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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发布时间:2019-03-03 19:49:00

摘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作者介绍: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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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鹏.《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J].知识产权,2019(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