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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琪: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及实施条例修改综述
发布时间:2014-07-09 22:49:01
 
 
    主讲人:原琪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律处处长
 
    地  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报告厅
 
    时间:2014年7月6日下午2点半—5点半
 
    主讲题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及实施条例修改综述
 
    主要内容:
 
    一、商标法制定和修改概况
 
    1982年3月23日制定《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第一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①开始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②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③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1年第二次修正。主要修改的内容为:①扩大商标主体和受保护客体的范围;②明确保护驰名商标;③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④引入对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⑥增加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手段。
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背景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在以往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①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②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③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④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不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商标注册。出现的以上问题,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提供了必要性。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历程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历程是:2003年启动→2009年11月18日,工商总局将《商标法(修订稿)》(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223次常务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11月1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商标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与已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立足实际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采取修正案形式,保持体例结构稳定。采用修正案形式,保持基本制度框架不变,旧商标法总体上适应经济发展,此次修改仍维持原来的制度框架,仅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即使涉及的条款多达53条,仍称其为修正案。
 
  (四)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
 
    此次修改的目标是以下四个:缩短审查周期、完善确权程序、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条例》制定、修改概况
 
    自1983年3月1日《商标法》施行起,至本次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条例》共进行了4次修订。1983年3月10日,公布了商标法的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注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5日,国务院批准对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公布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第四次全面修订。《条例》第四次修改的思路主要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第四次修改总体情况是旧实施条例共八章59条,新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代理监管和商标国际注册两章,共十章98条,较之旧实施条例,删除了10条,新增59条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修正案共对商标法做了53次修改,删除了3条规定,增加了12条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由原来的64条变成了73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二是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三是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的修改。
 
  (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进行的修改
 
    本次修改的内容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进行的修改,主要内容是:
 
    1、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异议主体为任何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为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的。二是简化了程序,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此次修改的异议新方案的主要考虑到遏制恶意异议行为,简化异议程序,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充分保障异议双方当事人权利,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2条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增加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
 
    2、增加了声音商标。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第八条删除了旧法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可视性要求,增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条例》第13条规定了申请声音商标的形式要求,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3、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
 
    4、实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明确了申请人可以采取“一标多类”的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标多类”的方式,方便了申请人填写表格。为了配合“一标多类”制度的设计,还规定了申请分割。
 
    5、增加规定了商标局可以对申请内容要求说明或者修正。法增加第29条,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修正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意见的沟通程序。条例规定申请人做出说明或修正的期限: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6、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时限。旧制度下注册一个商标,如果无障碍情况下需要的时间为13个月,如果有障碍情况下需要的时间为61个月。针对旧制度下的审查审理时限问题,新法增加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审理时限,规定了10种案件的时限,其中商标局有4种,商评委有6种。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审查审理时限为九个月,可延长三个月;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审理时限为十二个月,可延长六个月。《条例》第11条规定了不计入商标审查与审理时限的情形: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②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需要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③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④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⑤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为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进行的修改
 
    此次修改为了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做出的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法第7条增加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的是此原则不得单独使用。
 
    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法第13条第1款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第14条第1款明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第14条第2、3、4款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和事由;第14条第5款明确不得以“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标宣传。对驰名商标的修改一是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二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三是明确了认定机关、环节;四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五是规定了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3、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旧法在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对禁止恶意抢注做了规定。新法在第15条增加了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人提供异议的,不予注册。此款类似台湾法规定的商标不得注册事由(二)不具识别性以外之事由。
 
    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新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5、促进商标使用。一是明确了“使用”概念,新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二是在侵权赔偿中对使用的要求,新法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6、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三)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的修改
 
    本次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为:
 
    1、增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一是将旧法第52条第1款拆分,将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摘出来,其他情形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二是新法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种类,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2、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情节。一是新法第60条,将“专门”改为“主要”;二是罚款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反复侵权的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是对善意销售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增加工商行政执法的中止程序。
 
    4、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了许可使用费为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恶意侵权并情节严重的,惩罚额为1-3倍。
 
    5、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6、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新法第19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执业规则,第20条加强了行业自律管理,第68条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