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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发布时间:2012-07-09 13:56:20

 

王司长在授课

  时间:2012年7月8日上午九点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  王自强司长
  主讲题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主要内容:
  全国知识产权暑期学校第一次课由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王自强司长主讲,王司长主要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讲解。

  第一、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在修法中的角色定位与基本思路

  王司长首先指出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关,只是根据中国立法体系承担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共同利益主体协调者,处于立法的初级阶段。他将此次修法的基本思路概括为“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目标”。坚持一个理念就是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让立法在阳光下进行;遵循三个原则主要指:1、独立原则,即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要立足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2、平衡原则,即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3、国际性原则,由于知识产权可控性差,因此要求加强国际合作。追求三个目标:1、高效率,《著作权法》修法每10年一次,主要为了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满足知识产权经济的需要;2、高质量,即找准实际中问题,进行制度完善,鼓励创造。3、高水平,即《著作权法》修改具有前瞻性,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第二、第三次修法的基本过程与基本内容

  王司长接着介绍修法的基本进程,他指出修法工作启动是从2011年7月13日正式启动。启动时就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向司法机关发布400多封意见函,梳理了7类49个问题。并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三个著名的科研教学团队,起草专家意见稿,以及各界人士组成专家小组,吸纳他们的意见,为做好法律的起草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2012年1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召开全体专家组会议。召集多名专家对照原来的《著作权法》,落实新法的框架结构,2个月内四易其稿,对已完成的新法草案进行纠错补缺。3月31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6月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面对的主体很广,包括行业、权利主体、使用主体。10月份后,将接受国务院立法机关的质询,并积极协助立法工作。
 
  随后,王司长介绍了修法的基本内容,结构上原来的六章61条变为八章88条。草案的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相关权,第四章权利限制,权力限制为重要制度设计,因此单独设为一章,第五章授权使用,第六章技术措施,第七章法律保护,第八章附则。在王自强司长看来,这个建议稿最大的特点和现行法相比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体例重大调整,由现法六章61条修改为修改草案八章88条,整个法律体系篇章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二是在修改草案里面涉及到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调整了著作权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四是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提高法律许可的标准,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第三、征求意见及社会公众对修改的基本反响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王司长透露,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王司长认为社会公众的反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这种开门立法、公开透明的程序高度认同,希望以后的立法能够进行借鉴,真正做到法律的出台能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其二,体现了提高著作权保护标准,加大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基本诉求。其三,提高侵权人的法律风险。

  第四、修正草案的争议热点问题

  王司长指出,本次修法最具争议的规定也有四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现行草案里面的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二是关于集体管理的规定,就是现行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规定;三是第69条,关于ISP避风港责任的规定;四是第70条,作者难以行使权利,多次使用、反复使用、广泛使用的作品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随后王司长重点分析了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媒体与部分公众对草案的误读误解,并就权利登记、视听作品二次使用报酬等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王司长指出再好的制度,如果社会公众不接受,权利人不理解,那么该项制度就缺乏民意,这也是第二稿删除四十六条的原因之一。

 

 

  整理者:曾李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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