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组讨论的主题为侵权责任立法与理论研究。根据刘士国教授的安排,30号下午讨论宏观问题;31号上午讨论具体问题。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1、《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2条、第7、8条和第17条的关系
丁海俊副教授认为第2条是关于侵权法的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定,有的学者称它是“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认为它和第7条和第8条形成了以第2条为核心、以第7条过错责任和第8条无过错责任为支撑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结构。王利明教授指出第2条目的在于设定一般条款,以保持开放性。但是现在的规定太简单,不能达到目的。尹飞副教授认为第2条其实规定了一个调整对象的问题。吴汉东教授认为第七条讲到的关于侵权责任的定义是有问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与无过错只有与损害赔偿联系才有意义。
2、《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有的学者提出,应当以“请求权基础”为基础,构造“侵权法”的章节结构。请求权基础的基本模型:谁向谁,依据什么,主张什么。相应地,“侵权法”可以划分为如下几部分,一般规定、主体(权利主体,责任主体)、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其他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附则。
3、关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重点在于损害填补外的给付。要规定惩罚性赔偿,但要给与必要的限制。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倍数。
4、关于自助行为
关于自助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主要是担心规定了可能会被滥用。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应当加以规定。郭明瑞教授指出,立法不加以规定,并不能阻止滥用。规定的目的是要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有的学者提出,自助行为可以规定,但不一定规定在侵权法中。
5、关于死亡赔偿金
刘士国教授指出,要对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进行研究;赔偿的标准可以借鉴并略低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要实现中等发达国家发展水平,还需要时间。
6、产品责任与产品召回制度
学者指出,符合标准与产品存在缺陷是两个概念。达到标准不代表没有缺陷。缺陷主要为不合理危险,而不合理危险地判断标准国际通行做法为按照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故不能因为达到标准而否认缺陷存在。有的学者认为产品召回是一种新的责任方式;另外有学者指出,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产品召回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私法上的义务抑或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本身是值得研究的。
此外,本小组还对网络侵权、医疗事故、工伤损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摄影:韦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