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字是最常见的申请注册商标标志,为了突出其显著性,经营者往往会将其表现形式进行一定的变造,但变造后的标志可能涉及我国的文字使用规范问题,商标局和法院常常想当然地认为其会误导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认知,故依据《商标法》第10条“不良影响”条款予以驳回。通过引入语言学、符号学及心理学的相关原理与知识,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剖析这一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以相关公众居于“特定商业语境”为认定原则,将“可否被识别”和“是否具有明显的不良含义”分别作为两类文字变造商标注册的判断标准,从而更加合理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
作者介绍:熊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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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熊文聪.文字变造的商标可注册性研究[J].北方法学,2021,15(05):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