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在宏观层面,站在专利权保护的整体立场,应当正确理解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内涵。从法秩序统一的视角出发,根据前置法与后置法之间的关系,刑法对专利的保护应当受到前置法所确立的专利权的制约。各部门法应当做到相互合作、各有侧重;而作为法益最后保护手段的刑法则应当保持谦抑,审慎适用。假冒专利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其中包括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的内容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和专利标示秩序。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专利权的存在是专利刑法保护之前提。伪造或变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假冒专利罪。
作者介绍: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超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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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志祥,吴超莹.论法秩序统一原理视野下假冒专利罪的成立范围[J].法学杂志,2023,44(04):131-142.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3.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