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介绍我国各地法院所判决的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发现人们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还存在着不同观点。在分析囤积商标牟利内涵的基础上,论证构成囤积商标牟利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相悖,导致我国的注册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规制。我国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存在着漏洞,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直接驳回该行为人提起的商标维权的诉讼请求。
作者介绍:祝建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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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祝建军.确立反假冒为商标保护的第二支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之目的解析[J].知识产权,2018(01):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