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若满足专利授权标准,则其可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人工智能参与创新过程,降低了发明创造的时间成本,跨库检索模糊了技术领域界限,文本挖掘使技术启示更易实现,对人工智能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构成挑战,需要作出调整:动态拟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把握“技术领域”的边界;适当提高“创造性”判断标准。
作者介绍:刘友华,湘潭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新凤,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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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刘友华,李新凤.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J].知识产权,2019(11):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