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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云:影视广播行业著作权保护趋势
发布时间:2009-11-24 00:00:00

    主题:影视广播行业著作权保护趋势

    主讲人:央视国际副总经理  王秀云

    时间:2009年11月18日  16:00—17:30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而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是央视国际的副总经理王秀云,分管著作权保护的工作,很荣幸参加这次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并且非常感谢大会给央视网这样一次宝贵的机会。


    自08年奥运会以来,我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并且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接下来我分五个方面来向大家做汇报并和大家探讨。

    一、央视网的新媒体权利,有四层意义:
   

    1.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内最大的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自从1958年成立以来已经有50年的发展历史。每年我们都会投巨资于独立编辑和制作大量的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节目。09年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经费高达60个亿,创作的节目类型多种多样,比如说“艺术人生”、“综艺晚会”类的节目、“同一首歌”等等,还有“走进科学”这样科教类的节目。
   

    2.作为国内最大的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经过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获得了许多的使用权,在已经获得原始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中央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和央视网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节目。大家都熟知中央电视台的体育频道,这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专业体育频道,中央电视台作为国际奥委会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认可的在中国区域内转播体育赛事的独家授权人,转播大量的体育赛事节目,为获取上述的授权,中央电视台同样也向权利人支付巨额的许可费。
   

    3.央视网作为中央电视台的官方网站,承担着通过互联网手机移动平台、网络、车载电视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各种电视节目。基于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央视网对外作为相关节目的信息网络权和广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对第三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4.央视网也通过向中央电视台购买著作权,或者是直接通过权利人授权的形式取得了很多影视剧、动画片、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2010年的广州亚运会、温哥华冬季奥运会等等。
   

    二、网络侵权的危害:
   

    1.央视网是国内互联网领域为数不多的拥有大量丰富资源的权利持有人。央视网在持有大量广受欢迎而且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节目资源的同时,也成为最受侵权人青睐的对象。多年来有很多的网站未经央视网许可在其网站上采用央视的节目,侵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通过提供播放软件直接转播央视多个频道的,有将央视节目设置成为专题供用户点播的,甚至还有的提供央视节目的收费下载、在线观看等等。
   

    2.中央电视台每年编排和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一直是最受华人关注的节目,网站提供春节晚会视频播放就可以吸引大量的用户。其中也不乏一些知名网站,以上的侵权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央视网的访问量以及我们对外的许可授权,也对获得授权并支付了较高许可费的首发网站造成了不良影响。
   

    3.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有众多的赛事节目播出,也是经常被侵权的重要内容。就绝大多数体育赛事转播而言,根据中央电视台与各国体育组织签署的媒体合作协议,除了要向各国的国际体育组织支付巨额的转播许可费外,中央电视台和央视网还必须采取反盗版措施和履行中国地区内的反盗版义务。也就是说,中央电视台和央视网就体育赛事的传播要采取信号加密,防止信号的外溢等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中国区域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全球任何地方访问该网站的用户都能够看到我们台转播的体育赛事,未经许可转播央视体育节目的侵权行为也使央视经常会被国际上各种体育组织要求防止信号的外溢,这类情况多有发生。而央视网对许多的侵权行为却无能为力。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央视的良好形象。为此,我们也存在一些困惑。

 

    三、央视网开展维权行动。
   
    从08年以来,我们开展了一些维权行动,面对愈演愈烈的互联网侵权活动,央视网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行政、技术、法律、宣传以及行业自律等几个方面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维权行动。奥运著作权保护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维权行动得到了奥委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高度肯定,中国也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我们力在探索、建立网络著作权的长效机制。
   

    最近一年以来,央视网针对长期严重侵犯央视利益的互联网经营机构提起过多起民事诉讼制止其侵权行为。截止于2009年11月,央视网在全球范围内共向15个侵权人提起了总计21个侵权诉讼。
   

    四、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新类型作品的认定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在针对上述新媒体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央视网和其委托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此前没有明确指导意见的新问题,如春节晚会作品类型的认定、体育赛事转播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手机电视是否侵犯广播权和广播者权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权利人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提出来,并且有待于司法机构在审判当中创造性的适用已有的法律,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使侵权人承担其为侵权所应负的责任。
   

    以今年央视网诉广州某一个网站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中央台制作和播出的“奥运火炬传递专题节目”为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节目的特殊情况,在详细分析央视网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定该节目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央电视台基于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对该节目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广州法院能够准确并且灵活的适用法律,作出认定侵权的判决,使得央视网和其他媒体的权利人有信心继续在这方面开展维权行动,继续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来净化互联网产业的环境。
   

    2.视频分享网站。这也是当前我们遇到的困惑。目前,对央视网等权利人影响最大的是众多的视频分享网站,这些网站以用户上传的形式拥有大量的央视网站节目。权利人必须先向其发出通知,这些网站在收到通知之后,通常会在较长的时间内,而不是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在删除之前大量的用户已经通过网站观看到了内容,尤其是时效性较强的节目。
   

    3.个人网站。个人网站现在也有很多,对一些知名的、能够确认其经营主体的网站来讲,权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法律措施减少侵权盗播的行为。我国目前实行自主备案制度,但很多备案信息并不准确,难以锁定侵权人,对于此类的侵权网站,权利人只能期待通过诉讼的途径更为有效的进行查处。
   

    五、我们的期望以及建议,谈三点:
   

    1.希望加大判赔的力度。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央视网和其他权利人不得不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打击这些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央视网和其他权利人提起的著作财产权侵权诉讼,即使是胜诉,对侵权人有压力的也就是判赔的资金。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之下,判赔的金额仅仅只能弥补权利人部分的损失。只要是判赔金额比正常的许可金额低,侵权人就有可能侵权。而且判赔的金额产生还要以权利人发现侵权,愿意起诉,并且自愿承担诉讼成本为前提,还要经过较长的过程才能支付,这也就难免导致法院的不堪重负。我们需要合理的判赔金额来震慑侵权人。
   

    2.降低维权的成本。作为权利人在维权的活动中,央视网深感维权成本高昂。目前我们进行的全部诉讼都要公证取证,这种录像公证的费用非常之高,央视网目前进行的每一个维权诉讼都会有一到两次的公证。但是对于未经许可直播春晚和元宵晚会特殊时段的行为很难进行公证。有的侵权者的行为从立案起要持续一年的时间,还需要多次的公证及持续的侵权,为了降低取证的成本,除了公证一到两次之外,我们的律师还会多次的进行自行的录像和取证,但是侵权人均以证据没有公正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在有公证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提出未经公证的证据,我们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法院是否应该考虑认可这类未经证明的证据,这样可以降低行为的成本。
   

    3.对视频分享网站要求其添加过滤的技术。针对视频分享网站目前大量的提供侵权视频的情况,央视网和其他的权利人不会置疑避风港原则的合理性,并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建议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能够倡导这些视频分享网站使用视频过滤技术。
   

    以上是央视网08年奥运以来在维权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困惑,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专家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我们的工作加以指导,并且就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今天的发言仅供参考,希望各位领导和来宾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