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法明文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业标识。抢注行为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侵害了在先使用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按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向在先使用人返还标识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将民事权益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不仅有国内法的依据,而且符合侵权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作者介绍:田晓玲,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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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田晓玲,张玉敏.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J].知识产权,2018(01):27-32+49.