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探讨
主讲人:刘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时间:2009年11月18日15:00—15:30
(以下内容根据刘平先生讲座录音整理而成)
作为来自一家在中国成立时间及运行时间都是最久的著作权管理机构的代表,刘平先生对著作权的保护发展趋势问题感想颇多,但由于时间所限,其仅就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两方面的问题做了发言。
一、音乐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管理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对原创作者权益的保护仍处于极度欠缺的状态。这导致广大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在传统盗版行为面前和网络环境下日益被边缘化,权益得不到兑现。与唱片公司相比,原创著作权人过于缺乏对权益的获取。著作权立法的概念首先是为了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其次才是追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实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前者是第一性,后者是第二性,只有在原创作品作者的权益得到了起码的兑现时,才有必要谈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在广大原创著作权人根本没有著作权利益可供分享的情况下,谈论平衡各方的利益目前在中国大陆还为时尚早。如果说多少年前唱片公司曾经辉煌过,如果说唱片业近年来收入不断下降的原因,是因为网络技术带来的冲击,中国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至今还停留在面上。数字是最有说服力的,以著作权协会每年收取的著作权费用为例,去年收取的总额加起来也不过人民币四千万,在国土面积、人口、音乐使用场所远大于对方的情况下还不及欧美国家同类组织收费的一个零头,甚至我国台湾地区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年都能收取新台币2.5亿台币,比中国大陆收得还多。而且自从2005年以来,协会的著作权收费还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从05年的六千万下降到去年的四千万。而即便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冲击之下,其他国家的同类原创组织收费仍在稳步的增加,这就充分说明了我们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是什么样的状态。
在当今网络时代,音乐原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同样受到了空前的忽视。中国互联网09年的有关报告显示,作为一个网民规模近三亿的国家,中国网络音乐最大的特征是免费使用,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还不能够堂堂正正的收取流传在网络上的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众多的中国知名互联网企业收入与成本的支出中,有多少企业拿出了与其使用的影音作品规模相称的著作权使用费?这里不得不提到国内上百家知名企业以深度链接方式给广大著作权人所带来的致命损害,而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中国至今不能建立起正版音乐收费网站呢?是网民天生就有白拿别人东西的习惯,还是互联网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培育、造就了网民这样的习惯?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深思。在中国网络音乐环境下,靠着深度链接传播他人音乐作品而获利的行为比比皆是,一方面培育造就了网民免费获得音乐的不良习惯;另一方面靠着传播他人的音乐作品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并剥夺了音乐著作权人在网上经营自己获取的权益,而当权益人向他们主张权益时他们以“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就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广大的原创音乐作者属于弱势群体,这不同于强大的唱片公司和影视公司,当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都不能为其著作权人提供保障时,在中国大陆屡屡发生的单个音乐使用者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就不足为怪了。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个体维权诉讼
(一)两类维权诉讼的区别
维权诉讼中,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已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个人分别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权的情况。这两者的不同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两个主体所承担的职能不同。
2、两者的诉讼动机不同。个体诉讼无非是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赔偿,而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是为了涉案歌曲获得多少的赔偿。
3、两者的代表行不同。个体诉讼所代表的歌曲数量极少,而著作权组织所代表的权利人众多、所代表的个体数量极大,不仅包括国内也包括海外。
4、两者诉讼的维权效果不同。个体诉讼维权效果无非是个人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益赔偿。
5、两者诉讼产生的社会效应不同。个体诉讼无非是打官司后赔了多少钱,而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则是通过最终的权利治理手段,使被告使用者尊重他人的权益,使被告使用者自觉加入国家的著作权管理体系,而停止继续从事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提示那些自觉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同类音乐的使用者。换言之,按照集体管理组织针对此等规模被告收费标准上线来折算数额。
司法机关对两者诉讼应该区别对待,特别是应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诉讼的判赔力度。
(二)对现行著作权实践的反思及对著作权法修法和执法的意见
1、对现行著作权实践的反思
(1)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无敌的,这种技术的发展只能使作品的传播越来越容易,使用传统方法维权的难度越来越大;
(2)在网络环境下,先授权再合法使用的传统著作权授权模式并不适合网络环境和使用者已经被造就的习惯;
(3)个体难于行使的著作权利,在网络时代依然难以行使,同时,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被验证为一项个体同样难于行使的权利;
(4)原创作者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2、对著作权法修法和执法的意见:
(1)应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诉权;
(2)探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3)建立强制或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在诉讼中减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和加大此类诉讼的赔偿力度。这需要坚强的法律后盾,特别是在著作权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下;
(4)明确和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权限和力度。实践同样表明,只靠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的效果不足以从整体上解决各个地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而加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和力度会在很大程度上扭转社会上大面积存在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一个地区近乎所有的商家和企业都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当做其经营手段时,著作权行政的执法效果要远比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效果要好,这一点在东欧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以上是我对著作权法的实践和著作权权利保护的几点反思,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