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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主体识别与归责设计
发布时间:2024-11-14 15:37:00

标题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主体识别与归责设计

摘要:应用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全方位解决人工智能部署应用端的风险致害责任,是未来我国《人工智能法》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在明确《人工智能法》三分主体架构的基础上,按照救济、一站式与风险原则,不宜将开发者作为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至于提供者、使用者则需要区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别界定。整齐划一的归责思路缺乏灵活性,应当引入基于风险的类型化思维,不仅契合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也是贯彻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理念。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确立无过错责任有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公平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避免归责体系的内在冲突;对于有限风险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当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以实现风险与归责的动态平衡。

作者介绍: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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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郑志峰.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主体识别与归责设计[J].法学评论,2024,42(04):1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