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具身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思考
摘要:具身人工智能可以主动收集信息、调整行为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并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进行学习,通过“思想”与“身体”的协同,在“体验”中提升“创造”的能力。基于人工智能工具主义观,具身人工智能尽管具备了技术上的显著优势,仍然难以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获得主体资格,但如果忽视具身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创作形态变革,否定其内容生成行为的创作属性,将导致著作权中创作标准的失序。对此,应当对权利主体与创造主体予以区分,以作品中心主义理论以及具身认知为正当性锚点,完善具身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二元作者结构,建构委托关系下的具身人工智能开发者权利归属模式。
作者介绍:李 想,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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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想.具身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思考[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05):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