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美国路易维尔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Lars S. Smith先生,为07级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一次精彩的讲座。美国托立多大学的Gibbons教授也参加了这次的讲座。Smith教授讲授的主题是一个比较前沿问题,即利用RFID收集来的数据应该归谁所有以及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这种数据进行保护。
首先Smith教授给我们介绍了什么是RFID,RFID即射频识别技术,它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该技术的关键是一种特制标签,该标签能通过无线电信号传输唯一识别码给阅读者并能提醒阅读者接受该信号。从本质上讲,该技术是一种信息追踪装置,与我们现在广泛使用的条形码的功能很相似,但是其相对条形码有不可比拟的优势。Smith教授介绍了两者之间的三个区别:1)射频识别技术可以识别单个的非常具体的物体,而不是像条形码那样只能识别一类物体;2),其采用无线电射频,可以透过外部材料读取数据,而条形码必须靠激光来读取信息;3),可以同时对多个物体进行识读,而条形码只能一个一个地读,此外,储存的信息量也非常大。接着,Smith教授用沃尔玛作为例子来说明射频识别技术在商业运作中的作用,在沃尔玛的整个采购、运输、零售链中,射频识别技术可以用来追踪整个供应链上的每个部分,这样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成本,提高收益。射频识别技术甚至可以被用来追踪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状况,而这功能对商家是相当重要的,利用这一功能收集来的信息是商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这些信息集合起来就是一个数据库,今天讲座的内容就是分析谁应当拥有该数据库以及对该数据库用何种法律进行保护。
Smith教授认为对于该数据库有三个相关利益主体,商家、消费者和竞争者。商家有意识地将射频识别芯片装在销售的商品上,以希望能收集到对其经营有利的信息;消费者拥有该商品及其上所附着的芯片的所有权,并且是这些数据的创造者;介于该种芯片所收集的信息的重要性,竞争者通常会想法设法得到该芯片的信息。此时,Smith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竞争者没有经过商家许可就使用了这些数据,商家能否起诉竞争者,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楚谁拥有该数据。硬件的所有者(消费者)和直接控制该数据(商家)的人谁才应当是在法律意义上可以控制该数据的人?从主观上讲,商家具有收集这些数据的意图,事实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将射频识别芯片植入产品中;而从客观上讲,是消费者创造了该数据,尽管他是无意的,这两个主体一个有意图而无行为,一个有行为而无意图,从法律上讲,都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
接着,Smith教授给我们分析了用何种法律对该种数据进行保护的问题。Smith教授给我们列举理论上探讨的三种可能的保护方式,即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版权法保护,在美国法上,授版权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表达形式,并且简单的事实不能受到保护,对事实的编辑只有在其对事实的选择和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时才能受到保护,而该数据很显然是一种事实,并且是自动生成的(由射频识别芯片机械录制而成),故该数据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Smith教授还为我们列举了美国法院的好几个案例来证明此种数据不能受到保护。2、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该信息由于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和不为他人轻易所能确定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并通过保密和使用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优势,该信息受到保护还要求所有者付出了足够的努力使其处于保密状态。Smith教授针对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提出两点质疑1)该信息是否处于保密状态?因为,标签上的访问密码是否受到保护是存在疑问的,并且商家对该芯片缺乏实际的控制(他还不享有芯片的所有权)2)这个信息属于谁?商家能否声称该信息属于他;消费者对该信息是否应当享有权利,尤其当他们对芯片享有所有权时。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Smith教授认为在考虑到该信息的性质和其对那些寻求解脱的人和公众的影响后,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该问题都是合适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需要具体的权利,他规制那些有害竞争的行为,商家对该数据信息很难说享有什么具体权利,但是竞争对手对这种信息进行窃取利用确实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最后,Smith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当被问及商家未经消费者许可就擅自收集这些信息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时,Smith教授回答到当然,并对我院学生开阔的视野和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加赞赏;当一位同学提到消费者不能称为该信息数据库的作者并陈述其理由后,Smith教授表示同意,并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由。
讲座结束后,Smith教授和Gibbons教授表示了对我国地震灾区人民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并当场慷慨解囊,奉献了自己的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