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一国专利法是否应该采用广义宽限期规则存在争议,目前各国专利法也依然各自为政。美国先发明原则带来的副产品“法定阻却”规则虽然也被称为“广义宽限期”,但是与先申请原则下存在的“广义宽限期”制度并不一样。在实施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不需要借助广义宽限期规则促使发明人尽早申请专利;而且,由于广义宽限期规则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在实践中的价值有限等原因,《欧洲专利公约》及不少欧洲国家都拒绝或放弃了广义宽限期规则。我国目前也可以继续维持“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狭义宽限期,没有必要像日本专利法那样改为广义宽限期。
作者介绍:张伟君,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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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伟君,张校铨.论发明专利“广义宽限期”规则的利弊和取舍[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2(06):1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