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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发布时间:2026-03-18 11:25:00

标题: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号,对不同主体间数据权益的界分、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数据形成数据产品,以及该采集行为是否侵害数据来源主体权益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证。该案例进一步揭示,数据是一种用于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的资源性存在,具有工具要素与治理对象的双重属性与定位。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数据得以被合法利用的前提,而数据来源的多源性与外源性又是其融合创新的基础,因此数据来源者权益与数据处理者权益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且有必要平衡。数据产品作为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后形成的“加工品”,具有非标准化、独创性要求低以及权利结构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性等特点,从而区别于非独创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库。对于数据权益的侵害,在现有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可寻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救济;若涉及竞争性利益的损害,则可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作者介绍: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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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姚佳.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J].法律适用,2026,(04):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