强。
 
  6、产业界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护能力有待加强,熟悉版权和数字技术以及运营的跨界人才匮乏。
 
  7、现有法律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避风港原则的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调整;复制权规定需要细化。网络与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的文章转载需要授权,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传统媒体与数字新媒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异常突出。
 
  对此反思几个问题:1.作品的数字版权怎么推广:主动出击。权利人、版权师——文学经纪人、集体管理组织 。2.作品的数字版权怎么维护: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针对百度、苹果网上应用商店,以打促谈。打击是手段,合作是目标。3. 产业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的利益平衡问题:企业与权利人是天生的敌人吗?
 
  七、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数字环境下版权交易与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2、遵循“大禹治水”理论,国家和社会应该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建立正常的作品授权通道,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3.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信托性质,决定了她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一致关系,是著作权人自己的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关键。国外集体管理制度200年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集体管理组织的“小权利”:相对出版权、影视改编权等“大权利”而言,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自己难以管理和难以控制的一些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国际惯例:“小权利”都由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是国际公认的维护作者自身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