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著作权观念与标识性范畴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基本形成。最初为回避“作”“述”之别而创设的“著作”的概念,逐渐衍生出新型创作物的内涵,最终转化为一个新的客体范畴。随着人性的发现和弘扬,作者被褪掉了圣性的光环,在人性作者观确立后,“作者”最终演变为一个新的主体范畴。此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著作之上的署名从自发走向自觉;尊重作者对著作的所有关系获得了社会价值和规范系统的接纳;作者及受益人对著作归属的主张发展成了有着普遍观念支撑的社会行动,并建立了获得社会结构认可的作者和著作之间的主客体关系。这些标识性范畴及其深层观念支撑起了中国原生著作权思想体系,成为近代以来中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底层文化基础,并为当代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留下了宝贵思想资源。
作者介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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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余俊.中国著作权观念与标识性范畴的形成[J].当代法学,2023,37(04):10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